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2/27 阅读数:611
拒绝执行防控举措可能构成何种犯罪
□ 吴亚安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上下齐心协力、同心抗疫,相关疫情防控工作正稳步推进,疫情阻击战已到了较为关键的时刻。
但在实践中,少数人员违反防疫规定,隐瞒病情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或治疗等要求,前往公共场所活动等行为,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30多人因上述行为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月1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公开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违反防疫规定拒绝履行相关防控举措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该类行为可能涉嫌的具体罪名包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公务罪和寻衅滋事罪等罪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这两个罪名,分别指故意或过失利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具有同等危害程度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两罪侵害的法益均为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其中故意犯罪既处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也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过失犯罪仅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该罪,明确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等行为,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该罪中的甲类传染病包含“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新冠肺炎即属此种情形,违反其防控举措可能构成本罪。
妨害公务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该罪。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法律规定,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警察或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该罪。明确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行为,均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刑法和《意见》相关规定,防疫期间下列拒绝履行新冠肺炎防控举措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新冠肺炎疑似患者存在上述行为并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本罪的,最高可判处死刑。例如,被告人李某系湖北武汉某医药公司职工,从武汉返乡后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并3次就医,拒绝隔离要求多次出入公共场所,导致多人被感染,最终其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有轻微病症的患者拒绝相关防疫举措,过失造成新冠肺炎在社会健康人群中传播的,即使其对病毒扩散持排斥心理,也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例如,被告人唐某曾于1月初前往湖北黄冈市,返乡后未报告旅行史、未主动居家隔离,在出现感冒症状后曾出入公共场所,导致7人被感染,最终其被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无明显病症的具有重点区域旅行史或与重点区域人员接触拒绝执行防疫机构制定的如实上报行程、及时接受检疫等防控举措,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有传播危险的,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例如,被告人王某驾车从高铁站接其从武汉回家的女儿后,在社区人员排查时隐瞒女儿武汉返乡史,在其女儿确诊后造成其所在小区整体封闭、小区内1700余户居民居家隔离等严重后果,最终其被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患者或其他人采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疫情防控措施的,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最高可判处3年有期徒刑。如,被告人张某拒绝配合疫情登记检查,驾车强行闯过检查站,被执勤民警截停后以倒地、辱骂、撕扯等方式拒不配合,导致1名民警轻微伤,最终其被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患者或其他人暴力阻碍疫情防控,殴打国家工作人员以外人员的,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最高可判处5年有期徒刑。例如,被告人凌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欲前往某小区访客,被防疫志愿者劝阻后殴打志愿者致1人轻伤,最终其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作者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本文由本报记者蒲晓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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