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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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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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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从西周到唐朝德治与法治的统一

发布时间:2020-02-17 阅读数:510

摘 要:中国古代,从西周“明德慎刑”,到西汉“德主刑辅”,发展为唐代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辅助之用”,沿着由德治到法治再到德法并治的道路,最终走向德治与法治的统一,并由此带来封建统治的盛世。探究古代“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启示我们,治理国家,二者要相互联系,相互补充,有机统一,才能共同发挥作用。

关键词:德治、法治;历史演变;德、法统一;启示

中图分类号:D90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130-02

作者简介:孔昕曈(1999-),女,山东济宁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德治和法治是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两种根本手段,德治与法治是保障一个国家长治久安不可偏废的两种治国方略,德治是前提和基础,法治是后盾和保障。一个理性的社会秩序必然是德治与法治的统一。因此,在治国方略上,法治与德治是辩证统一的,法治离不开德治的支持与配合,德治需要法治的保障和辅助。①

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在中国历史上,法治和德治,一直是治理国家的两种基本方略,对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法治与德治的思想在中国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从西周、春秋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到隋唐,时而德治、法治独行,时而德法并举,沿着由德治到法治再到德法并治的道路,最终走向德治與法治的统一历史演变。

回顾一下我国历史上的“德治”和“法治”的思想,探究其发展关系,了解其历史背景,对于指导我们现代国家的治理,是很有裨益的。

(一)西周时期,德法二分,“以德配天”,周人把“德”的思想推向极致。德是天地、万物、民众的纽带,主张“以德配天、敬德保民、明德慎罚”,这种思想是对夏商以来神鬼崇拜,天命有恒观念的革命,为巩固西周政权提供了思想支撑。②

周公制礼,强调“明德慎罚”,把道德的教化功能与刑罚的强制作用结合,是一种道德和法律的统一体。礼是积极的规矩,“禁于将然之前”;刑是消极的惩罚,“禁于已然之后。"礼教为本,刑罚为用,互为表里,相辅相成,这也是中国古代经国家,定社稷的基本国策。③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是西周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基本的治国方针。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徳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二)春秋战国时期,德治、法治关系出现对立,法治成为主导。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生产力、生产关系发生急剧变化,存在众多割据势力,战乱频仍,社会环境动荡,原有的德法二分的国家治理机制,无法适应新时代需求,渐次开始“礼崩乐坏”,各诸侯国逐渐进入变法时代。

法治在国家治理实践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变法成为时代风尚。法家思想迅速发展,出现了卓有建树的法治理论家,如慎到、荀况、韩非、李悝、商鞅、李斯等,他们参与社会实践,推动社会制度化变革,重新分配社会资源并建立对应的国家治理制度,法治在国家治理实践中成为主流。④

同时春秋战国时期,德治思想有了进一步的发展,这一时期德治思想的主要内容是君主应顺从天命,以仁德治国,中国传统的德治思想走向成熟。《管子》谓:“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张则国令行,四维不张,国乃灭亡。”提出了道德在政治中的重要作用。儒家既然重德治,因而必然轻视法治,他们认为“为政在人",“有治人,无治法”。他们批评与礼治对立的“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法治理论,指责法家“严而少恩”,“不务德而务法”⑤,儒法两家的对立,由此可见。

(三)秦代主要思想是任法而治,法治独行,导致“唯法论”。秦朝建立后,继续推行商鞅变法以来的法家思想和政策。秦朝由于极力推崇法家思想,将法治与暴政联系在了一起,法网严密,严刑酷法,从根本上否认了德治的价值与作用,几乎找不到德治的踪影,造成人民处境恶化,激化了社会矛盾,导致二世而亡,秦的夭折宣告了法治的失败,可以归结为唯以法治独行而轻视道德的教化作用是秦朝灭亡的主要原因。

(四)汉朝主张“德主刑辅”、“礼法并用”。汉初的统治者总结秦朝灭亡的原因,认识到严刑酷法是不能使国家长治久安的,要缓和社会矛盾,发展封建经济,汉初统治者崇尚黄老思想,轻徭薄赋,宽省刑法,经济得到了发展,政权得到了稳固。随着政治、经济的发展,到了西汉中期,法制指导思想发生转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形成以儒学为指导的正统法律思想,把儒家的“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主张作为立法的主导思想。以德礼教化为主,强调刑罚的辅助作用,将统治推向仁政。汉朝“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治国方略与封建制社会的经济基础基本上相适应,从而促进了汉代封建经济文化的发展,形成了“文景之治”、“光武中兴”的盛世。

(五)三国两晋南北朝,引礼入律,继续坚持德礼为主刑罚为辅。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封建割据时代,一些有见识的统治者为了求得生存与发展,大都重视法制建设,从指导思想上而言,依然坚持以封建等级、伦理纲常为核心的儒家思想,以德礼为主,刑罚为辅,纳礼入律,礼律进一步融合,并不断推进法律的儒家化的进程。例如,魏律的制定者陈群、刘劭都是以儒学为宗,提倡礼治的,他们在起草新律时,自觉地渗入儒家礼的精神。⑥

(六)唐朝主张“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德治法治走向统一。唐朝德治的主要表现就是“以礼入法”,礼法合一。儒家主张以纲常礼教作为法律的指导原则和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实现了礼法合一,使礼的要求与法的规范相互融合、相互渗透,许多的法律条文都直接来源于礼的规范,如八议、五服制罪等,所有的条文都以封建的“三纲五常”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真正做到了以礼为治国的根源,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以礼义教化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以刑罚制裁作为治理国家的辅助手段,要德刑相济、礼法并用,即重视“德”的指导作用,同时又不放弃刑罚的使用,把德治和法治的作用在儒家思想的原则上统一起来,形成了礼主刑辅、礼法结合的思想体系,使德治与法治走向统一。

唐朝统治者吸收了历代封建王朝的统治经验和法律原则,将德治与法治紧密结合达到最优水平,真正体现了“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思想,为后世立下了的榜样,出现了“贞观之治”和“开元盛世”之政治清明、经济繁荣的局面,使唐朝成为中国封建社会最繁荣强盛的时期。

从古代“德治”与“法治”的发展关系来看,可以启示我们,法律与道德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而法治与德治又是两种不同的治国方略,法律是基于人性的恶而制定,道德则基于人性的善而设置。法律惩恶,使人明确罪与非罪,道德扬善,使人明辩是非善恶。法律和道德调整的作用和范畴不同,其功能各有其优势又各有其局限性。德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实施的前提是德治,而德治又靠法治来巩固和保障。二者是相互补充而又不可相互替代的,只有紧密结合,方能使社会有序发展。历史证明,单纯的、孤立的德治或法治都是不可能将国家治理好的。

古代的德治、法治思想为我们留下了宝贵的思想遗产。以古鉴今,历史上的“德治”和“法治”思想中合理的因素和经验,是值得我们在批判、改造的基础上加以借鉴和吸收的。在今天的国家治理过程中,我们要充分发挥德治和法治各自独特的功能优势,使德治和法治紧密结合,相互促进,共同发挥作用,国家方能长治久安。

[ 注 释 ]

①徐秀霞.论“德治”与“法治”的辩证统一及其相关问题.东北师大学报,2001(6).

②蔡利民,邱昭祎.中国古代德治法治相结合的思想对当代国家治理的启示.贵阳学院学报,2017,12(4).

③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4:19.

④蔡利民,邱昭祎.中国古代德治法治相结合的思想对当代国家治理的启示.贵阳学院学报,2017,12(4).

⑤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4:22.

⑥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4:28.

[ 参 考 文 献 ]

[1]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法律出版社,1997.4.

[2]温克勤.我国历史上的“德治”和“法治”思想[J].道德与文明(津),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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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魏秀玲.论中国古代的德治与法治[J].当代法学,2003(7).

[10]习近平.立德树人德法兼修抓好法治人才培养 励志勤学刻苦磨炼促进青年成长进步[N].人民日报,2017-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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