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2-08 阅读数:528
摘 要:休谟在《人性论》中谈到了人性的方方面面,比如恶与德,美与丑,财富、名誉,骄傲和谦卑,爱与恨,仁义与慈善,等等,但有一点他没有提到:人的复仇本能。不仅休谟没有提到人的复仇本能,很多哲学家都没有注意到人的这种本性。我认为,作为一本论述人性的书,这本《人性论》不应该把复仇这种人类的基本情感忽略掉。因为我硕士阶段学的是刑法学,所以对于复仇这个概念有着比较多的感悟,在这里简单说一下,作为对《人性论》的拾缺补遗。
关键词:人性;本能;正义
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293-01
作者简介:马杰(1967-),女,汉族,山东寿光人,硕士,潍坊学院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行政管理。
复仇是人的一种高级本能,这种本能是其他生命形式所没有的,原因是其他生命的智商没有达到人这种程度。什么是复仇?复仇是在受到他人的故意侵害以后,在侵害发生的其他时间对施害人所作出的报复行为。复仇和反抗不同,在受到侵害的当时所作出的反击一般叫作反抗,动物在受到挑衅或者伤害的时候也会本能地作出反击,但一般不会在后来进行报复,这或许是因为动物的记忆力有限。而人却可以对曾经的侵害记忆很长时间,“君子报仇,十年不晚”,从这句话就可以看出,人记仇可以长达几十年甚至一辈子。我们扪心问一下自己,在受到他人侵害的第一反应是什么?是报复的冲动!人类为什么会有这种复仇的本能?我想应该是自然选择的结果:那些没有复仇本能的基因都被淘汰掉了,能活到现在的人生命体内都是有复仇的基因的,这是为什么呢?因为复仇本能对人的生存是有利的。
复仇本能是遏制他人肆意侵害的强有力武器。人与人生活在一起,总会有一些人喜欢侵犯他人的利益,如果任由其发生,这些人就会肆无忌惮;如果在受到侵害后能够进行报复,让喜欢侵害他人的人付出相应的代价,这些人就会长记性,意识到侵害别人没有好果子吃,从而在有侵害别人的冲动时三思而后行,选择罢手。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之间也是这样。
复仇比当场的反抗有优势,因为可以有所准备,整合力量。原始社会,人们常常选择氏族同态复仇的形式,对侵害自己的对象进行报复,俗话说叫“以牙还牙,以眼还眼”。这种同态复仇存在弊端:氏族力量有限,在报复的过程中容易受到新的伤害,遇到强敌,甚至可能有被灭门的危险。那怎么办呢?后来人们发现,让一个强大的组织代替自己进行复仇比较划算:即可以报了仇,惩罚了侵害者,又可以保全自己。这个组织就是后来的政府。
政府是在一定范围内超越于一切团体、个人的一个强大的组织,具有强大的力量,它用公力复仇取代了私力复仇,并且为这种公力复仇制定了行为准则,这种行为准则——复仇的规则和尺度,就是法律(主要是刑法)。我主张:遇到侵害怎么办?让政府替你复仇,而不要报私仇。
苏格拉底在《理想国》中用了大量的篇幅探讨了正义的内涵,我读了之后对其所讨论的话题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对于正义这个哲学范畴,我觉得自己有话要说。
首先,我认为,正义是相对的,每个人所持的立场不同,其所指的正义的内容就不一样,有时甚至是完全相反的。比如,一只狼和一只羊相遇,狼要吃羊。在狼看来,狼吃羊是天经地义、理所应当的,是天赋狼权。如果有什么东西要阻止他行使吃羊的权利,那就威胁到了它的生存,是不正义的;而对于羊来说,它觉得自己是和狼一样的生命,有在这昭昭日月下生存的权利,狼吃羊对它来说是不正义的。在羊看来,自己的生存安全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是羊的正义。因此,正义是有立场的。
其次,正义和善恶有关。苏格拉底说正义就是把善给予朋友,把恶给予敌人。那么,什么是善,什么是恶呢?这个问题恐怕也不是那么簡单。我认为,对群体和社会有利的行为、思想就是善,反之,对群体和社会有害的行为就是恶。这里我把善恶的对象称之为群体和社会,而没有用“他人”,是因为,仅仅对某个个体有利的行为不能称之为善。我举一个例子说明:一个男人,抢劫杀了人,逃跑到某个女人家里,那个女人知道他杀了人,但仍然把他藏到家里,躲过警察的追捕。这个女人的行为显然是有利于这个抢劫犯的,但我们不能把这样的行为称之为善;同样,也不能简单地把对某个个体有害的行为称之为恶,比如,法院对某个罪犯执行死刑,这个行为对这个死刑犯显然是有害的,但却可以维护整个社会的秩序,对整个社会是有利的。当然,这里所说的群体和社会是有一定的语境的,在不同的场合可能会有不同的外延。上一段讲到每个生命个体的正义,如果上升到族群的高度,正义的内涵就是族群的生存安全神圣不可侵犯,维护一个族群的正义就是做有利于族群生存和发展的事情。至于敌人,那就是威胁到我(或者我们)生存安全的人,要维护自己的生存安全,那就要和敌人抗争,不惜加害于敌人,这就是在维护自己的正义,也是理想国中所说的“把恶给予敌人”的意思。
在文明社会,正义往往是通过国家机器来实现的。复仇是人的一种本能,人们通过复仇这个机制来遏制其他个体或者群体的侵害。但是,个人复仇或者血族复仇的代价是非常大的,一般都会对复仇者造成新的伤害。后来,人类社会创建了政府,成立了法庭、军队、监狱等国家机器,用公力复仇取代了私力复仇。遇到侵害,政府会主持公道,伸张正义,不需要公民个人亲力亲为了,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 参 考 文 献 ]
[1]王海明.人性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2]王玉峰.城邦的正义与灵魂的正义——对柏拉图《理想国》的一种批判性分析[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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