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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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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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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现代化的概念架构

发布时间:2020-01-15 阅读数:474

摘 要:我国法学界所研究的最为重要的论题即为法制现代化,本文针对法制现代化的概念架构进行分析,着重辨析法制的文化品格及现代化法律,指出人类法律文明的跃进及成长过程中法律现代化的作用。法律现代化的出现,实现了我国法律文明价值体系上的创新,同时,法律现代化亦突显了我国由传统的人治社会逐渐转型为现代法治社会,其包含了人类法律行为及思想的整体过程,并且体现了我国法律逐渐走向多样化、统一化的过程。

关键词:法制现代化;概念;法律文化;社会转型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183-02

作者简介:徐远东(1986-),男,汉族,河南信阳人,法律硕士,信阳学院文学院,讲师。

法制现代化为时代论题,并且此论题具备较强现实性及理论性。现代化理论作为一种思潮具备较强广泛性,其主要目标即为探求传统社会在不同文化背景下,逐渐转向现代社会的共同特征。对于现代化内涵国内外学术界对其理解方式也较为多样,并且学者所提出的现代化概念具有一定特色,为我国现代化法制进程起到了较大明显的促进作用。

一、现代化概念

(一)现代与传统的变革

就广泛的意义分析,将传统概念进行变革即可被称为现代化,同时现代化亦为传统体制及生活方式转向现代体制及生活方式的更替。现代化跃进具备较强历史性,能够较大程度上实现人类文明价值体系的创新。现代化包含了人类行为、思想及各个领域产生的多方面变化进程。此进程为现代发展现象,并且此现象具备世界性,并非某些国家及某些民族内部所出现的特殊现象。原有社会形态及固有结构随着现代化的到来被改变,与此同时,现代化彰显了人们在社会、政治、经济等各个领域的革命性巨变。

(二)现代与传统的联系

其次,现代化也为一种连续型概念。若想对现代化这一世界性历史进程进行充分了解,就必须及时尊重历史的逻辑性,将此作为核心,不断对现代化历史运动的发展进行考察,遵从历史发展过程所产生的联系。在传统社会逐渐转向现代化社会的历史跃进中,存在对传统社会的否定及突破。传统社会为现代社会发展的基础,因此现代化社会包含传统性的内容及形式,由此可见,传统社会中包含一定现代化因素,同时现代化社会中亦含有一定传统性因素。因此,现代与传统之间存在对立关系,但也存在相符关系。现代化本身具有较强的民族风格,同时其特征即为世界性及普适性,由此可见,民族传统形式及精神将不会随着现代化的出现而消失。历史延续性特征在现代化背景下,能够实现民族发展模式的创新及完善,同时发展路径也得到较大拓展。针对许多西方社会,民族现代化改造需给予民族条件及需要下方可进行,因此就实际展开分析,现代化进程本身具备较强的连续性及阶段性,能够帮助人们实现民族甚至世界的统一。

二、法律文化及法律意义

在界定现代化概念的含义后,即要针对法律进行更为深层的认识,法律概念本身与现代化存在较强联系。但二者包含内容较为繁琐,因此树立二者概念的难度也相对较大。就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观念分析,法律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人们的经济关系及人际交往过程存在一定关联,若脱离了社会经济关系,将无法实现对法律现象的深层理解。

法律不仅具有较强的文化意义,还具有一定的社会政治涵义。人类活动的对象性成果,即为法律的文化现象,法律的文化现象能够将人们在活动中的才能及主观力量进行凝结。人们的相关活动若在法律文化世界中进行,则表示人們具有较强的个人意识及追求。而不同的民族及国家的社会生活条件存在较大差异,在此背景下,人们所展现的法律文化也存在较大不同。法律与法律概念存在相似性,就静态方面分析,法律制度的结构即为法制,但就动态方面分析,法律即为实现的过程。在研究法制概念的过程中,若仅站由实证的角度对法律秩序及规范进行分析,此种方式过于片面,因此应站在现代市场经济及现代民主政治的时代精神出发,不断对法制的价值内涵进行探究,讨论法律与权利概念之间存在的联系,如此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对法律的深层了解。法律文化与法律实践结合的产物即为法律,社会主体所产生现实且感性的活动皆为法律实践,由此可见,法律实践即在法律社会生活基础上实现有效运行。但若想实现法律社会的运作,必须在特定社会条件下方可有效进行。

三、法治现代化的发展进程及思想内涵

(一)历史发展走向

纵观历史过程中的发展特质与人类法律文明发展,人类法律文明中的发展进程多为成长与跃进。就实际展开分析,此类历史性跃进对法律文明体系造成影响的同时,亦为法律文明价值体系提供新的发展方向。法律现象并非已成定局,而是随着人类发展所不断推进、革新的。随时代发展、人类意识提升做出的法律修改亦不断向文明、人性化方面发展,但亦存在法律的客观性与公平性。此过程即为法律现代化进程,亦为法律发展中的必要步骤之一,具有历史客观性的同时亦能展现出历史必然性,即为随历史发展,法律的发展亦逐渐进步、现代化,与时代所并行。另外,法律现代化过程中,传统法治与现代法制所代表的各项内容具有较大差异性,但其思想始终不变,法律的具体定义与价值仍为尊重人的价值、尊重人的尊严等。

(二)近现代、当代中的发展基本性质

近现代、当代的法律发展基本性质中,除遵循现代法治社会发展节奏,逐渐与人治社会相脱离以外,更多的是遵循时代背景与人类思想转变。此基本性质变化幅度不大,对于研究法治现代化的概念架构具有较为有效的帮助,同时亦为法律现代化概念架构中的一部分。人治衰微、法制凸显的一系列过程即为发展基本性质的体现,即制度性因素的逻辑概念连贯一致,不存在漏洞。此类型亦可被称为“理想类型”,即规范体制与法律思想的融合。发展过程中,规范体制逐渐向法制型发展,传统性行动亦逐渐转变为合理性行动。理论与现实所呈现出的规范体系互相冲突、碰撞,从而必然呈现出两种不同态势,即规范与现实间的差异,若根据理论规范展开则对于现实具有一定差异,但若由现实着手,则与理论存在一定出入。因此,若想实现较为稳定的发展,应把握共同点,即实践过程中需遵循严格、合理的法律程式。并且各个环节与过程均为实现法律正义而存在。

(三)思想内涵及对应特征

就“法制现代化”这一概念展开宏观分析,着重剖析其思想内涵后可发现,法制现代化为包含人类法律思想、行为、实践因素的多方面进程,主要过程中亦存在重点,重点即为人类的现代化进程。现代化进程能否达到预期目的,使法治文明进一步进步,很大程度上依靠人的积极性,即社会主体积极性所起到的带动作用。带动过程中,人的主观能动性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理论释放、能量释放性,既包括法律制度的现代化、亦包括观念的现代化。其主要对应特征即为现代化进程所带来的思想变化,由思想变化所引发的现状优化。进而于优化过程中进一步提升思想价值,形成良性循环。若将法制现代化视为一类精神现象,则此精神现象中所包含的转变过程为人类法律兼职观念与行为方式的转变。

四、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将法制现代化的概念架构予以阐述,并结合实际将对应观点予以分析,并综合性作出概念架构。本文中所阐述的各类思想皆为现阶段所应用思想,法制现代化的对应概念亦随时代发展,未来发展中此类思想亦随时代转变。但需要注意的是,研究此类思想的过程中,还需与实际相结合,明确当代法制现代化的思想发展趋势,实现法制现代化结构的有效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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