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5/01 阅读数:574
4月30日,杭州江干区法院以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判处驾驶超限货车撞塌杭州一座人行天桥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龙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2019年5月18日晚,龙某某与马某某分别驾驶两辆重型牵引车,带着载有超高、超宽盾构机设备的重型平板半挂车途经杭州秋涛北路庆春东路口人行天桥。龙某某率先开过,半挂车上的盾构机顶部与天桥箱梁底部擦碰,引发桥身晃动;紧随其后的马某某开过时,盾构机设备再次碰撞天桥箱梁底部,造成部分桥体坍塌,坠落物将两辆过路的轿车砸坏,所幸没有人员伤亡。经认定,事故造成人行天桥及附属设施、车辆等损失计197万余元。
马某某、龙某某都是安徽人,马某某1993年生,龙某某1973年生。被告人马某某在庭审中陈述:他2015年1月拿到驾驶证,平时跑普通货运,没驾驶过重型牵引车、重型平板半挂车,案发当晚是第一次驾驶重型车辆。装载盾构机时,他留意到车辆超宽,但没有测量货物高度,案发时也未观察到天桥限高标志,未留意龙某某驾驶的前车与天桥刮擦产生的火花。事发后,马某某报警。
被告人龙某某陈述,案发前知道车辆装载高度为4.9米,而出发前收到的“通行证”上写明限高4.5米,但他根据以往经验,认为不超过5米问题不大。事发时,未察觉车辆与天桥刮擦,继续行驶。
经鉴定,被告人龙某某驾驶的前车经过天桥时,已因装载的盾构机超高刮擦到天桥箱梁底部,导致桥身晃动。马某某驾驶后车继续行驶,与天桥再次碰撞,导致部分桥体坍塌。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龙某某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应共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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