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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木年华“被参加”演唱会 票务公司被判赔3万元

发布时间:2020/08/18 阅读数:650

在某场演唱会宣传时,一公司在自己经营的票务网站上称水木年华组合将参演,但水木年华成员卢庚戌回应称此为虚假宣传并起诉至法院,索赔200万元。今天上午,本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开庭并当庭宣判。经两级法院审理,票务网站被判赔3万元。

2018年8月,卢庚戌发现,河南翰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大河票务网发布文章,登载了一幅题为《2018蓝色经典·天之蓝群星璀璨之夜》的海报,海报中包含了缪杰、卢庚戌的照片,宣传水木年华将作为嘉宾出场。

但卢庚戌称,其、缪杰及水木工作室从未接到该演唱会的任何邀请,也未实际参加该演唱会。

于是,卢庚戌起诉至法院,认为翰卓公司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索赔200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赔偿卢庚戌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万元。

翰卓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究竟是水木年华没有受邀参加演唱会,还是在海报发布后因其他原因未能参加?这需要向主办方进行调查。”翰卓公司认为,其不是演唱会主办方,网站也并非是海报及演出新闻的首发方,并已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网站本身并不销售该场演唱会门票,没有从中获利,故不应承当侵权责任。

而卢庚戌的代理律师表示,翰卓公司发布的海报并非是主办方发布的原版,是经过了编辑的版本,应尽到核实义务。但被告公司依旧借助原告方的良好社会影响和知名度,增加网站的浏览量以获利,故一审法院的判决应予维持。

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翰卓公司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即自行发布与事实不符的宣传文章,主观上难为善意。涉案宣传引人误解,从而增大其所售商品的销售机会,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一审法院已考虑被告非主办方,综合实际情形酌定赔偿数额,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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