发布时间:2020/12/15 阅读数:505
律师谈六旬老太起诉离婚被驳:判决回避了有无家暴的实质问题
六旬老太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引发网友关注。
裁判文书网12月4日公布的陕0632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女子李晓(化名)称,已结婚40年,婚后她发现丈夫杨某某脾气暴躁,容易发火,经常对其非打即骂。为了照顾年幼的子女,她一直忍气吞声。现两人子女均已成年,并参加工作且成家,她以与杨某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
判决书显示,对于李晓的诉求,被告杨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与李晓风风雨雨,白手起家,且共同育有三个子女;其确实有不对的地方,但觉得年纪大了,开玩笑正常,出轨行为绝对没有;现在年纪大了,到了互相照应的时候,故其坚决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能够撤诉,再给其一次机会。
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人民法院认为,双方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生活40载,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幸福,年少夫妻老来伴,晚年生活更加需要相互支撑。李晓、杨某某今后只要能互谅互让,相互珍惜,加强沟通与交流,妥善处理化解现有矛盾,仍是一个和睦美满的家庭。法院最终驳回了李晓的离婚请求。
对于法院的判决,12月14日,北京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荆在接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时认为,法院劝和的初衷是好的,希望维护婚姻稳定,但操作有些机械,应考虑到当事人的现实处境。
张荆认为,法院对于是否构成家暴的认定标准较高,达到一定程度的家暴才能被法院认定。被家暴的当事人需要充分举证,举证内容包括多次有关家暴发生的报警记录及出警笔录、医院对多次家暴导致严重伤情的就诊记录、公安机关对家暴的伤情鉴定证明。
结合本案,张荆认为,“站在老人的角度来看,‘年少夫妻老来伴’的婚姻关系一定是建立在彼此尊重、人身安全的情况下来谈论的。如果基本的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弱势的一方是极其危险的。”
张荆建议,法院根据举证尽力还原生活场景,当事人成年子女也可以作为证人去证明是否有家暴行为。“法院维护婚姻稳定的初衷是好的,但不是所有婚姻都值得维护。”张荆说。
长期专注于家暴案件的湖南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主任、湖南省家庭暴力危机干预中心特约维权律师万薇认为,法院的判决回避了杨某某有无对李晓进行家暴这一实质性问题。
万薇称,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诉讼离婚以“劝和不劝离”为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万薇介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第一种,当事人需要举证证明确实实施了家暴,法院才能根据举证认定家暴是否导致感情破裂;第二种,举证之后,当法院认为家暴程度较轻,还不足以导致感情破裂时,也不会判决离婚。
结合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万薇认为,涉及到疑似家暴的相关事实仅有当事人李晓的讲述,即“被告脾气暴躁,容易发火,经常对原告李晓非打即骂”,法院在判决书中并没有把这一行为定性为家庭暴力。
“法院在判决中直接以‘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最终判定驳回离婚诉求,实际上回避了有无家暴行为这一问题。”万薇认为,法院没有认定家暴行为的存在,可能出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可能是因为家暴行为的隐蔽性,原告李晓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打骂行为”就是家暴,另一方面,不论是有意或是无意,法官可能尽量避免去认定家庭暴力,“因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很可能对于被告杨某某来说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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