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1/28 阅读数:559
潘泽黄家属出示的扣押清单。 受访者供图
临湘市公安局出示的涉案物品照片。中国庭审公开网截图
1990年,湖南临湘村民潘泽黄家中的134件藏品,被临湘警方扣押。但此后,潘泽黄并未被处罚,被扣押的藏品也未返还。
2019年,72岁的潘泽黄向临湘警方申请国家赔偿被拒,向岳阳警方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于是,他起诉警方,要求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返还全部藏品。
11月26日下午,此案在岳阳市中院开庭审理。临湘警方当庭提出,这134件藏品均于1990年交由临湘市博物馆,经鉴定藏品中有10余件属于文物。国家赔偿法是否适用于此案,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潘泽黄的代理律师认为,临湘警方的扣押行为虽然发生在国家赔偿法施行之前,但由于扣押行为自案发时一直持续到现在,仍然适用2012年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临湘警方的诉讼代理人表示,扣押发生在1990年,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不溯及过往。此案当庭未宣判。
警方扣押134件藏品未还
1990年9月25日,因涉嫌倒卖文物,临湘警方前往潘泽黄家中进行搜查,将其家中31类134件疑似文物进行扣押,并出具了扣押清单。这份扣押物品清单显示,被扣押物品包括:罍缸一只,陶狮子一只,铜钱50个,银元25个,银簪子1个,玉笔筒一个等共计134件。
潘泽黄的儿子潘新明称,这134件藏品,部分是家中多年祖传留下来的。另一部分,是父亲1976年因工负伤残疾后,收废品合法购得。后来,警方没有对潘泽黄做出结案处理,也没给予处罚。
2015年9月21日,潘泽黄持扣押物品清单复印件,要求临湘市公安局返还扣押的藏品。2015年10月13日,临湘市公安局信访答复潘泽黄,经调查,其反映被公安局扣押物品情况属实,1990年10月27日,该批扣押物品已交给了临湘市博物馆。
2016年8月10日,临湘市博物馆也出具了情况说明,临湘市公安局通过侦查,在潘泽黄家现场查获了一些文物。经该馆初步鉴定,有10余件文物。
但该说明书未说明被扣押的134件藏品中除认定文物的10余件之外的藏品去向,潘家人也没有在临湘市博物馆见到过涉案的这些藏品。
2015年,临湘市公安局副局长王宇良曾对媒体表示,警方在接到潘泽黄的反映后,与博物馆方面进行过沟通,博物馆方面称,所扣押物品不适合个人收藏,目前已登记在档案,归属于博物馆,不再归还给潘泽黄。
申请国家赔偿遭拒
2019年,潘泽黄向临湘市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6月28日,临湘市公安局决定不予赔偿。临湘市公安局认为,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该法不溯及既往,本案行为发生在1990年9月,在法律上不具有溯及力,不在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内,因此不予赔偿。
同年7月12日,潘泽黄向岳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9月12日,岳阳市公安局也以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为由,维持了临湘市公安局的决定。
“我爸爸身体不好,人生还有几个29年?我只希望我爸爸在有生之年,能看到这些藏品,哪怕做善事或者有国家保护文物需要上交,我们也愿意。”潘新明说。
潘新明决定起诉当地警方,请求返还藏品。11月26日下午,此案在岳阳市中院开庭审理。由于身体原因,潘泽黄未能参加庭审。
庭审直播显示,对于这些藏品的去向,临湘市公安局的诉讼代理人表示,1990年1月中旬,群众举报潘泽黄有走私贩卖国家文物的嫌疑,后立为刑事案件侦查。同年9月25日,警方对134件疑似文物扣押,扣押时有市博物馆专业人员在场见证,警方出示了扣押物品清单。
临湘市公安局的诉讼代理人提出,同年10月27日,鉴于警方对于扣押的文物没有保管条件,根据当时的规定,这些藏品全部移交到临湘市博物馆,博物馆委托专家鉴定,扣押的物品中有一件玉笔筒,为三级文物,12件为一般流散文物,其他的不属于文物。目前涉案物品均在临湘市博物馆。
临湘市公安局还出示了涉案藏品的照片和情况说明。由于潘泽黄未能出席庭审,当庭不能辨认这些照片是否属于潘泽黄被扣押的藏品。其代理律师认为,这134件物品和当时被扣押的134件是否相同,还需要临湘市公安局举证说明。
潘新明介绍,他将照片拿给父亲看过,父亲说,这些照片里的物品,不是自己当年被扣押的藏品:“比如这个玉笔筒的照片,颜色和大小都不对。照片的颜色是灰黑的,但我家里的是白色的,是玉质的。”
该案当庭未宣判。
■ 焦点
未返还藏品应该如何处置?
潘泽黄的代理律师张铁雁认为,刑事诉讼法中,经依法认定不构成犯罪的涉案财物应予以退还。临湘市公安局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物品来源非法,应当依法认定涉案物品为潘泽黄合法所有。
对于扣押这134件藏品的依据,以及为何没有返还,又为何移交给博物馆,临湘市公安局的诉讼代理人回复称,根据相关档案资料,警方当时对潘泽黄涉嫌贩卖走私文物进行了刑事立案,这是扣押物品的事实依据,同时,根据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没有嫌疑人的概念,都是被告人。无论有罪无罪,都可以进行扣押。
该代理人还表示,当时公安局虽然没有结案,但出于谨慎考虑,公安局不具备疑似文物保管的条件。根据1982年实施的文物保护法,疑似文物应该及时移交到文物部门。目前,这批疑似文物实际控制权和管理权均不在公安局。同时,从1990年10月27日到2015年9月,长达25年时间,潘泽黄从未向公安机关主张过权利。
对此,张铁雁提出了异议。他认为,公安如果觉得没有能力保管,可以委托其他机关代为保管,但不是移交。只有经过法院生效判决或者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才有权处置。在涉案财产的所有权没有经过最终确认,就进行移交,本身就涉嫌违法:“即便临湘市公安局根据当时的法律有权扣押,但也没有权利进行处置。”
该案件是否适用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法是否适用于此案,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
潘泽黄的代理律师提出,该案的涉案物品在被扣押后始终没有返还,从事实上看,涉案物品的扣押状态一直在持续;临湘市公安局对涉案物品扣押后,也没有对涉案物品进行罚没等其他处置,因此从法律状态上看,扣押行为也一直在持续,并没有被其他行为所终结。同时,从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来看,该扣押行为在持续性地侵犯潘泽黄对涉案物品合法的所有权。
潘泽黄的代理律师据此认为,扣押行为虽然发生在国家赔偿法施行之前,但由于扣押行为自案发时一直持续到现在,本案当然适用于2012年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
临湘市公安局的诉讼代理人则坚持,该案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虽然潘泽黄强调自己一直在主张权利,但事实上,2015年9月,才通过信访的途径提出自己的主张,2016年6月16日,才正式提出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不溯及过往。”该诉讼代理人表示,扣押的行为和移交处置的行为均发生在1990年,虽然对于潘泽黄涉嫌贩卖文物的行为没有结案处理,潘至今也没有取回扣押的疑似文物,但不能据此认为扣押行为至今仍处于持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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