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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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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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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间借贷的激励性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20-03-07 阅读数:506

摘 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前进,人们的经济水平得到了一个极为显著的提升,导致民间借贷行为的出现较为频繁,并且由于受到一系列的因素的制约,法律对于民间借贷并没有一个科学的、合理的规制,致使民间借贷常常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因此,本文就民间借贷为研究方向,对其激励性的法律规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探索。

关键词:民间借贷;激励性;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2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209-01

作者简介:丁人杰(1982-),男,汉族,浙江人,法学士学位,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律专业,现任职于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主要研究方向:民商事。

民间借贷作为市场经济发展所必然出现的产物,已经有着较为丰富的历史和社会地位,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民间借贷也在不断的进行发展,但其本质并没有产生较为明显的变化,还是一种借贷行为,但是这种行为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问题,尤其是与官方借贷相比,其并没有较高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容易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对社会产生不利的影响,所以本文就如何优化民间借贷,发挥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展开了研究。

一、法律监管所面临的环境和问题

(一)信息不对称

当前在民间借贷中,法律监管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其中最为显著也是最为基础的问题就是信息不对称。在传统的法律规定制度中,制定者往往通过中国式影子银行的概念来对民间借贷进行一个管理,试图通过影子银行的方式来阐述民间借贷与法律的关系,这种思维方式虽然可以对民间借贷的管理起到一定程度的帮助,但也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不足,容易出现信息不对称的行为[1]。法律规定简而言之就是国家对市场经济的一个宏观调控和干涉,但由于政府和相关部门对于市场中的信息不能够做到及时有效的了解,使得国家所指定的借贷法律往往成为了一种命令式的行为,成为了经济市场中的主体,对民间借贷行为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影响,导致国家法律规定对民间借贷行为无法起到一个有效的管理,管理效率严重低下。

(二)信息约束条件双重性

除了信息不对称以外,信息约束条件双重性也是制约民间借贷进行法律监管的重要问题之一。由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的发展速度也迎来了一个飞跃,但是正是由于民间借贷的快速发展,导致在民间借贷容易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因为民间借贷存在一定自主性,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资金往来,这就使得在借贷过程中容易出现双方信息相互不对称的现象,表面看起来交易是合法的,是按照既定的法律规制所制定的,但其内部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这种差异的出现就是因为借贷行为自身特点所引起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思想存在差异,制约了双方对信息的获取,出现了信息约束条件双重性的问题,是对法律法规的严重挑衅行为。

二、有效监管民间借贷的立法思考

(一)严格设置准入及退出条件

要想有效的监管民间借贷行为,建立激励性的法律规制,首先就必须要严格设置准入及退出条件。提高民间借贷的准入门槛,可以极为有效的减少一些借贷风险,为被借贷者提供一定的保障,而且准入门槛的提高还能够对借贷者的风险进行降低,总之是一种十分有效的保障措施,被借贷者在进入行业之前要经过严格的审核和考察,要在第三方检测机構的检测下,取得良好的诚信和能力证明,才能够进行借贷行业中,减少行业内部有可能出现的诚信问题[2]。根据我国当前最新出台和制定的法律规定解释,民间借贷是一种非正规的金融行为,这种行为主要是个人与个人、法人与民间组织之间的一种关系和交易,也就是说企业之间相互进行借贷或者是企业向个人进行集资也属于民间借贷行为。而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民间借贷又分为较多种,由借贷主体和特点的不同可以进行一定的划分,如商业民间借贷,多数指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还有一种则是个人民间借贷,往往是用于个人资金的使用,而不同的借贷方式所应该遵循的借贷原则也不相同,这就导致法律难以对各种借贷方式进行一个明确的制定,各种借贷也难以对法律进行依赖。

(二)限制民间借贷区域

其次,还要限制民间借贷区域。在具体的针对民间借贷法律规制制定时,要将民间借贷的区域进行详细的划分,要落实到市、县一级,对每一个借贷企业都要进行充分的调查,之后再根据其公司所处的地域进行划分,并给予一定的限制,不能够跨区域对他人进行借贷,相关部门还要给予严格的监督,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企业进行抽查,对于出现违法制度的行为要及时的没收营业牌照,防止出现借贷问题。同时,对于一些信誉条件较好,经过一段时间的审查和营业的企业,可以将其经营范围适当的扩大,但一定要注重扩大的范围,不能盲目的扩大,要遵循一定的规律,并且在扩张之前要对该企业再次进行一个彻底的调查,要对企业借贷的要求重新进行制定,要更为深入,更为细致。对于一些在借贷过程中信誉较差的企业应该要及时的制定,取消营业资格,或者是适当的减少经营范围,相关部门要组织相应的单位对这一方面进行调查,可以定期进行考核,对于考核合格多次的给予奖励,扩大范围,对于多次不合格的直接取消,根据调查人员的结果进行相应的分配,一定要保持分配的合理和公平,不能出现调查人员徇私舞弊的现象。

三、总结

当前民间借贷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信息约束双重条件,导致民间借贷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而为了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国家出台了相应的激励性法制,意图消灭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民间借贷发挥积极的作用,对我国社会的经济发展提供一定的帮助,打造和谐的借贷环境。

[ 参 考 文 献 ]

[1]曹振东.试论民间借贷的激励性的法律规制[J].现代经济信息,2018(01):288+290.

[2]王柏.民间借贷的激励性法律规制[J].中国市场,2017(19):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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