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2/09 阅读数:583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加密”既是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需要,也是加强法治建设、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需要。
近日,浙江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胡东林表示,针对一些未成年人犯罪信息被不当泄露,就业受限、融入社会困难这一问题,浙江省检察院在开展专项检查、专题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联合12家单位会签出台了修订后的《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并不是浙江省的探索和创新,而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据此,浙江省出台实施办法是对法律的积极贯彻落实。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比较原则、笼统,浙江省的实施办法在两个方面提出了具有扩大解释意义的具体要求,一是封存记录的涉案范围在“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基础上增加了“免予刑事处罚”“检察机关依法不起诉”“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收容教养”等案件,二是封存记录的内容设定为立案文书、侦查文书、检察文书、审判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法律文书、电子信息以及其他案件材料。
实施办法还规定了未成年人在入伍、升学、就业时的不报告刑罚记录权利以及教育、民政、人社等部门对应的不记入档案义务,确立了裁判文书的一般不送达规则和不得扩大知情范围规则,给出了不按规定封存以及违规泄露、查询、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追责情形。实施办法对相关规则进行了细化,进一步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和义务,有助于社会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范围、边界、流程,有助于规范封存行为,增强了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
有过犯罪记录或不良记录的未成年人也是未成年人,也有重新回归社会的权利和生存发展的权利。未成年人有过刑罚等不良记录之后,如果不良记录信息呈现开放状态,未成年人的身上就等于贴上了明显的污点标签,他们走到哪里,走到人生的哪个阶段,都很容易遭受歧视,很容易受到这样或那样的限制,从而失去不少生存发展的机会。
如此,一些未成年人就可能与社会割裂,自暴自弃,甚至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实际上,这方面的教训已有很多。而对受过较轻刑罚或有其他不良记录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加密”,则有助于未成年人翻过生活的一页,屏蔽污点信息,以新的健康的面貌和状态进入新的生活阶段,获得平等尊重和公平竞争的机会。
显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更有利于未成年人洗心革面、改过自新、回归社会,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一种社会矫正。
未成年人的身心并不成熟,在社会中的价值定位、发展定位也有很大的变数。很多犯有较轻罪行或有过其他不良记录的未成年人都因监护教育不到位、心智不成熟、一时冲动、受他人或环境影响等原因犯错,主观恶性并不大。如果矫正干预到位,这些未成年人中的相当一部分人会重回人生正轨,所以,社会应该多帮帮他们,多给一些包容,多承担一些矫正性保护责任。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加密”既是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需要,也是加强法治建设、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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