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稿邮箱:fzbl@fzblzz.com
  • 在线编辑QQ:1541328756
法制博览版权信息

主管单位:共青团山西省委

主办单位:共青团山西省委

编辑出版:《法制博览》编辑部

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邮发代号:22-80

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投稿邮箱 :fzbl@fzblzz.com

在线编辑QQ :1541328756

论文鉴赏 当前位置:首页 > 论文鉴赏 > 正文

浅析我国劳动监察机制的现状及问题

发布时间:2020-02-24 阅读数:722

摘 要:隨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劳动监察机制势必要进行重新调整,才能适应新的社会情况,发挥其作用。我国目前劳动监察机制的现状及问题的认清对结合我国现阶段国情推动劳动监察执法机制的完善,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和激励用人单位的自觉性和政府机关的责任心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劳动监察机制;现状;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2.5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250-01

作者简介:屈梦帆(1995-),女,四川成都人,西华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法学。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19世纪初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期间形成了劳动监察,它逐渐成为缓解各国工人与用工者之间矛盾,保护工人权利的有效武器。而在我国日新月异的经济社会中,劳动监察势必要跟随经济发展的步伐,不断地改革才能发挥其在稳定用工市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中的积极作用,从而为我国经济建设添砖加瓦。

一、劳动监察机制的概述

(一)劳动监察机制的含义

目前,国内对劳动监察机制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在此笔者对其进行定义:劳动监察机制是指,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违背劳动法律、法规主体,可以依法进行检查、纠举、处罚等活动以及协调各个部分之间关系以更好地发挥各自作用。它以主管劳动的行政部门为主要执行机构,依据现行的劳动监察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下的劳动力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对象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其法律依据是以劳动保障监察等条例为主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中央部委和各地方劳动监察部门制定各类规定。

(二)劳动监察机制的特点

1.劳动监察机制具有行政法属性

劳动监察是由相关行政部门来管理劳资之间的劳动关系,其目的是使劳资这两个主体之间形成稳定合理的劳动关系,从而保持现行经济社会的相对稳定。同时,劳动监察机制在我国还体现了行政手段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劳动监察是市场经济长期发展的产物,且劳动关系在实质上带有一种经济属性,这使得行政权力本不适过多对其进行干预,“可是因为在这两者的关系中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供给的商品是劳动力,这就区别于一般的商品,其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因此,劳动关系又包涵着一种人身关系”。

2.劳动监察机制具有司法属性

劳动监察执法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行为的违法性并以此作出相应的处罚,因此具有司法的性质,其更多的着重于保障权利,相较于一般的行政执法主动性和强制性都有所削弱。这种较弱的强制性使得实际中监察执法处罚的效用不大,不利于我国劳动监察机制的完善。

二、劳动监察机制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劳动监察法律体系不完备

1.数量大,体系散

我国的劳动监察机制以国务院2004年颁行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主,包含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部分就业促进法的规定以及中央部委和各地方劳动监察部门制定的法规、规章、条例。尽管构建起了我国劳动监察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但不利于具体操作,这就导致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泛滥,形式种类繁多,而立法体系过强分散性,这就阻碍了劳动监察法律体系的统一化进程。

2.立法脱离实际

劳动监察机制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很多的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目前经济社会的发展。其中《劳动法》颁布至今已经有20余年,这就使得《劳动法》面对现在高速发展的社会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其他相关规定大部分都存在着调整范围单一,内容过于原则化,使得规定在实践中缺乏具体执行性,与其他相关法律衔接困难。

3.权威性不足

由于法律位阶较低且立法层次不足是目前整个劳动监察机制权威性不足的重要原因。我们依据着行政法规和规章,甚至还有大量的红头文件来处理着我们整个社会劳动保障与监察的工作,这些文件性的规定往往法律位阶低,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使得保障和监察工作显得无力。

(二)劳动监察执法不力、机构建设不足

1.处罚力度不足,违法成本较低

劳动行政部门下设的部门行政级别低,处罚权力有限,严重影响了劳动监察部门的执行力,导致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力度严重不足。同时国家现行各类规定对违法的处罚偏轻,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中: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责令限期改正等就可以看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范围是有限的。轻度处罚的结果就是违法成本过低,也最终使得劳动监察的处罚的力度过轻,从而无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执法机构的建设不足,执法人员专业性不强

专业的劳动监察队伍才能保障劳动监察机构有效的基本运作。但是以我们国家目前劳动监察队伍的现状来看,劳动监察队伍专业性还不足:一方面,专业的劳动监察执法机构还没有建立,而现在的执法机构强综合性,其处理案件多而杂,因此很容易相互推挤,有时可能会延误案件的及时解决,损害工人的权益。另一方面,监察机构的保障经费不足。由于一些监管机构是自给自足的机构,财政拨款不同,充足的财政支持是这些单位面临的一个巨大问题。

[ 参 考 文 献 ]

[1]张善蕊.论我国劳动监察制度的不足及完善[J].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4,12:70-72.

[2]章辉.我国劳动监察制度的缺陷与对策分析[J].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10,30(02):39-42.

[3]翟玉娟.中国劳动监察的困境与挑战——以劳动行政部门的屡屡败诉为例[J].行政与法,2008,08:75-79.

[4]朱睿.论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法律制度的完善[J].学术探索,2014,06:56-60.

[5]杨琳.劳动监察要突破什么[N].瞭望,2011-2-28(09).


编辑整理:法制博览杂志社编辑部 官方网站:www.fzblzz.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