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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邮发代号:22-80

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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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律制度规范政府支持养老服务业

发布时间:2020-01-31 阅读数:497

祁雪瑞 牛琳

摘 要:中国和河南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如何养老成为重大民生问题。政府出台了养老服务规划,但由于财力所限和观念、意识影响,政府支持养老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就此展开论述,以期为规范政府支持养老服务业制度提供建议。

关键词:政府支持;政府购买;养老业

中图分类号:D669.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061-02

作者简介:祁雪瑞(1963-),女,汉族,河南滑县人,硕士,河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研究方向:行政法;牛琳(1986-),女,汉族,河南汝南人,硕士,河南省妇女干部学校,助理讲师,研究方向:刑法。

十九大的召开标志着中国进入了又好又快全面发展的新时代。现今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河南60岁以上人口已超1500万且仍在快速增加,但全省养老床位仅为33张/千人,远不能满足需求。政府作为基本民生养老问题主角,必须对其支持养老产业的履职行为进行规范,以期在现有资源限制的条件下取得更好的效果。

一、政府支持养老服务业现状

(一)中央和地方制定的养老服务规划

一是民政部规划养老服务大格局。由全国老龄办联合国家10个部委颁布的《关于全面推行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2008]4号)指出:要在养老领域实现养老保险管基本生活,医疗保险管医疗,长期护理保险管失能照护的格局,从制度上把老有所养问题解决。

二是国务院制定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6月印发的《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提出:在基本生活保障方面,全面建立针对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制度,并做好与长期护理保险的衔接。

三是河南规划养老服务体系建设。2017年发布的《河南省“十三五”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提出,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到当地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中。建设城市社区15分钟养老服务圈。

二、政府支持养老服务业存在的问题

目前,中国机构养老结构性矛盾突出,“一床难求”与空床率高并存。另外,在国家层面立法、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质量、养老专业人才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缺陷,社区和居家养老形势也不乐观。

(一)政府采购基本法未包含养老服务

2003年实施的《政府采购法》目前是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要法律依据,但该法主要是针对政府采购自身所需物质产品的,对公共服务的规定几近于无。2015年施行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虽然“公共服务”已被列入“服务”的范围,但尚未考虑到养老服务的特殊性。

(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中存在财政资金投入少、配置不合理、评估方法不明确、政策欠缺标准化和社会组织专业性不足、服务水平与养老需求差距大等方面的问题。购买行為内部化、购买程序随意化、购买力度小。

一是采购模式无择优、排序。目前,委托性购买模式、形式性购买模式、直接资助模式和补贴模式在政府购买社区养老服务中均有应用。委托性购买模式和形式性购买模式是指定购买,而资助模式并非“购买”,这些都缺少竞争性,不符合市场化的要求。补贴模式相对较好,但没有形成主流。

二是购买内容没有优先性排序。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财社[2014]105号)规定:“在购买社区养老服务方面,主要包括为老年人购买社区日间照料、老年康复文体活动等服务”。

三是财政资金投入不多且配置不合理。目前,社区居家养老组织的主要资金来源是财政拨款和彩票公益金,但是,维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正常运行所需资金和财政拨款额差距很大。

四是购买效果评估考核方法不明确。民政部门尚未制定具体的监管制度,更多的只是方向上的监管。由于具体政策标准不明确,区级政府以及街道对于政策的理解程度不一,导致政策在逐级下达过程中产生扭曲变形。

五是社会组织发育尚处在初级阶段。承接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数量少、规模小,专业性不足。

三、规范政府支持养老服务业的国际借鉴

(一)具有完备法律体系

美国1965年颁布了《美国老人法》、《老年人社区服务就业条例》等与老年人生活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国香港出台并修订了《安老服务统一评估机制》《安老院舍条例》《安老院事物守则》及《服务质素标准》等安老服务制度,在制度设计之初,就建立了完善的法律规范,为养老服务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二)坚持政府主导作用

养老服务属于公共产品的类别,根据公共产品理论,它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征,应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充分的提供。政府在购买养老服务模式中的作用应该从忙于特定事务的“划桨者”转为社会环境的“主导者”。

(三)发挥团体组织协助作用

团体组织的协助作用是连接政府和公众的桥梁,例如,荷兰的AWBZ老年照料基金计划,是政府部门对公共服务购买的一个典范,它是一个独立的、自我管理的中介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社会福利服务。该计划建立了各种评估指标,并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合适的社会组织作为老年基金服务的接受者。

四、建议对政府支持养老服务业的制度进行规范

养老服务业是一个新兴产业,并且是一个低利润的产业。如果没有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没有政府相关部门的强力配合,可能会沿着不正常的轨道运行,要么就是运行很慢。在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政府还应引入一系列国家层面的法律制度,督促地方政府出台相应的措施和规定。

(一)完善《政府采购法》中的相关规定

建议在现行政府采购法中设置一个特殊章节,以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有关规定应包括购买范围,方法,程序,信息披露,监督和评估等,并加强可操作性。值得关注的地方是,社区养老服务的采购不同于《政府采购法》中提到的一般服务采购,而是采用复杂而长期的方式购买公共服务。因此,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还有必要为政府采购社区养老服务做出一些规定。

(二)购买方法秉持因地制宜原则

当前政府购买社区养老服务主要使用三种方法:以社工服务项目或岗位方式购买,以服务券的形式采购,以补贴养老服务机构方式购买。在使用这三种方式的过程中各有利弊,且单纯使用一种方法,难以解决所有问题,因此,许多地方交叉使用三种方式。但从使用效果来看,仍有许多不足之处,需要研究提升,以发挥财政资金购买服务的最大效益。

(三)明确规定新建社区配套托老所

应出台财政扶持政策,像配套建幼儿园一样配套建设社区托老所。与出生率的增长相比,老龄化是更为严重更为迫切的问题,但是,习惯的更新,政策的转变,法律的规制,均需要社会的呼吁去推动,需要学者的研究作为决策的参考,更需要决策者的问题意识、担当精神和前瞻眼光。

(四)确保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应建立以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为主、以其他评估主体参与为辅的评估制度。在政府购买社区养老服务的监督中,我们不仅必须得到政府的监督和服务对象的反馈,还要监督好第三方监督机构。应建立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由专家参与,评估人员要经过严格遴选。

(五)政策协同支持医养结合落到实处

现在医疗和养老相结合的最大问题是政策没有很好的衔接,养老机构往往没有得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相应资金支持。而医疗机构的养老护理床位也难以享受到政策优惠。医养结合涉及多个政府部门,这些部门的资源、支付体系怎样融合,都需要政府做好统筹,明确权责,优化政策协同力度。如何整合这些部门的资源和支付系统,需要政府制定总体规划,明确权责,优化政策协调。

[ 参 考 文 献 ]

[1]党浩凯.我国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法律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7.

[2]金余根.探寻农村居家养老新模式[J].浙江人大,2013(10):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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