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2-29 阅读数:399
摘 要:网络科技的高速发展给人们生活带来了极大的高效和便利。随之而来部分网络直播和视频活动也有打低俗、色情擦边球的现象出现。网络直播及视频活动不但是一种生活消遣、娱乐方式,也已经成为一个新兴产业。对网络直播一方面应当有扶持的态度,另一方面要对其合理合法规制,防止某些犯罪活动有机可乘利用网络藏身。
关键词:网络直播;预防;规制
中图分类号:G2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231-01
作者简介:李雪莹,回族,吉林人,法律硕士,华北理工大学研究生学院,研究方向:法社会学。
一、网络直播发展热潮原因
2016年被称作网络直播元年,各类网络直播平台不断涌现。娱乐多样化、网络经济飞速发展已成为时代特色。单就一个短视频平台,据艾瑞咨询发布《2018年中国短视频营销市场研究报告》的数据显示,2018年短视频营销市场规模达到140.1亿元,同比增长率达520.7%,预计2020年该市场规模将达550亿元。
电视剧、电影等传统娱乐方式也不再是单一的制作方式,网剧和微电影逐渐兴起并占据影视业半壁江山,广受好评。短视频类应用软件随之备受追崇,无论是才艺类或者是游戏直播都在用户群中掀起热潮。在此背景下,不少网民跃跃欲试,网络直播和短视频似乎是草根阶层的舞台也是全民娛乐的大杂烩。
网络直播不仅可以成为“小人物”的圆梦舞台也是某些群体收入的主要来源。伴随着直播现象的热浪,网络兴起了打赏模式,即以网银充值到直播软件,在该软件上送主播礼物,提升直播间和主播的人气排行,主播与平台均从中获利。而打赏礼物价格不一,但“城堡、游艇”等类礼物价格较高,一次近千元。这让部分主播获利颇丰,也让网红成为很多青少年口中最向往的“职业”。
二、网络直播发展现状
网络直播和短视频制作由最初的主播“单打独斗”发展到了现在的专业团队打造。营运模式都更加专业化,分工精细,制作精良。但目前多数网络直播营收模式还是以打赏模式为主,但在这种成熟的模式以外,网店也是许多主播的标配,甚至有营销公司专门为各个网店做直播营销。最常见的网红+电商的模式是,主播经营网店,并在直播过程中适时介绍和链接所经营的店铺。
2018年初经央视报道并全网封禁的“直播红人、主播鼻祖”MC天佑,虽为网络名人却不顾自身影响力,宣传色情、暴力、毒品等病态文化而结束了自己的“明星”生涯。此前,网络乱象层出不穷,未成年产子“少女妈妈”现象、生吃活鸡、直播捉鬼等等炒作事件令人咋舌。央视曝光并经相关部门整治后,仍旧出现了在全网、全社会引起轩然大波的“陈某某事件”和“莉哥事件”。此二事件有相同之处,究其根本,不仅是平台管理的疏漏更是主播本人修养的体现。
很多网红在主页或直播间经常会带话题发布作品,通常这种行为会引起追捧和模仿。部分不够理智的粉丝和网友在模仿时不仅遭遇尴尬甚至出现更严重后果。据报道某二人为拍短视频,4S店内购车用麻将牌八万付款时遭遇店员群殴。遇到类似事件,我们不会宽待施暴者,同时对受害一方也难有怜悯之情。总而言之,目前的网络直播、短视频软件因其传播力大、覆盖范围大、受众面广等特点仍然是网络娱乐的主要媒介,视频内容和从业主体不免鱼龙混杂。
三、网络直播活动亟需规范
2016年12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该规范文件涵盖了直播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规定。但从文件效力位阶角度来看,该规范无法提供更具体和严格的法律规制,如该文件“第十四条所述的关闭使用者账号、第十五条的账号信用等级和黑名单制度等”都缺乏有效的惩戒效果,难以有力打击网络直播和短视频平台中的不良甚至违法行为。目前看来,全文仅二十条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对于当下强势发展的直播行业的规制管理颇为有限。笔者建议参考电子商务活动的立法思维,制订高位阶法律法规进而规制网络直播活动。
直播平台应当本着自律和良性发展的前提下制订规则,使得从业主播很难有机会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还应当对主播的个人真实信息予以记录保存,并应当对从业人员定期培训,严格行业和平台操作和职业规范。平台如管理过失可追究“先行赔付”类似的责任。除严守法律法规底线之外,对于为求播放量博眼球的视频直播内容坚决禁止。完善举报功能,对于举报应迅速反应,笔者发现很多平台的举报功能形同虚设,不是在举报原因类型上大而化之就是对于举报者仅作出机械回复,面对网络人身攻击、谩骂、性暗示表演、青少年错误引导等不良现象和苗头见怪不怪,不及时制止和删除导致更严重的后果出现。
职业不分高低贵贱,想成为网红受到大家喜爱无可厚非。但绝不应以无底线炒作甚至违法犯罪的方式而走红。在青少年中树立正确的职业观、金钱观、人生观,是家庭、学校全社会的责任。
四、结语
互联网经济时代,网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如何应用网络为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娱乐提供更好的服务渠道,应是我们首要考虑的问题。网络直播、短视频拍摄等个性化经营模式已经成为网络经济产业的主力军,搜索并观看也日渐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对其从业人员、直播内容和服务平台的监管工作加以法律上的预防和规制极为必要,对某些低俗甚至违法的直播和视频打击更是刻不容缓。
[ 参 考 文 献 ]
[1]孔尧.网络直播热潮下监管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8(32).
[2]赵天水,刘欢.网络直播主体涉罪性质分析[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6).
[3]杨亚强.网络直播犯罪风险的形成原因及防范对策[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7(3):90-96.
编辑整理:法制博览杂志社编辑部 官方网站:www.fzblz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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