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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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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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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现实探讨

发布时间:2020-02-23 阅读数:549

摘 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进步,不当得利领域的案件数量也越来越多。不当得利请求权是民事请求权体系中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在规范不正当民事利益变动关系,维护利益归属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当今我国在不当得利制度构建和立法方面都相对落后。尤其是不当得利请求权制度,更应当应用于司法实践中,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却将其弃之不顾,任其成为摆设制度。种种现象都不利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发展。本文主要分析了不当得利请求权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探讨如何完善该制度。

关键词:不当得利;请求权;司法实践;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251-01

作者简介:翟轲(1992-),女,汉族,河北邯郸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司法实践中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应用

当前情况下,在不当得利相关的案件当中,请求权在司法实践领域面临一些问题。典型案例如下:张某因商定结婚之事,由李某带到广东省,后因婚事未谈妥,两人同乘一车返回时,发生车祸,导致张某受伤住院。在住院过程当中李某负责照顾。肇事方赔偿张某各种费用6900元,由李某弟弟代表张某领取,之后转交给其兄长。不过两人都没有明确告知张某赔偿的具体数额。在张某出院之后,就行在李某家治疗,在此过程当中李某付给其1000元。后来张某获悉真实情况之后,要求李某支付他剩余款项。李某则认为需要扣除张某受伤之后治疗过程当中的各项开支。张某为此控告李某。在审理过程当中,因为张某的家庭条件较差,没有钱治疗伤病,法院依法裁定李某支付剩余款项。李某先后两次给张某3000元。但是法院认为车祸偿款6900元都属于张某财产,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李某虽然照顾张某,不过无法改变侵吞赔偿款这一侵权行为。综合考虑李某照顾张某过程当中付出劳动,认定护理工资1800元由张某承担。

此典型案例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其一是被告李某没有合法的法律依据领取原本应当属于原告张某的伤残补助费用并且拒不归还,此种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其二是被告护理原告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因双方当事人还未登记结婚,彼此之间无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期间被告所支出的费用及所付出的劳动,有权要求原告补偿。但是司法人员在判案时,却以侵权行为和不当得利作为本案的判案依据。本案中,被告的行为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却并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行为。因而,在该案例中存在的应当是原告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被告的无因管理请求权[1]。而法官的判案依据之所以会模糊不清,大概是因为其潜意识里认为将不当得利请求权作为单独的判案理由会削弱司法判决的公信力。这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不当得利请求权独立性否认的典型表现。出现这种问题的根源是我国当前情况下不当得利方面的规定,仅仅只有一个法条以及一个法律解释,如此单薄的法律依据无法行之有效承载起一个完整的制度,从而使得不当得利制度在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当中面临一些问题。

二、完善我国不当得利請求权制度的建议

首先,改变长期以来的思维定式,承认不当得利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而需要注意的是,各种请求权都有着自身独一无二的特征,所以不当得利请求权同其余的请求权毕竟而言,并不属于竞合关系。这一请求权作为权利救济的重要手段之一,其理论基础在于实现受损人和获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因而它所调整的是不具有法律依据的权益变动关系。我国司法实践中以不当得利请求权作为判案依据的案例如此稀少,正是因为审判者对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地位有所误解,因此想要改变在实践中将不当得利请求权遗忘的现象,司法机关自身就应当改变对这一请求权的界定以及认识。

其次,需要明确规定受益人在返还方面的具体责任。这是因为不当得利受益人的返还责任理应是返还其所取得的所有不当得利,包括受益人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相关利益。如果在保管期间受益人为此花费了费用(如上述案例中李某为张某支付的医药费以及付出的各项劳动),受损人需要负责承担这方面的开支。具体而言,返还利益的相关标准,并不因为损失的大小而各不相同,也不受利益的多少的影响,而是以受益人的所得利益为限。

最后,慎重决定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主体和客体的范围,以平衡作为不当得利请求权运用的指导思想。这一方面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提出了高要求,因为不当得利的利益倾斜方向和确定不当得利利益返还范围都赋予了审判者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也需要法官突破传统,解放思想,合理地应用不当得利请求权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司法机关应遵循平衡思想的指导,严格核对案件是否符合不当得利请求权适用的构成要件,谨慎处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纠纷,追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2]。既不因为主客体范围的扩展而导致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滥用,也不限制不当得利请求权的适用范围。

三、总结

不当得利制度是对所有权确认的重要的法律依据,该制度在保护公平原则,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方面都有着不容忽视的重要意义。为了更好地维护我国公民合法的权益,同时在此过程当中适应发展当中的经济社会,深入探讨分析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在日常的司法实践当中,对于解决这一问题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

[ 参 考 文 献 ]

[1]邵文利.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案例评析——以德国法上的不当得利三规则为视角[J].科技、经济、市场,2016,4(6):120-121.

[2]江凌.论给付在不当得利中的功能[J].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7,15(3):6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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