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1-27 阅读数:493
摘 要:以一起民事案件中少量字的笔迹鉴定为例,浅谈少量字在检验中的体会。检验中力求从材料中寻求扩展应检笔迹辅助条件,为检材的少量字变作多量字创作条件,减轻检验少量字的难度。
关键词:笔迹鉴定;少量字检验;签名鉴定;文件检验;文书鉴定
中图分类号:D918.9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135-01
作者简介:郗文硕(1991-),女,河北人,本科,任职于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研究方向:文件检验。
一、案情
河北某市法院在受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审理中,原告张某向法庭出示了一张被告委托其办理房产转户的《委托书》,被告不认可此委托书上签名,故法院委托我鉴定中心对该份材料上齐瑞兰签名进行笔迹鉴定。
二、检验及论证
经了解,被鉴定人性别女,年龄66岁。齐瑞兰三字是用蓝色中性笔中速写成,系正常笔迹。被鉴定人可供比对的样本笔迹只有一张是同时期2007年3月23日齐瑞兰签名的收条,其余则是在2011年后相关笔录上的签名,笔迹尚正常。另有案后样本是在法院签写,因笔速过于缓慢呆滞,利用价值差,仅可供参考。
将齐瑞兰三字笔迹特征与样本笔迹特征比对检验,见两者字形字貌、书写技能、连笔动作、笔画搭配关系、字间布局等特征方面相互反映一致,但检验中仍然发现差异点,在“瑞”字的“而”部存在多笔和少笔的差异。因缺失配合条件无法补充案前样本。现有材料,经综合评断,认为符合点已反映出书写习惯同一,差异点可因同时期样本不充分以及偶现性得以解释。
为慎重起见,对检材《委托书》上的全部笔迹反复研究,发现“张惠宝”(该张是齐瑞兰的丈夫)三字与应检“齐瑞兰”三字笔迹在字迹的大小、笔画粗细、签写速度、整体外观等特征方面非常相似,并在签名上捺印的指纹方向、轻重也基本一致,遂将“张惠宝”三字特征与齐瑞兰笔迹书写的“张惠宝”样本特征比对,发现两者在书写习惯上相互为本质的同一反映,特别是在“惠”字的“心”部特殊写法上充分反映出个性独特习惯所在,进一步佐证了上述结论的正确可靠性。
三、浅谈体会
签名笔迹多出现在手写的欠条、收条、合同书等相关材料上,可能出现多个笔迹,除研究应检笔迹外,还应刻意研究其他笔迹,判明它们存在是孤立的还是存在内在关系的,从中发现相关笔迹材料为我所用。
一旦发现送检材料书面上出现与应检笔迹相似的笔迹时,就应立即树立警觉意识,力求从中寻求扩展应检笔迹辅助条件,为检材的少量字变作多量字创作条件,减轻检验少量字的难度。此案就是在此思想指导下发现了可供扩展利用的辅助条件,正是抓住了这个有力的辅助,才摆脱了原来仅靠孤立的“齐瑞兰”三字特征检验的局限状况,特别是获取了“惠”字的獨特个性习惯写法后,为认定结论更进一步垫定坚实基础,从而弥补了案前样本不足的同时,有力地支持了对差异点解释的客观性。
在检验少量字迹案件工作中,往往受到应检字迹少,不能充分反映书写人书写水平全貌的困扰,加之由于受种种缘因所致,可利用样本数量局限,给检验鉴定带来举步维艰的困惑和难度,这便是文书鉴定人员最不希望遇到的境地。所以,应充分结合案情,积极为检材的少量字变作较多量字创作条件,减轻检验少量字的难度,做出鉴定结论。
[ 参 考 文 献 ]
[1]林海.谈笔迹鉴定的法则[J].法制博览,2018(11).
[2]卢映雯.一起摹仿签名笔迹的检验[J].法制博览,20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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