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2-14 阅读数:645
摘 要:网络公益众筹目前是一种新型的募捐发起方式,它的兴起,实实在在的帮助到了许多需要帮助的人,是对传统慈善方式的良好补充。正是由于兴起不久,法律制度方面存在滞后,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漏洞骗取钱财,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并且伤害了人们的同情心。本文旨在探讨如何用刑法对虚假网络公益众筹行为进行规制,既有效保障网络公益众筹正常进行,又能保护求助者和捐赠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公益;众筹;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020-03
作者简介:郭田田(1993-),男,汉族,河南新乡人,上海政法学院,16级刑法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法学。
一、网络公益众筹的概况
近几年,网络众筹成为流行的融资方式,包括股权式众筹、奖励式众筹、捐赠式众筹以及债务式众筹,其中常见于生活中的,就是捐赠式众筹,也就是公益众筹。公益一直以来都是济贫扶弱、雪中送炭的伟大善举,中国人素有助人为乐,乐善好施的传统教育,并且在“众人拾柴火焰高”的心理作用下,看到需要得到帮助的个体,在其向社会大众寻求帮助之后,往往会对其施以援手,虽仅是绵薄之力,但聚少成多,也能解别人一时之急,这不仅满足了自己积德行善的心理,也符合社会弘扬的美德。现在在网络公益平台上看到的最多的,就是众筹钱款看病救人。与寻求公益组织的帮助相比,通过互联网众筹平台发起个人众筹,程序相对简单,求助者只要点击发布按钮,上传身份证、医院诊断证明、缴费单等相关证明,便可以发起求助项目,进行资金众筹。并且依托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兴起,发布求助信息的人,会同时公布自己的支付宝账号或微信名称,这样汇集到的钱款会第一时间进入到求助者的账户,也省去了许多不必要的实际程序,也正是因为这种便利,捐赠者也愿意积极响应——只不过动动手指的工夫,就做了一件好事。
在政府的许可和人心向善的道德力量等各种因素作用下,许多网络公益众筹平台相继建立,包括轻松筹、腾讯公益、新浪公益等多家网络公司,根据“融美众筹系统”发布的《2016中国互联网众筹行业发现趋势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12月底,全国共有354家众筹平台,目前303家正常运行。将众筹这个模式借鉴、移植到网络募捐,给中国的慈善行业和个人互助事业带来了创新,也是对政府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益补充。正如众筹平台“轻松筹”创始人于亮表示:“网络公益众筹打破了传统公益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通过社交熟人关系为大病患者提供了高效便捷、随手公益的筹款渠道。”①网络众筹在带来积极的社会效应的同时,由此引发的法律问题,也随之而来。
二、导致网络公益众筹虚假的原因
(一)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关于网络公益众筹的法律法规屈指可数,而且涉及面狭窄,不能有效地进行全方位的规制。2016年9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其中第22條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而现在的网络公益众筹行为基本上都是个人的救助行为,而且个人救助不在《慈善法》的监管范围之内,这就意味着网络公益众筹行为存在一定的法律监管盲区。因为缺乏全面有效的法律规定,导致整个网络公益众筹行为从发起救助资格认定到实质审查再到具体实施发布都没有系统细致的规定可以遵循,并且筹集到的款项也没有专门机构监管使用,多数情况下由网络众筹平台自己进行监督。因为无章可循,加上没有第三方的有效监管,极易出现网络众筹平台监守自盗的情况。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给了不法之人利用法律的疏漏和公众的善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机会。
(二)缺少第三方官方监管机构
在网络公益众筹完成之后,所筹集来的资金多数由众筹发起平台进行保管运用,或者直接打到求助人的账户当中,这其中就有可能存在虚假的问题。比如,众筹平台在之后的钱款运用中并没有完全把款项给予求助人,而是以申请费等名头抽取一部分或者直接私自挪作他用,这完全违背了募集捐款的目的。有的求助人在发起网络募捐的时候,往往实际收到的捐款比所需的款项要多,而在求助人的救助事项解除之后,多余的捐款并没有很好地处置,没有划归到公益账户中,用于救助类似的紧急情况,而是由求助人自己占有,这样也使得募集的善意遭到伤害。因为没有第三方官方机构的把控,求助人和网络众筹平台就会私自随意动用这些救助资金,也因为没有第三方官方机构的监督,才会使得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不够公开。
三、虚假网络公益众筹可能触犯的刑法问题
(一)非法集资行为
网络公益众筹在表面上来看,就是以一个公益名头将社会公众的钱款集资起来,统一进行运用,如果众筹发起人假借公益名义,骗取公众的钱款,可能就是属于刑法所规定的非法集资行为,触犯集资诈骗罪。通常的集资诈骗罪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行为方式表现为行为人虚构集资用途,通过虚构企业项目或者发展计划,描绘一幅不存在或虚无飘渺的投资少、见效快、效益高的企业或项目发展蓝图来吸引投资者。②或者表现为伪造虚假证明文件或虚构高回报,获取投资者信任后骗取集资款方式。现实当中,诈骗方法多种多样,司法解释难以穷尽列举,需要犯罪行为的实质认定“诈骗方式”,而不应局限于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所限定的内容。虚假网络公益众筹所表现出的欺骗性,当然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一些学者认为,网络上的违法众筹行为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股权众筹,但有的学者则认为真正的股权众筹行为并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有学者主张将该行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理是因为《非法集资解释》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股权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方式归入该罪,实际上该种行为方式与股权众筹中的股权回报存在本质上的区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本质是以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为条件向公众筹集资金,此回报具有对价性、必然性;而股权众筹并不保证还本付息,融资者也不会作出必然给付回报的承诺,而是由投资者与融资者共担风险。③与此相区别,网络公益众筹的捐赠人在自己参与众筹活动时就知道这是一个无偿的善举,不求任何回报,不期待以此获得收益,所以并不具有使自己的财产增加的期望,并不是将自己的钱款寄存在众筹发起人处以期收取利息,所以从根本上说,虚假的网络公益众筹难以认定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四、刑法规制虚假网络公益众筹的难题
(一)网络自身的特性到导致定罪难
因为网络的虚拟性和溯源性难的特点,导致行为人利用网络发起虚假公益众筹骗取钱财时很难确定其具体位置,因此对侦查锁定行为人带来很大的阻力。此外,有些行为人掌握很高的网络技术,在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发觉之后,会利用网络销毁自己的犯罪证据,使得在对其定罪量刑的时候带来较大困难。并且由于利用网络进行犯罪成本极低,这就导致行为人可以随时随地作案,作案地点的真假性难以确定,这都是刑法在规制虚假的网络公益众筹时遇到的技术难题。
(二)刑法规制过宽可能影响该领域发展
网络公益众筹是近年来快速发展的新型慈善募捐形式,这种形式在实际生活中帮助到了许多处于困难中的人,社会公众对他们伸出援手,施以自己的微薄之力帮助他们,体现了社会大爱,弘扬了中华传统美德。但是正是因为公众朴素的正义观价值观,不法之人才会利用这种心理骗取人们的钱财,不仅破坏了社会秩序也伤害了人们的感情,更长远的说,会使人们不再善良,变得麻木。在目前网络公益众筹问题突出,众筹的真实性得不到保证,诈骗行为层出不穷,并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缺位的情况下,刑法能否直接对网络公益众筹进行规制是值得考量的问题。如果刑法优先规制,这就可能违背刑法的谦抑性规则,并且可能使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得不到有效的救济,也会消磨人们的捐助积极性,不利于慈善事业的长远发展。但对于如何更好地利用刑法进行规制,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是必须全方面思考的问题。
五、刑法如何规制虚假网络公益众筹
(一)立法上要保持谦抑性原则
互联网众筹是近几年内刚刚兴起的行业,为规范其合理地發展也需要出台相关法律来进行规制,这就需要在立法时保持刑法的谦抑性。④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刑法作为处罚违法行为的最后手段,不能一上来就直接进行规制。关于网络公益众筹的民事行政法律缺位,导致很多时候出现问题不能有效规制,往往会发展成可能带来严重后果的刑事犯罪,但直接用刑法规制,行为人的行为有时候也不至于上升到刑事犯罪的程度,这又会损害了真正需要帮助的人的利益,打击公众做善事的积极性,所以必须尽快制定网络公益众筹方面的民事、行政法律法规,并确定适用刑法的具体情形,严格适用刑法,保持刑法谦抑性。
(二)增设专门罪名进行规制
目前很多网络公益众筹平台也作了有益的尝试,它们除了不断完善自身的审核流程,还积极同政府管理部门及医院对接,核验求助人所提供材料证明的真实性与可靠性。如在腾讯乐捐平台上,非公募机构或个人发起的项目,需要经过公募机构审核真伪性、可执行性等之后才能决定是否支持。这无疑是一个很好的尝试。笔者认为,刑法可以增设罪名,专门规定政府部门或者医院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因为共犯的处罚规则是比照正犯从轻减轻,而政府部门或者医院有提供虚假证明的行为,本身危害就非常大。因此,笔者建议,在规定了政府部门或者医院有责任对网络公益众筹求助人的求助事项进行核验的前提下,刑法可以增设专门罪名来规制政府部门以及医院的工作人员的行为,在发生帮助求助人进行虚假网络公益众筹时,对其以这一特定罪名和诈骗罪的帮助犯的想象竞合犯处理,择一重处罚。
(三)利用好网络的特性进行刑事侦查
网络虽然有着虚拟性和溯源性难的特点,但是网络也有利于侦查的地方。在网络上进行侦查,能够很好地隐蔽侦查人员,在不动声色的情况下完成证据的收集,比如可以通过虚拟ID进行身份的核查和辐射,找到更多相关的虚拟ID进行审查进而发现行为人的真实身份:通过IP地址和上网时间的记录,让虚拟和现实结合,同时分析线上线下的相关内容,做到统筹兼顾。⑤相关法律可以做出规定,由银行或者其他金融部门对网络公益众筹所得款项进行实时监管,并对走账流水进行公示监督,这样一来,刑事侦查部门可以联合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网络公益众筹的账户进行有效的管控,既可以确保筹集的钱款真正用到了实处,也可以在发生犯罪行为的时候更大程度地减少损失。事前事后的双重监管,才可以有效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
[ 注 释 ]
①张意轩.网络公益众筹成“致富新路”?配套法规待完善——人民日报[EB/OL].http: // gongyi. cnr. cn/ list 20170330/ t20170330_523683974. shtml,2018-11-8.
②孙军工.最新刑法典分则实用丛书·金融诈骗罪[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③刘宪权.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刑法规制论[J].法商研究,2015(6).
④任静.论我国互联网众筹的刑法规制[J].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17(5).
⑤陈发明.网络虚假乞讨的刑法规制分析[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7(2).
[ 参 考 文 献 ]
[1]张意轩.网络公益众筹成“致富新路”?配套法规待完善——人民日报[EB/OL].http: // gongyi. cnr. cn/ list 20170330/ t20170330_523683974. shtml,2018-11-8.
[2]孙军工.最新刑法典分则实用丛书·金融诈骗罪[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3]刘宪权.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刑法规制论[J].法商研究,2015(6).
[4]任静.论我国互联网众筹的刑法规制[J].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17(5).
[5]陈发明.网络虚假乞讨的刑法规制分析[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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