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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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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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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微信交易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发布时间:2020-03-10 阅读数:608

摘 要: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移动网络得到了广泛普及。微信现已经成为人们普遍使用的一款社交类软件,在这种情况下,新的交易模式——微信交易应运而生。微信交易的产生和发展为消费者带来了极大便利,与此同时,微信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与重视。笔者在论述微信交易特点的基础上,提出了微信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效措施,以期切实有效地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关键词:微信交易;消费者;保护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157-01

作者简介:姚宇(1987-),女,汉族,浙江舟山人,任职于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民商法。

移动网络的逐渐流行为微信交易的發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微信交易模式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青睐,极大地繁荣了经济,拓宽了交易渠道。然而,由于现阶段我国存在法律法规滞后、相关部门监管不足等诸多问题,微信交易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常常遭到不法分子的侵害,甚至引发了严重的社会信任危机,带来了一系列负面影响。

一、微信交易的特点

虽然同属电子商务的范畴,但深入对比后,不难发现微信交易与互联网电商之间依然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运营平台不同

淘宝网、当当网等电商通常以PC电脑端为主要发展平台,经营者需要开通一个虚拟店铺,并向网站上传身份证、营业执照等材料,通过网站严格的审查后,才能开展经营活动。为了吸引客户流量,提高商品销售额,很多经营者花费大量的装修成本对虚拟店铺进行“装修”。可见,电子商务的投入门槛较高;与之相反的是,微信交易通过微信软件提供的平台开展经营活动,不需要经过社交软件的审查,也无需设立虚拟店铺,因此经营成本较低。

(二)依赖基础不同

为了让消费者更好地了解商品,淘宝网等电商纷纷开通了商品评价功能,信奉“货比三家”、“优胜劣汰”,以商品的质量为核心,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互动较少;而通常情况下,微信交易中的经营者与消费者是网络“朋友”的关系,只有互相为微信朋友的人之间才能浏览对方的微信“朋友圈”,获取商品的具体信息,非好友之间不享有浏览权限或者权限受限制。因此,微信交易做的是“熟人生意”,以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为核心。

二、微信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效措施

(一)严格执行微信交易准入机制

现阶段,我国微信交易市场的入门门槛较低,导致经营者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的规范。因此,在保护微信交易中消费者权益时,应严格执行微信交易准入机制,对经营者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核,将部分不具有经营资格的用户进行过滤。微信交易中侵权行为频频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缺乏统一性准入规则,我国现阶段并没有针对微信交易市场的准入设置专门的机构,故而,我国应该设立健全的市场准入规则,并构建由工商行政部门专门负责的微信交易中经营商准入资格审查机构。例如:某微信用户想利用微信平台销售产品,不仅需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同时还应及时前往当地的工商部门登记备案自身基本信息、经营地点以及经营范畴等,以便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对相应经营者资格以及相关信息进行查询,并且一旦发生微信交易争议,也更加容易明确并追究经营者的责任。另外,也方便工商管理部门对已经登记的微信经营商经营状况进行抽查和监督,从而发现微信经营商存在的虚假宣传、假冒伪劣等违反经营的行为,并针对这些行为依法进行惩治。

(二)建立在线纠纷解决机制

以立法的方式明确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效力是十分有必要的,这对于构建充分保障微信交易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电子商务大环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具体而言,可以在《电子商务法》中增加相应的内容,承认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合法性,规范在线纠纷解决机构的各项运营活动,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五款后加上第六款:“(六)向在线纠纷解决机构提交申请”,从而进一步健全法律体系。

另外,可以参考美国的ODR认证制度,由中国消费者协会等部门负责规范在线纠纷解决机构的一系列标准,对设立机构应当达到的资质、机构的运营程序等予以强制性认证,包括机构的主体资格、仲裁员或调解员的真实身份、受理案件的具体范围、处理案件的具体运行程序、详细的收费标准以及执行办法等等,从而使在线纠纷解决机构的各项活动更具有规范性,最终出具的调解结果或仲裁裁决更能让当事人信服。

(三)对微信平台的交友属性和商业属性进行区分

随着微信交易的出现,微信软件不再仅是单纯的交友软件,而是体现出了交友属性和商业属性相混合的性质。因此,在对微信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予以保护的过程中,应该注重加强对微信平台交友属性和商业属性的区分,并区分不同的账号,即交友账号和商业账号。登录交友账号时,无权进行商品信息的发布,并且不可以进行商品交易,只能开展社交行为,而商业账号则应该专门进行商业经营,以此有效的避免商业经营行为对普通用户交友体验的干扰,从而更好的保护微信交易中消费者的权益。

三、结语

微信交易是一把“双刃剑”,在为人们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存在很多法律风险,应当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微信交易的长远发展。

[ 参 考 文 献 ]

[1]张玉勤.“微信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探析[D].兰州大学,2018.

[2]周慧虹.微信支付“限制交易”需谨慎[J].中国农村金融,2014(07):98.

[3]徐慧.社交平台购物模式中消费者维权机制探讨——以微信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8(0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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