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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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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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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流域生态补偿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0-01-12 阅读数:464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保持高速发展,我国面临环境污染、资源破坏等一系列危机。针对我国生态补偿的实践的现状和缺陷分析,取得关于长三角流域的生态补偿法律保障机制的启示。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为目的,从法律的角度去研究长三角流域生态补偿机制。

关键词:生态补偿;生态补偿的法律保障机制;长三角流域

中图分类号:F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195-01

作者简介:秦旭晨(1998-),女,汉族,黑龙江佳木斯人,江苏大学,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一、建立生态补偿法律保障机制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可以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规定奠定了生态补偿概念在法律中的基础。除了根本法,我国综合性法《环境保护法》主要是在整体上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两方面进行规定。此外,我国还有数量较多的单行法,如《森林法》、《草原法》、《水污染防治法》等都出现了“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助”等具有生态补偿概念的规定。综上所述,不难看出我国在方方面面表示了对生态补偿保障机制的认同,但仅分散的,广泛的,数量繁杂的存在于我国的法律之中,我国仍是缺乏专门的生态补偿条例。我国有必要建立一个比较完善和规范的生态补偿的法律保障机制。

二、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现状及缺陷

2008年《水污染防治法》首次规定了以法律形式国家要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之后我国先后在渭河流域、新安江流域、九州江流域、东江流域、滦河流域以及汀江-韩江流域的生态补偿探索初见成效。

(一)缺乏专门的生态补偿条例

流域作为一个生态系统,是由生物和河流湖泊、森林草原、农田池塘等环境之间构成的统一整体。为了在法律层面对流域生态进行补偿,因为我国没有专门的生态补偿立法,只能灵活运用各环境保护的单行法。

(二)完善政府和区域合作机制

流域作为地理区域通常不与行政区划一致,所以使流域生态补偿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我国生态补偿管理体制较混乱,只是各区域为维护自身利益制定政策,缺乏统一的国家层面或区域层面的环境管理与监督机关,形成跨省区、跨区域、跨生态功能区的利益协调机制。

(三)生态补偿融资渠道单一

生态补偿的主要方式是通过政府主导的国家财政转移支付生态补偿,却忽视了市场机制的能动性。可以从收益的企业、社会团体、个人进行利益协调,只有国家支付转变为公共支付,得到社会的广泛支持,才能让生态补偿的实施具有持续性。

三、长三角流域生态补偿法律保障制度完善

长三角地区在中国现代化建设大局和全方位开放格局中有着举足轻重的战略地位,所以这一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系统治理与保护必定要加强重视。我国目前应当在长三角流域这一重要生态功能区落实生态补偿,从生态补偿标准、方式、资金来源、和相关配套制度几方面建设法律保障机制。

(一)健全完善生态补偿标准法律保障机制

虽然在我国生态流域补偿实践取得初步成效,但发现各个流域因为情况不同,补偿金额也高低不等,差距很大,这就很难衡量具体的生态补偿标准。而且各区域间发展不平衡,只能在我国不断的实践中收取经验,建立一套完整的、全面的、综合的生态补偿标准。

(二)健全完善生态补偿方式法律保障机制

“以中央财政生态补偿基金和跨省际的生态补偿资金为重点,实施长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建立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共建共享机制。”平衡政府财政补偿和市场激励方式,并且调动社会资源补偿方式的活跃度。

(三)健全完善生态补偿资金来源法律保障机制

使來源资金渠道多元化,不仅财政转移支付还可以通过公共利益机构吸纳企业、社会团体及公众的力量、提高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度等。比如长三角流域作为长江的下游部分,应该跨区域针对长江中上游对长江环境污染、资源破坏等受益者与下游生态治理的受害者进行利益协调。

(四)健全完善生态补偿相关配套制度法律保障机制

长三角流域应该从国家层面建立一个统一的管理机关,可以跨区域统筹长三角流域生态补偿相关事项。做到权责统一,不仅能提高工作效率,还能防止出现道德风险问题。

四、结论

我们应该在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寻求一个平衡点。习近平总书记今年曾多次提到长江经济带发展问题,要求共抓长江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所以建立长三角流域的生态补偿的法律保障机制应该会得到国家的大力支持。

[ 参 考 文 献 ]

[1]张君明.我国生态补偿法律保障机制的构建[J].法制博览,2017(26):44-45.

[2]周念平.我国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研究:以怒江流域为例[D].昆明理工大学,2013.

[3]李晓亚,樊睿.构建生态补偿法律保障机制新论[J].今日中国论坛,2013(21):310-311.

[4]张小军.渭河流域生态补偿法律保障机制探析[J].社科纵横,2018,33(5):7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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