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2-24 阅读数:476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各种西方思想涌入我国,婚前财产公证概念就被有效地引入到我国婚姻关系中来。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很多人婚前财富较多,因此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考虑婚前财产公证问题。婚前财产公证制度适用以来,对我国夫妻财产分割问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相关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在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适用的瓶颈。本文就此研究我国
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适用瓶颈分析与完善措施,希望能为相关工作提供一定借鉴。
关键词:婚前财产公证制度;适用瓶颈;完善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248-01
作者简介:汪佳(1982-),女,汉族,浙江金华人,本科,任职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法学。
一、实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意义
面对即将到来的幸福婚姻,男女双方应该理性地保护好自己的利益,到公证部门将各自的财产进行公证。这不仅有利于约束夫妻双方的行为,给夫妻双方的感性关系安上一把理性的锁,增加对婚姻的责任感;还有利于明确夫妻双方的债权债务,平衡保护债权人,尤其是夫妻未举债一方利益;而且对于司法审判而言,则有利于提升审判效率,降低司法的成本。总之,实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具有较为积极的意义。
二、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适用瓶颈分析
(一)制度程序欠缺完善,具体内容不够严密
当前,我国主要由《公证法》、《婚姻法》两部法律调整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但是两部法律均没有对于相关财产公证的问题给予细致明确的规定,导致实践中遇到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而且缺乏严格的审查制度,包括对公证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及债务状况并没有特别深入细致的调查;财产支出的类型,属于个人范畴还是共同财产范畴不够明确;信息公开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第三人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证。
(二)公证范围较为局限,无法全面保护权益
目前,我国财产公证保护的内容,仅仅限于动产与不动产,以及银行存款等有形、可见的财产类型。而对于个人资产内的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则欠缺明确的规定说明,出现问题时缺乏合理的依据,无法全面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
(三)保护对象侧重强者,欠缺弱者保护机制
婚前财产公证制度适用以来,虽然看似公平平等,但是实际却有着许多不公平性,在保护财产公证申请方的利益同时,也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夫妻另一方的物质、精神权益。因此,现实中婚前一方提出财产公证申请,另一方一般会抵触进一步走入婚姻大门。当前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保护对象往往是婚姻中的强势一方,而对于弱势一方却缺乏必要的保护机制,尤其在许多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家庭,一旦男方提出礼金,女方及其子女很可能陷入困境。
(四)与我国伦理有冲突,不易于大众的接受
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遇到的适用瓶颈,还包括世俗伦理方面的。我国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同传统婚恋观念存在冲突,如果一方怀有婚前财产公证的心思,双方很可能因为此事产生感情隔阂。从古至今的三从思想,使得传统女性如今也缺乏独立的经济与人格,因此在丈夫本就掌握家庭财产权利的影响下,进行婚前财产公证与人情伦理不相匹配。
三、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完善立法制度内容,严格审查约定内容
一方面,需要制定专门性的专业婚前财产公证法律规范,包括具体细化的规则,强化立法建设,捋顺制度与程序,满足现实婚姻家庭关系需求;另一方面,要构建严格审查的制度,认真仔细审查申请人的财务状况与债权债务情况,核实申请方进行财产公证的真实理由,避免财产转移、掩饰损害造成另一方或是第三方权益受到侵害;还要进一步界定财产支出类型,明确个人债务还是共同财产范围;继续完善信息公开制度,确保当事人知情权,有效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此外,还要不断统一行业内标准,强化对公证人员的监督与管理,执行严格的公证条款修改程序,最大化地保证制度的正常推进。
(二)扩大财产公证范围,全面保障双方利益
针对我国婚前财产约定公证的范围较为局限的问题,更应该增加无形财产范围的保护。同时,要将所有可以纳入到婚前财产公证范围内的各类财产,进行系统明确地指示,使双方当事人明确公证标的范围,并要清楚此类公证的法律后果,才能更全面的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进一步推动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发展进程。
(三)保证实施公平平等,健全弱者补偿机制
有效解除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遭受排斥的方法,包括真正实现制度的公平原则,增加夫妻弱者一方的保护机制,进一步完善我国离婚制度中的補偿制度。有效保护弱者的合法权利,使其拥有安全感,这将十分有利于我国婚前财产公证的开展。
(四)加大普法宣传教育,消除偏见深入人心
当前阶段,我们必须努力打破传统婚姻观念对于婚姻财产制度推行的枷锁,通过加大普法宣传教育力度,使大众深入了解与接受这一制度。要充分借助新媒体平台及创新性的方式,来宣传、普及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作用,将正确理念贯彻到大众心中,帮助他们跳出世俗的圈子,理性地对待自己的婚姻和财产。在充分了解、接受和自愿的前提下,积极主动地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四、结语
总之,在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中,我国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将进一步走进大众婚姻。为了更好地发挥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作用,我们要正视实践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并尽快做出合理解决,以更好地促进制度的健康有序发展。
[ 参 考 文 献 ]
[1]田欣,张伟超.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适用瓶颈分析与完善措施探讨[J].法制博览,2019-01-05.
[2]苗秋意.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8-08-15.
编辑整理:法制博览杂志社编辑部 官方网站:www.fzblz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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