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6/19 阅读数:620
冠县人民法院6月9日作出判决,驳回严建军的诉讼请求 。 本文图均为 受访者 供图
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认定详情
备受关注的“刺死辱母者案”当事人于欢被起诉索赔一案日前有了最新进展。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此前报道,2019年10月29日,当年曾被刺伤的讨债人员严建军起诉于欢,请求法院判令于欢承担其医疗费等近20万元。
6月17日,澎湃新闻从于欢辩护律师、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处获悉,6月9日,该案一审判决,冠县人民法院驳回严建军的诉讼请求。
17日下午,于欢的母亲苏银霞告诉澎湃新闻,对于严建军一开始提出20万元的赔偿诉求,并不认可。“我们该赔的都赔了,早已经结清。”
冠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的事实为,2016年4月14日,山东某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带领严建军、杜志浩等10人来到于欢母亲苏银霞的公司催债,非法将于欢母子连同一名职工拘禁,并进行殴打辱骂。在报警无果后,于欢用水果刀将杜志浩等4名催债者捅伤。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严建军伤情经法医鉴定属重伤二级,另有一人重伤一人轻伤。
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于欢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21日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严建军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于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等总计50万元。
2017年2月17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决于欢无期徒刑。此外,法院判决于欢赔偿严建军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53443.47元。一审判决后,于欢提出上诉,严建军未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上诉。该案引发社会关注。
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审理,庭审的焦点是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山东高院的判决中,认定于欢持刀捅刺严建军等四人,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维持原判附带民事部分。
于欢代理律师殷清利此前在接受华商报采访时介绍,2019年8月20日,严建军以“被告于欢与原告严建军等人发生纠纷,致使严建军受伤住院接受治疗”为由,将于欢起诉至冠县人民法院,提出暂计197466.82元的赔偿及诉讼请求。严建军此前接受北京青年报采访时表示,此次诉讼主要为的就是医药费,认为自己作为公民,过错已受惩罚,但享有的权利也要行使。在庭审中,严建军当庭出示了冠县医院和山东省立医院约12万元的票据。
前述民事判决书内容显示,冠县人民法院认为,于欢持刀捅刺严建军,系制止严建军参与实施的非法拘禁犯罪行为,严建军受到损害,与自身的违法犯罪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于欢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故对严建军因伤所受损失,于欢应当承担适当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因于欢已向严建军支付了赔偿款五万余元,结合于欢因防卫过当给严建军造成的总损失,以及严建军和于欢在本次事件中各自的过错程度,应当认定于欢对严建军所受损害已经承担了适当的责任。因此,对于严建军要求于欢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17日,于欢的母亲苏银霞称,对于严建军的赔偿“该赔的都赔了”,接下来的生活打算是把之前的生意重新做起来,目前跟于欢一个月会通一次电话,聊聊近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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