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8/14 阅读数:616
12日晚,家住杭州的范先生在快餐店吃饭时,手机被人拿走,但报警后警方却并未跟随范先生寻找手机。13日,杭州市余杭区闲林派出所回复北京青年报记者称,范先生是在吃饭时忘拿手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属于“遗失”而非“被盗”。
记者梳理发现,曾出现多起因“盗窃”和“遗失”认定问题而发生的争议事件。律师表示,如果被认定是遗失而非盗窃,就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公安机关一般不会受理,当事人可采取刊登失物招领等方式进行私力救济。
事件起因
男子手机丢失报警无果
警方表示系遗失非盗窃
12日晚上,家住杭州的范先生带孩子去逛超市,随后在超市附近的一家快餐店就餐,并将电瓶车停在门口。范先生告诉记者,因为买的东西比较多,快吃完时,他将东西打包好准备放在车上。
随后范先生和孩子一起出门放东西,大约十分钟后返回,发现自己一部放在桌上的手机不翼而飞。因为这部手机中存着孩子从刚出生到如今4岁多的全部照片,共有40个G,范先生很着急。报警后,杭州市余杭区闲林派出所民警调取监控后发现,是一身穿条纹上衣的女子拿走了手机。
通过丢失手机的后台定位,范先生追踪到手机在余杭区某小区内。得知手机位置后,范先生希望警方能够随他前往小区查找监控,并找到拿走手机的人,然而,这一请求却遭到民警拒绝,警方让范先生自己去找。范先生不解,为什么自己手机被人拿走,警方却拒绝找拿手机的人?
13日上午,北青报记者联系到接警的杭州市余杭区闲林派出所。派出所民警表示,接到范先生报警后,民警第一时间出警处理,但范先生是离开快餐店后发现没带手机后返回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在公共场所公共区域物品丢失属于遗失,而非盗窃,民警当时已经和范先生说过此事。之后,民警也会通过监控视频,尽可能帮范先生寻找丢失的手机。此外,民警表示,对遗失的物品,范先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
梳理发现
多地曾出现丢失物品
报警均被认定非“盗窃”
北青报记者梳理后发现,丢失物品被警方认定为“遗失”而非“盗窃”的案例还有很多,其中不少曾引起较大争议。
7月6日,西安快递员张先生在送快递途中将一箱茅台酒放在地上,随后被一男一女两人抱走。据媒体报道,张先生报警后,警方称这属于丢失物品没有立案,并让张先生自己寻找。
西安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曾告诉北青报记者,事发时快递员发现茅台酒出现破损,将酒从车上拿下来放在空旷的地方晾晒,随后离开事发地点。捡走茅台酒的男女正是在这个过程中将酒抱走。警方表示,接报后辖区派出所民警已按照刑事案件受理,但因为尚无法界定属于遗失物品还是盗窃,所以没有立案。7月15日,抱走茅台的男子将酒送还给派出所,并表示他看到箱子有破损,以为是遗失物品才捡走。
律师解读
如被认定遗失而非盗窃
就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
争议案例众多,“遗失”和“盗窃”在法律上究竟该如何界定?什么行为才会被认定为“盗窃”?被认定为遗失物品,当事人又该如何找回?对此,北青报记者咨询了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莎。
常律师告诉记者,遗失的物品分为遗忘物及遗失物。
遗忘物一般是指由于物主主观上的疏忽,而将财物遗忘在某一特定的地方,但物主未完全忘记该地点,有可能立即返回原处寻找。此种情况下,财物未脱离物主的占有,仍处于物主可控制、可支配的范围。如果行为人在此种情况下,捡拾他人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转移了物主对该财物的占有,涉嫌构成盗窃罪。
而遗失物是指不基于物主的意思而偶然失去其占有的动产。因物主一般不知物之所在,故称为遗失物,如掉落在路途中的物品。在此种情况下,该物品已经脱离了物主的占有范围,不能再认定为盗窃罪的对象。
常律师介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构成盗窃罪要满足主观上直接故意、客观上盗窃数额较大公司财务等要件。
因为警方不认定是“盗窃”,范先生对如何找回手机犯了难。对此,常律师表示,如果被认定是遗失而非盗窃,那就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公安机关一般不会受理。当事人可采取刊登失物招领等方式进行私力救济,如果当事人已知道遗失物被何人占有,可自行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遗失物,如该无权占有人拒绝返还,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返还原物。
文/本报记者 张月朦
编辑整理:法制博览杂志社编辑部 官方网站:www.fzblzz.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