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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邮发代号:22-80

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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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的研究

发布时间:2020-01-16 阅读数:693

摘 要:在互联网经济飞速发展的背景之下,网络交易作为互联网发展和市场经济的产物,满足了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需求,以淘宝网、京东商城等为代表的各大网络交易平台迅速产生并发展成熟,网络交易以其方便快捷的优势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的大众消费方式,然而,在线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一些比离线交易更复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这使得人们更加关注在线交易平台对在线交易侵权案件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和责任。在此背景下,本文将对网络交易平台对于网络交易中消费者合法权益被侵害所应承担怎样以及何种程度的责任进行探讨。

关键词:网络交易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178-02

作者简介:王莹(1992-),女,汉族,河北沧州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经济法学专业。

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概述

(一)网络交易平台的概念

在互联网经济和电子商务的繁荣大发展的背景之下,网络交易越发普遍和为大众所接受,同时网络交易依附于互联网,与其密不可分,但与传统交易有所区别的是,线上交易需要一个媒介平台来为无需面对面交易的买卖双方提供网络空间和技术支持,通过该平台的服务,运营商和消费者可以参与各种商业活动,例如接受订单,支付货物等。这就体现了网络交易平台的不可或缺的作用所在。

(二)网络交易平台的特征

网络交易作为一种非面对面性质的线上交易模式,具有开放性、虚拟性、不稳定性和复杂多变性等特点,与传统消费者相比,网上商品交易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为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经常无法完全和全面检查卖方的业务资格。也无法接触到实物商品本身,这就使得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各项权利相比起来更容易受到侵害,在这种情况下,在线交易平台是在线交易的主体。就在网络交易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同时,它在保护在线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和义务。根据不同的商业模式,他们在保护在线消费者权利方面有不同程度的责任。

二、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

关于在线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中国尚未明确界定各类在线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目前,学术界仍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卖方合营说该原则认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也是通过在线交易平台参与交易的一方,理由是运营商和消费者已通过在线交易平台达成交易。应认为在线交易平台的提供商与直销商一起运营。但消费者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并非由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而是由站内经营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进行展示并完成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因此他并不是销售者,因而与卖方并不存在合营关系。

(二)居间说该原则认为,尽管在线交易平台提供商并非合约关系的直接参与方,但它为交易的潜在方提供了交易媒介。通过互联网形式将所有的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向消费者进行传递,因此此种过程形成了事实上的居间关系。然而,尽管在线交易平台的运营商已经在卖家和消费者之间建立了桥梁,但客观地说,他们在促进买卖双方的销售方面发挥了中介作用。但其在责任义务、收费与否等问题上与合同法所规定的居间合同还是有着相当重要的区别的。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说该学说认为,在线交易平台主要为买家和卖家的网络交易提供信息交换的技术服务,提供一个信息交换与分享的平台。在线交易平台为买方和卖方提供签订交易合同所需的技术和媒体服务,例如信息发布,合同订立和电子支付。

三、强化网络交易平台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实意义

在互联网经济盛行的时代,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使网络交易成为人们生活生产中不可或缺的一种消费方式,网络交易在为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巨大的隐忧,与线下交易相比所存在的时间差及虚拟性、不稳定性的问题使得通过网络交易的消费者十分容易受到权益侵害,网络消费侵权频繁发生,也成为每年315晚会的常客,因此明确其在网络交易中对确保网络消费者安全消费应负的义务,以及发生网络消费侵权时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尤为必要,不仅有利于提高网络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降低网络交易带来的消费风险,减少在线交易侵权的发生,规范在线交易市场,有助于平衡在线交易平台和网络运营商在线交易的责任。

四、我国网络交易平台责任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我国网络交易平台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

1.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关于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中国尚未在立法中作出明确规定。仅在学界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但在不同的学说理论下网络交易平台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机制和责任是有所不同的,且程度不同,这就给了网络交易平台可操作空间,没有统一的硬性标准,这就会从根本上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2.网络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严重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与信息相对充足的一方相比,交易信息相对较差的一方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在网络交易中,涉及网络交易平台,平台中的运营商和消费者三方,他们将签署协议和交易规则,在线交易平台易通常为了最大化地实现自身利益与运营商和消费者签订服务协议。甚至可能会隐藏或转移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和风险。所以在此过程中,平台占有优势地位,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只能被动地接受平台和经营者制定的规则,这导致双方的市场地位不平等,因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更加脆弱。

3.网络交易争议的解决存在不及时的问题

在电子商务日益发达的时代,网上交易平台的数量逐年迅速增加,伴随着各种网上交易纠纷。主要表现为消费者与卖家之间的商品交易争议,在二者之间无法达成一致解决方案时,则需要借助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来予以介入,而在网络交易实践中,当平台解决争议时,通常会出现不及时且效率低下的问题。这对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有效维护在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产生了不利影响。为了提升网络交易成功率、效率以及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的地位和服务体验,此种问题亟待解决。

(二)加强对我国网络交易平台责任制建设的对策和建议

1.通过立法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

笔者并不认同上述有关在线交易平台法律地位的各种理论。笔者认为因为消费者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并非由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而是由站内经营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进行展示并完成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在线交易平台是平台服务提供商,它独立于卖方和买方之间的销售合同关系。另外居间说等也存在不合理,因此笔者认为在界定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时不能“一刀切”地就将广义上的网络交易平台认定为某一种,而应该根据各种类型的网络交易平台在交易行为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对交易所起到的作用进行分类。

2.完善网络交易争议快速解决机制

改善在线交易纠纷的在线解决机制,以及在线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所存在的解决效率低下的问题,避免因卖方故意拖延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因此,完善网上交易纠纷的在线解决机制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进一步完善先行赔付制度,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經对先行赔付制度做出了规定,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提高赔付制度的效率;同时要建构以网络交易平台为中心的监管机制,对平台出现的拖延、推脱等行为予以法律规制,加大对网上交易平台的监管力度,解决网上交易纠纷,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参 考 文 献 ]

[1]张爱英.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探析[J].企业家天地,2011(010).

[2]耿强.网购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J].经济与法,2012(01).

[3]赵新.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体系研究[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2(11).

[4]张梦雪.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之侵权责任研究——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为视角[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6.

[5]姚烨.网络交易平台在网络售假中的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7.

[6]栾晓晓.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研究[D].浙江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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