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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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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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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修改的宪法性思考

发布时间:2020-02-29 阅读数:626

摘 要:《人民警察法》的修改对坚定法治中国理念,严格规范警察履职用权、依法行政意义重大。本文拮取《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中的部分条文,结合限权、保障人权等宪法基本精神对其中的警察范围及概念、警察权定位和人权保障等问题进行了简单探讨。

关键词:人民警察法;宪法性思考

中图分类号:D922.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233-01

作者简介:李鹂(1990-),女,汉族,湖南郴州人,湖南工业大学,法学硕士,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法理学。

2016年12月1日公布的《中华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相较于现行1995年版《中华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改动较大,从52条扩充到了109条,其中还有对立法目的、人民警察概念、人民警察任务等根本性事项的修改,细化了人民警察职责、组织管理及保障等内容,还首次提出了国地事权划分、预备警官制度、警务辅助人员问题,引发了笔者的一些思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VS《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

“人民”二字是否需要去掉?“人民”属于政治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前缀已足以体现人民警察的政治性,再重复“人民”二字意义不大;且与类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相比,去掉“人民”二字,法律体系更为协调、统一。

二、人民警察的概念

1995年版《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而修订版的《人民警察法》则规定:“本法所称人民警察,是指公安机关中依法履行治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职能且被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工作人员。”第一百零四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法关于人民警察的规定适用于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授予警衔的工作人员。”使得修订后的《人民警察法》相当于《人民公安警察法》,不能充分体现其作为警察法中的“基本法”定位,不利于对所有警察的统一管理。其次,治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职能并不是公安机关的全部职能,还包括组织建设、人事管理、教育宣传、技能培训、监督检查等工作。因此,人民警察的定义应当从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编制类型(是否具有警务机关或警务部门编制)和警务特征(是否依法取得了警衔)等方面来综合考量。

三、人权保障问题

《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中有不少条文用的限定条件是“履行职责需要”、“确有必要”、“必要时”等这种模糊的一般性规定,例如: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需要,在确有必要立即检查、搜查的情况下可以不出示检查、搜查证明文件即可进行,第九十九条规定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依照规定停止执行职务,或者实施一日以上七日以下禁闭。……“履行职责需要”包含所有的履职行为还是仅指一些特殊的履职行为?“必要时”究竟何种情况才实属必要?显然这里的“履行职责”以及“必要性”等都应该做最限制的解释,否则很难保证权力不被随意地使用,侵犯公民的基本人权,建议可以在明确公安机关职责的基础上细化哪些是具有重要公共安全利益的内容。《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第12条第十一项还体现了公安机关涉及私权利的职责——调解处理民间纠纷。这在现实生活中已经时常发生,而且对一些可能引发暴力事件的民间纠纷,警察的介入具有一定优势,但是,相关规定需要明确“民间纠纷”的概念和范围,还必须对警察介入的方式以及作为方式进行严格限定,警察的介入应当是被动性的依申请,且在调处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警察起到客观解释、防止暴力事件升级的作用。总的来说,凡是涉及公民基本权利以及私权利部分的模糊性法律术语都应当尽可能地进行细化、明确。

四、警察权的定位

警察权的应然属性应当是行政权。《人民警察法》的修改,必须首先厘清警察权的法律属性,防止因警察权的司法辅助功能混淆行政属性而导致警察权权属不清,进而出现警察权的运行异化。然而,《人民警察法》(修改草案稿)中特别突出了人民警察的刑事司法职能以及“主办侦查员制度”,容易产生警察权兼具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误读。警察权的司法辅助功能主要体现在刑事侦查权,笔者认为这只是警察权对检察权、审判权的配合协助,是不同国家权力之間的互相配合,并不意味着警察权具有司法权的属性,出现行政权与司法权混淆将导致权力滥用。

五、结语

警察对于现代国家维护社会良好秩序、提供公共服务的作用不言而喻。其履行的职责与警务活动运行的特点都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调整,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修订《人民警察法》是一项意义重大、内容复杂的工作,需要在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情上,运用国际思维更系统全面地进行探索。

[ 参 考 文 献 ]

[1]李元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改的几点思考[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7(3).

[2]孙振雷.法治警政建设汇总的警察权配置——以《人民警察法》修改为视角[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7(6).

[3]李海峰.《人民警察法》修改的宪法审视——兼评《人民警察法(修改草案稿)》[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8(4).

[4]高文英.《人民警察法》修改若干问题浅析[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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