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4/21 阅读数:507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频发违法成本低廉专家建议
加大对恶意诉讼主体制裁力度
● 在巨大商业利益的诱使下,不法行为人钻现有著作权登记和外观设计、实用新型等专利中形式审查的空子,利用恶意投诉违法成本低等制度缺陷,通过虚假爆料、恶意投诉等方式影响他人正当经营行为,进而非法获利
● 随着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以及社会共治机制不断完善,假借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者遭遇败诉甚至被“反杀”的剧情频频上演
● 在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同时,也要加大对侵权及恶意诉讼的惩戒力度,推动知识产权领域诉讼诚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审判的司法公信力
□ 本报记者 张维
2014年到2018年5年间,浙江全省审结电商领域知识产权相关案件数量年均增速高达88.46%。这一数据来自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课题组近日发布的《关于电商领域知识产权法律责任的调研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激增,无疑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持续加大,市场主体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但《报告》中特别提及的一个现象值得警惕:“恶意投诉现象如不加以规制,只会愈演愈烈。”从近几年浙江法院受理的与恶意通知相关的纠纷来看,恶意通知确实不容忽视。例如,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自2014年受理第一起因恶意通知引发的纠纷以来,至今已有20多件,而这些纠纷只是冰山一角。
多位专家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称,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恶意投诉者或诉讼者的违法成本低廉,亟须通过大数据分析等信息化手段提升对恶意投诉或诉讼主体的识别水平,同时加大对恶意诉讼主体的民事制裁和刑事处罚,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出台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明确这类行为的责任。
艾草之乡遭遇侵权
专利屡被敲诈勒索
漫山遍野的野艾,是河南省南阳市的一道独特风景。
南阳是名副其实的“艾草之乡”,但“总以为是自己的,结果发现是别人的”,这样的事情就发生在了南阳艾加工产业身上。
“近年来,我们集体遭遇专利围剿,频频被艾灸专利敲诈勒索。”南阳宛艾产业协会负责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据这名负责人介绍,仅在2017年,就有超过100家南阳艾草加工、销售企业被起诉,侵权赔偿以及私了赔偿金额超过1000万元,200多家产品从多个电商平台下架。
“明明是我们从业者收割漫山遍野的艾草,变废为宝,凭借聪明智慧和刻苦钻研,不断推陈出新生产出来艾灸底座产品,却突然有人拿着专利来告我们,说我们侵权。”多名企业负责人都称“想不通”。
曾经,对方的每一场诉讼几乎都是一击即中,获得巨额赔款。
为了改变现状,南阳艾草企业一方面找到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助战,另一方面与电商平台积极沟通,共同应对。
那么,对方的专利维权真的是那么回事吗?南阳宛艾产业协会的知识产权顾问季发军认为,这是典型的专利权滥用行为。
季发军给出了三点理由:一是从维权运作方式来看,专利权人雇佣两三家律师团队,以风险投资的方式合作,律师自己出资做证据,打回来的钱双方共分,进行大规模诉讼,涉及面颇广(包括北京、河南、湖北、广东、上海等多个法院,累计1000多家被告),生产型和销售型企业都在其列;二是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公告后,对方仍在督促地方法院强制执行判决结果,仍在大面积起诉,具有明显恶意;第三,从前期的调查中发现,申请专利的技术来源存疑,极有可能是参照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在售的产品申请的专利。
而最后一点,也是最本质的问题所在,这一点也得到了阿里巴巴方面的证实。据介绍,通过淘宝交易快照可以证明,涉案专利产品在申请日前已经公开销售,属于现有技术,涉案专利技术并不符合专利法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为此,南阳宛艾产业协会与阿里联手,对多项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最终,364起诉讼被法院驳回,该团伙也不战而撤,将其他在审案件纷纷撤回。
这场前所未有的危机让南阳艾产业意识到了产业发展亟须知识产权和法律保驾护航。如今,南阳宛艾产业协会在申请国家地理标志、原产地保护标志、有机种植认证上动作频频,很多生产厂家也在布局专利,但曾经遭遇的专利狙击带给他们的损失,却也再难挽回。
“很多网店常年积累的荣誉毁于一旦,产品链接被删除,店铺被关闭,账户被冻结,钱被划走,还有多个店主被限制高消费。”季发军说,由于很多店主法律意识不强,没有积极应对,在面对“专业杀手”时节节败退。
抢注商标伪造证据
虚假爆料恶意投诉
事实上,除了法律意识不强的店主外,国际知名大企业也成为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围剿的对象。
例如,北京某公司曾利用抢注商标“滋可利Zirkulin”,对德国保健品Zirkulin的天猫店进行频繁投诉,数量达300多条,并先后向Zirkulin和阿里发起诉讼索取赔偿。
拜耳集团旗下的“水宝宝”防晒霜,也曾被李某大规模、持续性投诉。李某针对涉案产品共投诉249次、涉及121个商家,投诉后主动撤诉19次。
来自阿里的调查结果显示,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围绕知识产权的恶意诉讼频发,恶意权利人为了非法获利,故意通过虚假陈述、伪造凭证和恶意抢注商标等方式提起诉讼。以阿里为例,仅2017年至2019年,阿里被恶意权利人起诉的案件就达千余件,有时候一人就对平台发起上百起诉讼。
借知识产权维权之名,在电商平台行恶意投诉之实,这种情况何以频频发生?
广西民族大学广西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院长齐爱民分析,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持续高速增长,在巨大商业利益的诱使下,不法行为人钻现有著作权登记和外观设计、实用新型等专利中形式审查的空子,利用恶意投诉违法成本低等制度缺陷,通过虚假爆料、恶意投诉等方式影响他人正当经营行为,进而非法获利。
违法成本低是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艳东称之为“性价比畸高”。
“就违法成本看,恶意投诉人利用搜索等工具,短时间内锁定、投诉大量商家,几无金钱及精力成本等必然成本。此外,因目前制度未建立起恶意投诉系统规制体系,甚至存有将其作为真正权利人予以保护的制度空间,加之我国黑卡、个人信息交易等互联网黑产未尽根除,增强了恶意投诉隐蔽性,恶意投诉的法定成本低廉。就违法收益看,恶意投诉人要么直接以虚假权利收取高额‘授权费’,要么小额多笔累积‘封口费’,行为厚利性显著。”高艳东说。
高艳东分析,这类行为有四大危害:一是干扰了商家的正常经营活动,并造成大额经济损失。一方面,商家要依据恶意投诉人要求给付一定财物;另一方面,若电商平台依据投诉按“通知-删除”规则删除商品等链接,或造成商家灭顶之灾。二是提高了平台治理成本。一方面不利于平台将有限资源投入真正问题治理;另一方面极大增加平台运行成本,或造成其经营不善退出市场。三是大量浪费执法、司法等公共资源,并使真实权利人维权成本和难度大幅增加。四是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
索赔不成反被起诉
平台品牌联手反杀
随着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以及社会共治机制不断完善,假借知识产权恶意投诉或诉讼的行为已不再“所向披靡”。近年来,遭遇败诉甚至被“反杀”的剧情也频频上演。
例如,Zirkulin被诉后,在阿里法务的建议下,对第18007926号“滋克利Zirkulin”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评委评审后认为:争议商标“滋可利Zirkulin”,其英文部分与德国商标完全相似,已构成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对该商标进行无效宣告。
再如,阿里在李某的大批量投诉中发现了异常:李某同时抢注了多个知名品牌的文字商标,一共进行过2605次投诉,共涉及8个商标、1810个商家。李某随后被拜耳诉至余杭法院。法院审理后认定,李某注册的商标构成对拜耳商标的抄袭;其注册商标的动机并非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而是欲通过投诉、售卖等方式进行获利,攫取他人在先取得的成果和积累的商誉,是典型的不劳而获,判决李某赔偿拜耳经济损失70万元。
“反杀”仍在加码。例如,2019年9月,淘宝商家徐某不仅起诉了商标抢注者,还听取阿里法务建议,向法院申请了诉前保全,请求裁定三投诉人立即停止投诉行为。这一禁令也成为全国首个恶意投诉诉前禁令。它保护徐某在案件审理期间不会再遭到恶意投诉,避免经济损失进一步扩大。
平台除了为商家提供辅助性支持外,还“冲到最前面战斗”。例如,在发现杭州网卫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恶意投诉的行为后,阿里宣布全平台封杀该公司,并将其诉至法院,索赔百万元,成为国内首例电商平台状告“知识产权流氓”案。阿里方面称,针对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滥用权力对平台守法商家进行恶意投诉的行为,阿里一贯的态度是“零容忍”,坚持告到底,帮助受害商家通过诉讼讨回公道。
明确恶意投诉责任
推动诚信体系建设
对于恶意知识产权投诉或诉讼,现行规定中是否对其有所规制?
高艳东分析称,2019年新修订的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此外,该法第六十八条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恶意行为的罚则。2019年5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同年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依法打击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
在齐爱民看来,我国现行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不仅在已有“通知-删除”规则的基础上增设了反通知程序,而且还规定了错误通知和恶意通知的法律责任,其中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对于恶意投诉者,经营者还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救济。
齐爱民认为,对于恶意投诉和恶意诉讼行为的解决,从平台自我治理角度,应当从现有事后救济转变为注重事前防范,完善电子商务平台的内部治理体系,建立商家信用管理机制,将恶意投诉者纳入黑名单,加大对平台内恶意投诉者的处罚力度。对于恶意诉讼行为,应当从多个角度进行综合研判和打击。例如,可以通过大数据分析等信息化手段提升对恶意诉讼主体的识别水平,同时加大对恶意诉讼主体的民事制裁和刑事处罚力度。
高艳东则提出三点建议:一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出台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明确恶意投诉责任,完善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机制,细化“通知-删除”执行细则,设置对主观恶性不大、危害较小的轻微违法问题的分流、从轻处理机制。二是发挥平台一线优势,共治共管。探索设立监管部门派驻平台工作站,及时指导平台将纠纷化解在市场内部。三是加强对中小商家的普法宣传教育,并依据知识产权法等引导、监督商家开展违法违规自查工作。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近日明确表示,在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同时,也要加大侵权及恶意诉讼的惩戒力度,推动知识产权领域诉讼诚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审判的司法公信力。
编辑整理:法制博览杂志社编辑部 官方网站:www.fzblz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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