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8/13 阅读数:490
耗费三年时间、选取71个地标、拍摄5392张照片……周先生却发现,自己耗尽心力拍摄的延时摄影作品《延时北京》被一家淘宝网店标价3.8元出售。于是,周先生将淘宝店主申屠某某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8月12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涉案延时摄影作品构成类电作品,申屠某某侵犯了周某某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判决被告需在淘宝店铺主页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
耗时3年的摄影作品被挂在淘宝
周某某称,2014年7月,其在将71个场景的5392幅摄影作品编辑合成为3分43秒的视频后,周某某将视频《延时北京》上传至网络平台。2018年6月,周某某在淘宝网站上搜索“北京延时摄影素材”时发现,申屠某某经营的网店中正在出售包含《延时北京》场景在内的作品,标价3.8元。周某某经投诉后,申屠某某下架了商品,但周某某称,店铺更换的新链接中仍包含《延时北京》场景的作品,构成重复侵权。
证据材料显示,2018年9月,周某某取得了《作品登记证书》,其登记的作品类别为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即“类电作品”)。周某某遂将申屠某某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15270元。
店主称没有侵犯作者相关权益的故意
申屠某某称,其没有侵犯周某某相关权益的故意,涉案的延时摄影作品是其从淘宝上购买的。
在接到周某某的投诉后,申屠某某称其已经删除了商品链接,并未将涉案商品重新上架销售。关于周某某诉称的新链接,申屠某某称该链接所售作品不是涉案视频,其中相似的两幅画面在灯光、人物、角度等有明显区别。此外,申屠某某认为,周某某提出的赔礼道歉以及经济损失诉求明显畸高,缺乏事实、法律依据。
法院一审判店主赔款并道歉
法院认为,此案中,周某某以北京城市地标性建筑为背景,拍摄5000余张照片,之后利用照片素材通过电脑软件制作成涉案视频,在保留摄影作品高画质的同时,赋予静止的照片以动态,形成具有美感的连续画面,并且制作者在素材选取、主题内容的表达上具有独创性,所以涉案视频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周某某提交作为涉案视频素材的照片、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可以证明周某某系涉案视频的作者,对涉案视频享有著作权。
在此案中,申屠某某通过淘宝店铺向公众出售包含涉案视频的文件,侵犯了周某某对涉案视频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申屠某某出售的涉案视频文件中并未表明作者身份,侵犯了周某某的署名权。
2019年8月12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申屠某某需赔偿周某某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此外,申屠某某需在其淘宝店铺主页连续3日刊登致歉声明赔礼道歉,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其淘宝微淘账号中连续30天刊登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文/记者 赵加琪 统筹/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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