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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高空抛物入刑首案:抛物者获刑1年10个月

发布时间:2020/04/15 阅读数:527

图为检察官正在办案。 陈亚慧 摄

鄂尔多斯市高空抛物入刑首案:抛物者获刑1年10个月 赔偿100余万元

从10楼抛下的一块红砖,导致被害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需终身治疗不能自理。15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检察院获悉,鄂尔多斯市中级法院对王某因犯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100余万元。

记者了解到,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后鄂尔多斯市首起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决确认的高空抛物入刑案件。

2018年4月22日,王某某在当地一小区10楼正在装修的房屋内打扫卫生,想通过空调平台看隔壁邻居家的装修,却被一块红砖阻挡,王某某想将红砖扔在对面,因失误导致红砖砸在空调平台外侧的矮墙上,后掉落至楼下将装修工人白某某砸伤。

经达拉特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某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1023568.56元,但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办案检察官表示,王某某在拿起砖头想要扔时,其已经预见在10层高楼的位置,在相对开放的空间里扔砖头,如砖头不慎掉落是有砸到人或物的风险,但他仍认为自己可以正好扔到矮墙上不至于跌落,属于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王某某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一人重伤,王某某的主观心态是犯罪过失,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从结果上看,被告人因过失抛出去的砖块造成了一名被害人重伤的结果,但被告人拒不认罪、拒不赔偿,这也是二审法院最终没有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维持原判的重要原因。

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何京妮表示:“在《意见》出台前,‘高空抛物’致损在民事领域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在刑事领域,入刑的案件也有,但定罪量刑上尚存在一定分歧。所以《意见》的出台,为高空抛物问题的处理提供了司法实践的具体指引,为今后这一类案件在刑事领域的审理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记者 胡永凤 李冬欢 都丽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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