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2-11 阅读数:636
摘 要:彭真同志担任过新中国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中共中央组织部长,政法委主任等一系列重要的领导职务,在长期的领导立法过程中他形成了如用法律统一思想、从中国现实的实际情况出发、坚持群众路线等独特的民主立法思想,这些思想至今仍是贯穿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原则。本文将从他的民主立法思想内涵入手,通过这些思想在立法过程中的运用和贯彻,进而深刻理解和学习他的民主立法思想并思考其对现如今我国的依法治国进程方面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彭真;用法律统一思想;从实际出发;群众路线;1982年宪法;立法实践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281-02
作者简介:邵轶廷(1998-),女,汉族,山西运城人,山西财经大学,本科,研究方向:法学(经济法)。
一、彭真同志民主立法思想
(一)用法律统一思想
没有社会主义法制就没有民主。
我国是一个集中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发展的保障。在文化大革命时期我国的法制受到了毁灭性的破坏,彭真同志在亲眼见到了法制受到践踏后国家所遭受的损失后,总结了历史经验教训的彭真同志在文革结束后的一次会议上说:“国家当前的重要工作之一,就是制定法律。法律以经济为基础,同时又反过来保护经济、改造经济和推动经济向前发展。”可见彭真同志认识到用宪法和法律统一思想从而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的重要性。在他恢复工作后的短短三个月时间内就领导和主持了多部重要的法律,使我国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同时为我国形成以宪法为核心,以民事、经济、行政和刑事等各个方面的基本法律为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做出了重大贡献。
(二)从中国现实的实际情况出发
立足于实际情况,是一切思想和工作的前提。法律作为社会上层建筑,应与国家经济基础等各个方面相适应,立法应立足于国家的基本国情。因此我国坚定地将马列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的实际相结合,在我国一个多民族且人口众多,各地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下走出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道路。
彭真同志在1985年12月的民法通则(草案)座谈会上,彭真同志明确指出“立法一定要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用以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最终以我们的社会实践去检验。”可见他在多次会议上所提到的:“立法必须符合中国的国情,立足于中国的实际情况”,具体为立法要坚持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不断总结法制建设过程中的实践经验,深入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加强调查和实践是他立法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建立与我国各个方面都相适应的法律规范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是他立法工作的最终追求。
(三)坚持群众路线,表达人民意志
立法应反映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诉求。
鉴于我国是一个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此国家与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中国共产党是人民群众在长期斗争中的共同奋斗下逐渐成长起来的一支队伍。因此党的壮大与发展是完全依赖于人民群众的信任与支持党的群众路线是我们走向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法宝,因此共产党作为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在立法工作也要坚持群众路线做到高度的民主和“立法为了人民”。
他自己总结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全国人民管理国家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我们在政权工作中走群众路线的最好的、最有效的、最重要的形式。”就此充分体现了他对党的群众路线思想的独到理解和应用,并将此思想融入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
二、彭真同志的民主立法思想的贯彻与运用
(一)1982宪法中彭真同志民主立法思想的体现
彭真同志是对中国民主立法精神有独特理解的人之一。他的民主立法思想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也有具体的应用与贯彻。其中1982年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算是其民主立法思想最经典最充分的体现。
在彭真同志领导主持下制定和修改的1982年宪法作为至今仍有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其中的立法原则是一切法律规范的立法基础和统一人民思想的工具;1982年宪法在彭真同志强烈主张下把四项基本原则写进宪法序言,以及在我国宪法中第三章中的第五六节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内容及其明确赋予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限就深刻体现了彭真同志在主持1982年宪法的制定与修改时立足于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统一国家的基本国情,考虑到各个民族的实际情况与发展状况不同这一实际情况,充分体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道路及从中国的实际国情出发的民主立法思想。彭真在评价1982年宪法修改的全民讨论时说:“这次全民讨论的规模之大、参加人数之多、影响之广,足以表明全国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各界人士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热情的高涨。通过全民讨论,发扬民主,使宪法的修改更好地集中了群众的智慧。”充分发扬了社会主义的民主去积极采纳各方民意,做到了党的领导与群众的意见相结合,另外在宪法第二章中明确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彭真同志提出了较为完整的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可见他对群众路线的坚持和对表达人民利益这一民主立法思想的理解应用。
(二)其他法律中彭真同志民主立法思想的体现
彭真同志的民主立法思想在各个法律中都有体现,并在当今法律的应用与贯彻中都有具体体现。
我国《民事诉讼法》强调给调解委员会足够的法律地位,以及把人民调解、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等民事审判的好办法总结了进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根据一国两制方针,港澳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有权制定法律,报全国人大常委备案;在1984年5月的第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在《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决定》中政治重点之一的“废止劳动教养制度”被正式提出;以及我国现行的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等都体现了立足于中国国情,从实际出发的民主立法思想。
我国坚持走群众路线,体现在公众积极主动参与立法的形式是多元的,例如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书面征求意见、公布法律草案等广泛听取社会各个方面的意见;以及我国至今已制定了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法规1000多件以及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权限都集中反映了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和根本利益,深刻体现了我国立法上的坚持群众路线,表达人民意志的思想。
三、彭真民主立法思想对当前的意义
彭真民主立法思想渗透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为我国推行民主法制方面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和立法指导,我国现行的1982憲法以及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都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彭真同志一定的民主立法思想指导下建立完成的。彭真同志的用法律统一思想、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坚持群众路线,表达人民意志等一系列重要民主立法思想推动了整个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经过我国的法律体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民主法制方面的不断进步发展的实践证明,上述所有以及未提到的彭真同志的民主立法思想对我国的依法治国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仍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结束语
彭真同志作为中国民主法制道路上的一位代表性人物,他将自己的民主立法思想应用在所领导的立法实践中,从具体的用法律统一思想、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坚持群众路线,表达人民意志等去学习彭真同志的民主立法思想,从这些思想在我国立法实践中的应用与贯彻中理解他的民主立法思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道路发展做出的贡献,感受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道路现实性意义,从而看到整个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及发展方向。党的十九大的报告中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方面中也将会有新的指导和要求,我们相信,在党的领导下和彭真民主立法思想的影响下,中国的特色社会主义法制道路也将会步入一个新的阶段。
[ 参 考 文 献 ]
[1]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
[2]人民日报,2015-2-3.
[3]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M].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201.
编辑整理:法制博览杂志社编辑部 官方网站:www.fzblzz.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