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1-28 阅读数:614
杨翠芬 刘竞涛 王梅霞
摘 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民营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但由于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民营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存在很多缺陷、民营企业外部扶持机制欠缺等原因,导致民营企业在管理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法律风险防控措施,甚至出现违法犯罪情况,因此,建立完整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势在必行。
关键词: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控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042-02
作者简介:杨翠芬(1968-),女,汉族,河北赵县人,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授,研究方向:刑事法律。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民营企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壮大,成为市场经济中一支重要力量,也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但是由于民营企业的家族式成长基础,少规范多独断的发展背景,以及先天不足的资源配置,导致民营企业在管理运行过程中,与市场经济、法治经济的要求有很多不符之处,甚至为了追逐利润违法犯罪。
一、民营企业刑事风险状况分析
民营企业在蓬勃发展的同时,犯罪现象也令人心痛。以石家庄市桥西区为例,自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三年时间内,民营企业涉嫌犯罪的案件数量达64件,其中2015年23件,人数41人;2016年12件,人数31人;2017年29件,人数43人(具体情况见下表)。民营企业犯罪①主要表现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涉及的罪名主要有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骗取贷款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大部分犯罪与资金有关,还有一部分犯罪与企业的管理方式或经营理念有关,比如环境污染罪、恶意欠薪罪等。总体来看,民营企业的犯罪主要集中在企业融资、财务管理、产品质量、市场营销的环节,企业融资、财务管理一直是民营企业风险高发点,企业融资直接关系到民营企业的资金往来和财产保障,是民营企业存活、发展的“命门”,财务管理是企业内部始终存在的管理活动,是重要的日常管理,甚至是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直接影响企业的其他经营管理。由于民营企业外部规范和自我约束的双重软化甚至缺位,在经营管理的关键环节频频出现违法犯罪现象,甚至连腐败类犯罪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民营企业中,对于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民营经济大力发展的当今社会,无疑是损失巨大、令人痛心的。
二、民营企业犯罪原因探析
民营企业的犯罪原因,既有自身的管理因素,也有外部的制度因素,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为了追逐高额利润,有时民营企业不顾法律规定、突破法律底线,甚至不惜利用违法犯罪的手段,同时,民营企业自身管理理念缺乏法律意识、管理制度有缺陷等都是民营企业犯罪的原因。
(一)民营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
从本质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要求市场主体的行为遵从法律规定,要求企业的经营决策遵从法律规制。实践中大多数民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权直接由经营者掌握,有的经营者法律意识极其淡薄,认为金钱可以摆平一切,有权就可以法外寻租,以贿赂手段谋求各种利益,有的甚至犯罪以后都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触犯法律了的,甚至把违法犯罪行为当做市场竞争的手段,遇到矛盾纠纷时,按照江湖习气暴力解决,而不是选择法律,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由于对法律的尊崇和信仰不够,相对于规避法律风险,经营者更关注如何节约成本提高利润,以最小的支出获取最大的利益,很多民营企业的经营者没有意识到在日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聘请专业人员预防法律风险的重要性。
(二)民营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存在很多缺陷
民营企业在规模上大多属于中小型企业,人员构成上往往是家族成员居多,企业文化、管理制度呈现较强的“独裁”特点,管理制度不规范,企业法人的独立意志性较为模糊,经营者的意志往往就是企业法人的意志,使企业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明显增高。
1.民营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多数民营企业未按照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要求,建立完整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机制,没有设立相应的监督机构和机制,有的名义上有监事会等监督机构,但形同虚设,起不到应有的作用。笔者亲自考察过石家庄的三家民营企业,一家是家政公司,一家是汽贸公司,一家是物业公司,从成立至今都从未召开过股东会,董事长就是总经理,监事会也只是在工商登记时提交了资料,并未真正设立。可见,很多民营企业的组织结构、企业章程、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业务流程、重大事项决策机制等亟待建立和完善,民营企业急需规范化运行。制度的良好运行离不开监督,民营企业内部监督机制的缺乏或软弱,对滥用权利的行为缺乏相应的处罚措施,也是民营企业权利滥用、刑事风险增加的原因。
2.民营企业内部预警机制未建立。很多民营企业没有法务部、风控部这样的防控法律风险的预警部门,对法律问题的处理采用消防员式的事后救济模式,没有建立内部预警机制。预警是一种事前的警示,预警是一种事前的警示,对民营企业的决策、管理及风险防范意义重大。根据调查情况可知,多数民营企业内部缺乏系统的预警机制,对决策也没有严谨的程序要求以及科学地论证环节,其决策更多体现为民营企业家个人的意志判断,没有预警机制就好比没有防火墙。因此,民营企业应设置防火墙,建立企业内部预警机制,遇到重大决策事项时,咨询专家意见,在论证可行性的同时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尽量降低刑事法律风险。
3.民营企业内部问责机制未落实。民营企业虽然也有各种制度,但制度需要责任来保障,否则制度的落实就显得苍白无力。现阶段大多数民营企业处于成长期,治理结构都是家族式管理,由其家族内部的亲信负责财务、经营、销售、供應等关键环节。这种治理结构不符合现代企业的科学要求,也不符合民营企业的法律要求,不利于民营企业问责机制的建立,不利于民营企业内部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发挥作用。为了适应现代法治精神的要求,民营企业应该从家族管理模式向家族控股、职业经理人管理模式转变,建立内部问责机制,用规范的问责、监督制度约束经营管理者的行为。
(三)民营企业外部扶持机制欠缺
近年来,随着《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政策的出台,各地也相继制定各种政策文件促扶持民营企业的发展。但由于我国特殊的制度设计,在融资、税收等方面更倾向于国有企业、大型企业,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始终未能彻底解决,融资难一直是民营企业面临的严重困境。而充足的资金保障和良性的资金周转是民营企业得以生存发展的根本,在融资压力下,有的民营企业采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的手段进行融资,结果构成犯罪。因此,对民营企业的扶持应该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建立配套的扶持机制,不仅要进行金融体制的改革,还要制定适合民营企业需要的税收、财政制度,以及法律帮助机制等,帮助民营企业良性运行,远离风险。
三、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对策研究
在目前推行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背景下,构建有效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成为民营企业工作中的重要内容。
(一)加强宣传,提高民营企业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
企业经营者的意识、理念会深刻影响企业的经营方向、经营策略。民营企业的经营者、管理者应自觉学习法律,政府和媒体也应加强宣传,使民营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提高法律认知程度,尊崇法律、敬畏法律,守法经营、依法维权,养成诚实守信、履约守信的习惯,遵循现代企业管理要求,依法设立、健全组织机构和人员,依法获取自身利润。同时,也要提高企业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结合岗位进行法律培训。比如针对业务人员,强调签订书面合同的重要性;针对技术人员,强调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不许出现制假售假行为,暂时的假冒产品可能短期盈利,但却会使企业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对各层次的负责人,强调维护职工权益的重要性,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报酬,按时交纳社会保险,避免因拖欠职工工资而使企业遭受损失等等。当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和员工法律素质普遍提高的情况下,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能力自然会提高。
(二)完善企业内部管理体制,建立法律风险预警机制
民营企业在法律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其根本原因在于企业文化和企业制度与现代社会的法治精神不相符,沒有按照法治原则建立现代公司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前已述及民营企业大多具有家族化特点,企业内部存在不同程度的家长制、一言堂现象,企业的经营决策更多地取决于经营管理者的个人意志,而不遵从法治所要求的条件和程序。在这种管理体制和文化氛围下,法律风险防控工作难有成效。建立真正有效的法律风险防控制度,最重要的是改进和完善民营企业的整体治理体制,优化企业内部管理,贯彻执行公司法的相关要求,决策由董事会做出而非个人决定,企业高管向董事会负责,发挥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在决策过程中的相互制衡作用。按照修改后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②要求,民营企业应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或岗位,因此,民营企业的内部应设法务部、风控部这样的职能部门,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要听取法务部、风控部的意见,甚至可以设立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法律风险防控团队,在重大问题上,总法律顾问团队的意见具有一票否决权,使法律风险防控成为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企业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三)积极引导,为民营企业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
政府职能部门要积极对民营企业加以引导和帮助,变被动监管为主动服务,为民营企业在选择经营项目、引进技术、引进人才等方面提供信息服务,积极帮助企业化解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引导企业良性竞争、有序发展。各级政府还应通过建立法律服务机构的途径,为民营企业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针对民营企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拓展法律服务的深度和广度,在法律视野下探索民营企业发展的新途径和新思路,使民营企业的发展少风险、多安全,民营企业还可以从法律服务机构中聘请专业背景更强的律师加入到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中,外部律师和内部法务协调配合,形成完整统一的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 注 释 ]
①本文所称民营企业犯罪泛指民营企业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以及民营企业人员从事职务活动时实施的犯罪.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7914-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1年12月30日发布,2012年2月1日实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3年7月24日发布第1号修改单,自2013年12月1日实施.
编辑整理:法制博览杂志社编辑部 官方网站:www.fzblz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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