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2-15 阅读数:430
摘 要: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主要矛盾的转变,成为科学立法新的起点,社会矛盾是动态发展的,要求立法既要遵循法律制定的内在规律和程序,更要准确反映和体现所调整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和基本现状,正确认识新矛盾和科学立法的相互关系,从而确保立法的科学性。
关键词:科学立法;新时代;新矛盾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141-01
作者简介:蒋东燚(1992-),男,山东潍坊人,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
一、何为科学立法
科学立法的形式合理与实质合理协同并重成为了立法的新阶段,并随着时代的进步,逐渐丰富充实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所以在充分理解新矛盾的前提下,科学立法也应当紧随新时代的步伐。科学立法就是指,在遵循立法工作的程序要求的同时,立法应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把握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合理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需求,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客观既真实,科学的事物要表现出来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将法律的科学性以客观的形式固定下来,该过程以程序的正当合法性确保法律的科学性。逻辑是理性思维的科学,不仅论证规律的科学性,还体现的是一种思维方法的科学,贯穿于立法的各个环节,合逻辑性对立法过程,立法制度等提出了更理性规范的要求,立法规定前后统一,在这种法律逻辑思维下确保立法的科学性。①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机制,科学的立法行为必须针对应当调整的事态制定法律规则。社会关系和发展规律要应在立法中有所体现,必须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现今客观需要与将来可能出发,正确反映社会的公共需求。
二、新矛盾与科学立法
(一)解读新矛盾
在党的十九大中精准的指出社会主要矛盾的历史性变化,是对中国近40年改革开放所取得成绩的有力回应,十一届六中全会指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归纳而言,则是以安全、幸福和健康为基本出发点的美好生活。
“不平衡”的理解应以人为本,从人民需要的物质需要、社会需求和心理需求,映射到我国经济与民生发展不平衡、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发展不平衡、人与自然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则体现在地区发展差异,相对落后地区主要任务仍是发展,另外發展的全面性也不充分。
(二)新矛盾对立法“科学性”之丰富
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意味着我国面临的主要矛盾不是供给的数量多少和供给的总量规模大小,而是社会供给体系整体综合水平的高低,从重“量”的发展阶段进入到重“质”的发展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状发生了新的变化,基本国情和当前的实际进行高度概括便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②科学立法的“科学性”必须引入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这两个要素。
三、新矛盾如何影响科学立法
(一)坚持党领导立法
在历史的新时期,党对立法的领导主要应定位在中央和省级的地方党委,以便处理立法和改革发展的关系。这就要求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应同时发挥,中共中央提出的大政方针对全国性立法进行指引,地方党委响应中央,通过相应政策引导地方立法,才能正确处理好立法和改革发展的关系。另一方面,普遍性和非个别性同时存在于立法调整中,党在领导立法时,必须提出更具宏观性指导性的方针政策,此时宏观性不仅要在覆盖面上加强要求,还要考虑全国范围内发展不平衡等地域差异。
(二)转变立法观念
步入新时代,对社会发展改革的要求更高,但法律的滞后性问题也逐渐凸显,传统观念认为“法律必须是成熟了的政策的上升”必须是“稳定了的社会关系的调节工具”。不能坐以待毙的等待政策的“成熟”,而是积极创造条件,促成政策的有效运作,从而缩短法律出台的周期,减轻滞后性带来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要对传统的观念有所突破,在改革发展中是否可以先试先行,“创新”的对现有法律进行良性的突破,使立法更好地发挥对改革发展的引领作用。
(三)反映客观规律
就现阶段而言,科学立法要使立法准确契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就需要把握客观规律,就必须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和历史阶段上,面对国内外环境的变化,深刻认识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和社会主要矛盾,做到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规律与立法内容相符合,改革决策与立法协同谋划,使立法工作更加有效和主动地回应新时期新阶段社会发展所面临的主要矛盾,③使法律的上层建筑适应阶段性变化的经济基础,为科学发展、经济转型、民生改善提供有力保障。
[ 注 释 ]
①冯玉军,王柏荣.科学立法的科学性标准探析.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4(1).
②张伟.科学立法初探.人大研究,2016(10).
③周俐,闫鹏涛.论科学立法的多层次结构.上海人大月刊,2013(1).
[ 参 考 文 献 ]
[1]冯玉军,王柏荣.科学立法的科学性标准探析[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4,28(01):92-98.
[2]熊明辉,杜文静.科学立法的逻辑[J].法学论坛,2017,32(01):80-89.
[3]黄瑶,庄瑞银.科学立法的源流、内涵与动因[J].中山大学法律评论,2014,12(04):117-129.
编辑整理:法制博览杂志社编辑部 官方网站:www.fzblzz.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