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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案宣判:负责人判刑十个月

发布时间:2020/04/27 阅读数:523

近日,全国首例因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构成环境污染罪并判处刑事处罚的案件在浙江省湖州市宣判。

据浙江在线报道,湖州市德清明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禾公司”)负责人祁某某因违法使用三氯一氟甲烷(CFC-11,俗称氟利昂)生产组合聚醚,被地方法院以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环境部获悉,该案是迄今为止国内聚氨酯泡沫行业首起因违法使用ODS被判实刑的案件,体现了我国对涉ODS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坚决态度。

1987年,联合国就已经在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向全球各国开放签署《破坏臭氧层物质管制议定书》,把氟利昂列为禁用化学品。2010年1月1日起,我国也禁止使用氟利昂。

2019年6-8月,环境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ODS专项执法行动,并派出11个工作组对ODS重点省市开展专项检查。其中,浙江工作组在对明禾公司的突击检查中,发现企业台账的原料入库单上有异常,并在部分手写的生产配方便条上多次出现CFC-11记录,而该公司2017年通过的环评审批文件上明确其主要利用聚醚多元醇、一氟二氯乙烷(HCFC-141b)发泡剂等原料生产并销售组合聚醚。

环境部执法局立即将明禾公司涉嫌违法采购CFC-11生产组合聚醚的线索转交地方,并多次指导、协调地方办理该案件。

据浙江在线报道,根据ODS特性,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对企业生产反应釜内残留液采样,组织人员赶赴外地对下游购买白料的冷柜、冰柜生产企业进行追踪、溯源,采集了2018年生产的7个批次冷柜破柜取样,经权威检测证实企业生产的白料中使用了ODS。同时,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委托技术单位核算出明禾公司生产过程环境污染排放量,及企业违法所得。在证据面前,企业负责人祁某承认了违法使用ODS的行为,交代了ODS购买来源和数量。

当地政府立即成立专案组并启动联合办案机制,在公检法环等部门配合全力侦办下,办案人员查清明禾公司近3年来违法采购并使用849.5吨CFC-11生产组合聚醚的犯罪事实,并先后赶赴江苏、河南、山东等地将上游CFC-11供应商韩某某等4人全部抓捕归案。

目前,该案件已由德清县人民法院宣判。明禾公司因违法使用CFC-11生产组合聚醚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7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40余万元,公司负责人祁某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案件宣判后,环境部通过官方微信发布消息称:中国政府一贯高度重视国际环境公约履约工作,并把严格执法作为巩固履约成果的重要保障。近年来,环境部持续开展了ODS专项执法行动,通过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施加高压震慑,坚定维护了全球臭氧层保护成果。

环境部表示,今后还将一如既往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使用ODS行为,持续强化监督管理,对涉ODS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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