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3-13 阅读数:756
摘 要: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迅猛,越来越多的电商平台应运而生,交易额逐年增长,网络消费已然成为主流。虽然我国电商发展日益成熟,网络交易流程日趋完善,但也应该清醒认识到,网络交易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比如网络基础设施不完善、信用体制不健全、相关法律不完备等,特别是救济机制的不完善,极大限制了电商的发展。本文通过分析网络交易争端解决机制的立法现状、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对网络交易争端解决机制进行研究。
关键词:电子商务;交易争端;解决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116-02
作者简介:赵方飞(1993-),男,汉族,山东兰陵人,吉首大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我国电子商务争端解决机制的现状
虽然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如火如荼,但是与之相对应的网络争端解决机制平台甚少。目前主要有中国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国际仲裁解决中心和中国在线争议解决中心。
(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国际范围内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之一,于1956年成立。该仲裁委员会专注于个性化服务,为各色行业的从事者提供适合其行业需要的法律服务。其制定的《金融争议仲裁规则》,适用于当事人约定运用该规则的仲裁案件。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的服务主要有:商业专业争议解决服务、网上争议解决服务、域名抢注纠纷、通用网址抢注纠纷等。
(二)中国在线争端解决中心
近年来,网络消费争端在线解决机制非常普遍,其简洁高效的消费争端解决方式受到更多人的欢迎,由多家公司和网站共同发起成立的中国在线争端解决中心便是其中之一。该中心是中国首家全面提供网络交易在线争端解决机制的提供商。它主要提供在线和解与在线调解服务。在线和解是指在没有第三方参与的情况在,由网络交易的当事人自行解决争端,此情况只适用于一些简单的案件。在线调解是指在第三方的参与并带动下,对当事人进行实时调解,其主要适用于复杂案件。
(三)域名争端解决機制
域名争端解决机制遵照《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通过在线方式解决网络消费争议。我国的域名争端解决规则加入了在怎样的情况下被侵权者可以请求争端解决、什么情况属于不诚信域名登记等新内容。迄今为止,域名争端解决机制已经处理了大量域名争议案件。通过它处理争议的当事人以电子形式提出诉讼书,被投诉人在20日内作出答辩,解纷机构在14日内对案件作出相应裁决。这种仲裁形式通过网络直接进行,其工作效率极高。
(四)电子商务法的规定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电子商务法》。该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电商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举报、投诉机制;第六十条规定电商争议可以通过协商和解,提起仲裁或诉讼解决;第六十三条规定电商平台可以在线争议解决机制……根据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争议。
二、我国电子商务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制度的空白
虽然我国长时间存在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但是我国仍然缺乏与网络交易发展状况对应的争端解决法律规范。即使刚通过不久的《电商法》,对网络交易争端解决措施也是轻描淡写。我国虽然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但也并未将在线仲裁放到争端解决调整范畴,因此我国的在线仲裁步履维艰,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在仲裁资格、仲裁程序、仲裁裁决效力等方面上会面临制度掣肘的局面。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在线仲裁形同虚设。
(二)在线调解机制的缺陷
1.在线调解普及率低
近年来,虽然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一路高歌猛进,但是在线调解机制的普及程度却并没有想象中的高。网络在线调解制度首先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出现,其发展较快。而在一些电子商务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由于网络通信技术发展缓慢,导致这些地区几乎没有条件建立在线调解。
2.在线调解实践较少
迄今,我国有影响力的在线调解平台较少,比较成功的在线仲裁平台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但是,目前在线调解平台的数量与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速度与规模极为不相适应,这导致许多电子商务在线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3.调解平台收费不合理
目前,在线调解平台的收费对于大部分人来说还是比较昂贵,这导致许多人放弃了这种纠纷解决途径。以ChinaODR为例:该调解平台对会员与非会员采取不同措施,对会员提交的案件收费较低,而对非会员提交的案件收费较高。这种差别对待使广大网民对在线调解平台的公平、公正性产生了怀疑。所以,我国的在线调解收费规则应该进行优化使之更加公平、合理、透明,并为广大网络消费者所接受。
除此之外,我国电子商务争端调解机制还存在网络通信技术发展不平衡、调解机制经验不足、电商平台信用评价制度不健全等诸多问题,因此我国的电子商务争端解决机制还需不断完善改进。
三、电子商务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措施
(一)完善在线仲裁制度
完善网络交易争端在线仲裁制度已经刻不容缓,在线仲裁制度与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应该紧密相连,二者应该呈正比例上升趋势,如此才能使电商产业积极、健康的发展。如果在线仲裁发展不充分、不完善,则会出现电子商务信用危机,其危害程度不可估量。随着我国和世界范围内电子商务市场的扩大,我国必须紧跟时代潮流,从横向与纵向上大力发展与当今电子商务相适应的在线仲裁机制,引领新时代在线纠纷解决方式。
完善在线仲裁机制涉及诸多方面的内容。第一,增加在线仲裁相关名词的定义,增加在线仲裁中相关电商从业者网站办公网页的名词概念,以便在线仲裁规则能够明确、精准地规定解纷流程。第二,增加电子文件的传输规定,扩大申请书的记载事项,将线上纠纷当事人的电子邮箱或其他网络信息接收设备纳入应记载事项。第三,为适应在线仲裁简洁、高效的特点,可以在仲裁法第13条增加“经当事人同意,以电子数据等科技手段进行在线仲裁时,其仲裁者无需完全符合本条规定的成立要件“这一规定。
(二)建立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在电子商务全球化浪潮中,许多发达国家都已建立了网络消费者保护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对在电子商务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采取严厉的制裁措施。这使某些不良商家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成本增加,因此给电商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巨大保障。目前我国还未建立明确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即使存在行政罚款的处罚措施,也不能有效地解决销售伪劣产品等问题。我国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在《民法》或《电商法》中增加网络消费的惩罚性损害赔偿条款。
(三)制定调解法
调解是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对纠纷进行处理。我国现行法律中,《民法总则》《合同法》《民事訴讼法》都涉及调解的相关内容,但是这些规定比较抽象,难以适用于具体案件。因此,我国急需制定适用于具体案件的在线调解法律法规,加强在线调解程序和技术上的调解要求。并且,在线调解程序的开始与终止均需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体现公平、公正以及正义原则。
(四)健全信用体系
信用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因素,如果信用缺失,则会对电商发展产生致命的打击。构建电商信用体系对企业与消费者来说同等重要,它可以创造财富,实现双赢。更有学者指出,一旦完善的信用体系建立之后,信用将成为新型的货币。遗憾的是,我国还没有建立完备的电子商务信用体系,这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社会信用缺失范围,阻碍了电子商务的良性发展。因此我国必须建立严格的信用体系,具体有以下几方面的建议:
1.加强金融机构的信用监督。网络交易活动几乎都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相联系,因此金融机构应加强监督,对电商参与者的失信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使其失信成本增大。
2.制定专门的信用法规。我国民法中贯彻了诚实信用原则,可谓是“帝王条款“,但这只是宏观的适用原则,其适用范围存在局限,不足以严格约束失信行为。所以,制定专门的信用法规极为必要。
3.加大经营者资格审查。随着电子商务的极速发展,如今任何人都能成为经营者,尤其是C2C电商平台,网民极易注册并开店,如淘宝网。这为日后的信用缺失、网络诈骗埋下了隐患。因此,电商管理者应对经营者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包括经营者的身份信息、资金状况、信用状况、个人履历等。如此才能保障网络交易的安全性。
四、结语
网络交易争端解决机制对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国际经济贸易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巨大作用。我国与国际有关电子商务组织都认为,完善的网络交易争端解决机制是建立消费者信心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最有效的方式。
目前,我国制定了最新的电子商务法,这加快了我国融入全球性电子商务潮流的步伐。建立健全的网络交易争端解决机制是电商法律化的应有之义,也是实现电商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 参 考 文 献 ]
[1]易星.我国网络消费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06.34.
[2]张楚.电子商务初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李虎.网上仲裁法律研究[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
[4]刘益灯.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
[5]何其生.电子商务的国际私法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6]苏立.二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J].法学研究,1998(1).
[7]王文博.浅析电子商务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J].学理论,2013(3).
[8]杨立新.网络交易法律关系构造[J].中国社会科学,2016(2).
[9]朱雅琦.C2C模式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侵权责任分析[J].梧州学院学报,2016(5).
编辑整理:法制博览杂志社编辑部 官方网站:www.fzblzz.com
上一篇:海上封锁法律问题研究
下一篇:电子数据与相关证据种类之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