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7/22 阅读数:629
野生动物不仅具有经济价值,还具科研价值、观赏文化价值,尤其重要的是具有生态价值。 忻州中院供图 摄
山西男子蔡某不仅饲养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金雕,还想售卖获利。记者21日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蔡某因犯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繁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蔡某为谋取私利,通过手机QQ、微信发布信息联系买家,欲以6000元之价出售自己饲养的一只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金雕。2019年2月,被告人蔡某驾驶自己的车辆携带金雕准备在山西省原平市子干乡上零山村附近交易时被查。
繁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完成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猛禽处于食物链的顶端,数量稀少,由于人类的猎捕,加剧了野生动物的减少,国家根据野生动物在自然界中的数量情况,将这些野生动物列为国家保护动物。野生动物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在全球数量有限。
对此,法院法官提醒广大民众,本案涉及的金雕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野生动物属于国家。中国刑法对“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刑事处罚十分严厉。因此无论通过何种方式获得动物或野生动物,切记应了解所获动物是否为国家法律所保护的野生动物,切不可因为无知而触犯法律;亦不可因个人喜好、作为宠物而非法猎捕、非法收购。(刘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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