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3-06 阅读数:598
摘 要:最密切联系原则在近年来应用十分广泛,本文就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涵义以及历史渊源做了一个基本的阐述,主要探究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立法上的立法现状以及适用建議。
关键词:最密切联系原则;自由裁量权;法律冲突
中图分类号:D9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211-01
作者简介:戴青萍(1998-),女,汉族,江西宜春人,江西师范大学,本科在读。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涵义
最密切联系原则,也叫最强联系原则,重力中心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法官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权衡与该案有联系的因素,适用与其联系最密切的那个国家的法律。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历史渊源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理论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的“法律关系本座说”。这是在法则区别说统治国际私法理论达数百年后的一次根本的变革,故萨维尼也被称为“近代国际私法之父”。萨维尼认为我们必须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他主张从法律本身的性质来探讨其“本座”所在地,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就适用该“本座”地法。之后德国学者吉尔克在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上更近一步,提出了“引力中心”理论。吉尔克尝试用“重心”的表述来代替“本座”,他强调用法律关系本身的“重心”地来调整该法律关系。随后,英国法学家威斯特莱克提出了“最真实联系”的概念,他认为法律关系应由与其法律关系最密切的法律调整。在著名的“奥汀诉奥汀案”中,美国纽约州法院法官富尔德在审理中提出了“重力中心地”和“系聚集地”两个概念,他认为应该适用法律关系的重力中心地或连结关系聚集地的法律。这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原型。
在1963年美国纽约上诉法院受理的“贝科克诉杰克逊”一案中,最早明确采用了最密切联系原则。法官富尔德在审理案件时提出应该适用的准据法是与该争议法律关系具有最大利益的那个州的法律。美国学者里斯根据研究“重力中心地”等观念以及上述案例,并借鉴“政府利益说”,提出法院在处理有关冲突法案件时,应当适用“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在1971年,最密切联系原则正式被里斯在其所主编的《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中提出,其第六条规定:“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解决,应适用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或国家的法律。”①此时,标志着最密切联系原则正式成立。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的立法现状和适用建议
目前,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立法现状有以下特征:(1)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非常的广泛。最初只是涉外合同领域的适用,之后在解决婚姻家庭中的抚养关系、国籍冲突、住所冲突、营业所冲突等方面都有适用,甚至在涉外民事法律没有规定的时候,作为兜底性质的条文来适用。(2)最密切联系原则突出适用在两个领域:一是涉外合同领域,我国法律适用法采取的是意思自治原则优先,最密切联系原则(特征履行标志)相结合的模式。二是涉外家庭扶养、赡养、抚养关系领域,用于解决涉外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纠纷。(3)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判断是否为最密切联系地,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和方法指导,这造成法律适用的结果有很大的不可预测性和不确定性。
结合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我想对其适用发表一些建议: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范围太过广泛,日后立法中应该注意缩减范围。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范围从涉外合同领域到抚养关系,还存在于自然人法人国籍、住所、营业所等冲突领域,存在范围十分广泛。由于最密切联系原则具备灵活性,所以在解决法律冲突时不会受到硬性连接点的限制,易于找到合适的法律,所以立法者也往往倾向于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可是过度适用会增加法律的不确定性,对实现公平正义有不利的影响。我认为,除了在少数特定的领域明文规定可以适用,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领域,都应禁止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②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灵魂是增加法律适用的灵活性,但是灵活性也有一定的限度,否则就挑战了法律的确定性。法律应该是兼具灵活性和确定性的,现阶段,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灵活性明显多于确定性,所以我们需要限制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灵活性。最密切联系原则给予法官太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面对案件时,需要自己多方面地权衡与案件及当事人有关的因素,最终根据影响因素选择与案件法律关系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但令人担忧的是,法官在依职权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没有具体的规则以及计量方法去评估哪一个国家才是“最密切联系地”,这就造成赋予法官过大的裁量权,容易引入法官的个人感情色彩,且面对现在法官质量普遍不高的情况,更容易造成案件的不公正处理。面对这个情况,我们应该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在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领域,通过多年的司法实践进行总结归纳,进一步细化明确适用的规则。例如可以逐渐列举在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选择法律时,那些针对特定问题的连结点。
[ 注 释 ]
①栾文静.浅析国际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J].法制与社会,2007.
②肖永平.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冲突法中的应用[J].中国社会科学,1992(3):149-162.
[ 参 考 文 献 ]
[1]洪萍.《国际私法》[M].江西高校出版社,2017.6.
[2]栾文静.浅析国际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J].法制与社会,2007.
[3]肖永平.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冲突法中的应用[J].中国社会科学,1992(3):149-162.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编辑整理:法制博览杂志社编辑部 官方网站:www.fzblz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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