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稿邮箱:fzbl@fzblzz.com
  • 在线编辑QQ:1541328756
法制博览版权信息

主管单位:共青团山西省委

主办单位:共青团山西省委

编辑出版:《法制博览》编辑部

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邮发代号:22-80

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投稿邮箱 :fzbl@fzblzz.com

在线编辑QQ :1541328756

论文鉴赏 当前位置:首页 > 论文鉴赏 > 正文

警察出庭作证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1-11 阅读数:519

摘 要:在司法程序当中,公正公平以及保障人权可通过警察出庭作证制度较好的展现出来。本文主要针对此制度问题展开研究,基于对其他国家先进制度的学习,对警察出庭作证的必要性与现实可操作性进行了分析,从而完善诉讼模式,将我们国家的法治化建设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关键词:警察;出庭;作证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196-01

作者简介:骆伊娜(1994-),女,汉族,浙江义乌人,浙江工业大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法学。

一、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概述

在我国,警察到庭陈述和证明指的是承办相关案件的侦查人员针对办案期间的证明材料或是有关于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材料在法庭上向法官口头表述,并且接受控辩参与各方提出问题的一种诉讼制度。它可以有多种发起方式,由检察院向法院提出申请,或者由法院依职权决定通知相关侦查人员到庭,或者由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主动提出申请。

二、警察出庭作证的意义

(一)有助于排出非法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当辩护一方提出非法证据排出的申请时,仅仅凭借讯问笔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等常常难以使控方证明证据的合法性,而一旦直接接触案件的侦查工作者出庭陈述,同时对控辩两方的询问进行回答,对于证据合法性的判定将会产生极大的助力,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

在我们国家,“过于看重实体,但是却太过轻视程序”的司法思想留存已久,特别是在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中,非法暴力取证的现象时有出现,而往往在法庭上单凭控方的举证难以真正判别侦查阶段证据取得的合法性,也将使被告一方处于劣势地位。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贯彻,由警察出庭就自己目击的犯罪情况进行证明,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本就是一种程序性的体现,这对控辩平衡的保护,加强法庭的对抗性都十分有益。

(三)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

警察不出庭作证,当控辩双方对证据的合法性产生质疑和分歧时,往往会导致庭审节奏拖延甚至停滞,证明难度提高。如果由直接参与案件的侦查人员出庭进行陈述,接受各方的质询,解释证明证据取得的合法性,可以极大地节约诉讼的时间,提高诉讼效率。

三、国外警察出庭作证制度考察

(一)英美法系国家

在英国,警察是服务于庭审的,确保庭审活动的顺利完成是其基本的义务,控诉方不直接收集证据,该国的传闻证据规则从客观层面上要求警察必须出庭,而且要以证人的角色来证实案件里的证据。英国在1984年的《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中清晰的指出,出庭作证不但是警察还是其必须完成的义务。美国的法律也非常注重警察出庭作证,《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及证据规则》指出出庭作证是美国警察所应尽的义务,在法庭传唤之后,出庭是身为证人的警察所应完成的任务,并且还应对控辩两方的质询进行回答。

(二)大陆法系国家

德国的刑事诉讼法明确提出证人应就其悉知的事实出席法庭进行作证,不能用证明、询问笔录代替,如果法庭无法对目击证人进行传唤,那么作证的任务就需由该案件的警察完成。日本在公审的时候,只有司法警察在此期间对相应的询问做出回答,法庭才会认可勘验结果,反之则不能被视作证据。

四、我国警察出庭作证的现状

(一)立法和司法现状

在我们国家,立法上对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规定还有许多欠缺之处,相应的规则比较粗略,在2012年修订版的《刑事诉讼法》第57条及第187条专门针对警察出庭作证做出了规定。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也并不重视警察出庭作证,这一制度在我国的贯彻与实行还有很长的道路要走。

(二)存在的问题分析

我国在警察出庭作证制度上的缺乏首先是立法上存在了缺陷,长时间的立法空白,规范不全面,法律不明确是根本原因。其次,受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影响,我国采用的是公检法三机关的线性结构工作模式,这样三机关互不隶属,民警没有了出庭作证的义务。法院的威信削弱,无权直接要求相关民警出庭进行陈述证明。我国对于警察出庭作证的配套策略还不够健全,未清晰指明应出庭但不愿出庭作证所需担负怎样的结果,也未对相关的法律保障进行设立。

五、我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警察出庭作证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警察出庭作证的规定仅仅设立了一些原则性内容,但是在现实运用的时候却困难重重,还需再度细化。对于警察应当出庭而不出庭作证的行为,法律应当制定惩罚条款,且根据其身份性质应当制定比普通证人更为严苛的法律规定。对其作证的范围进行合理的划分,节约司法资源,抓住根本分歧。

(二)建立警察出庭作证的保障措施

鉴于普通证人、警察出庭作证率不高的原因还存在着证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我国法律应当同时制定相关保护措施,使这些作证者的人身安全得到确保,保护主要涵盖了预防性及事后两方面。尤其在一些高危案件如涉毒案件中,成立专门的机构来进行对证人的保护。

(三)完善诉讼模式

作证率极低的一个关键缘由就是我们国家长久以来过于轻看警察出庭作证。三机关线性结构的作业致使警、检提交的侦查结论和公诉材料对法庭判决有着极大的决定作用。可以借鉴其他一些国家的检警一体化模式,将侦查活动的指挥棒交给检察单位,激励警察自发出庭作证,并对检察单位的监督职能进行强化。

[ 参 考 文 献 ]

[1]王晨.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问题研究[D].河北大学,2016.

[2]张慧.浅议刑事诉讼法中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7.1(上).

[3]张建良,王利平.民警到庭陈述和证明制度新论[J].湖北民警学院学报,2012.6.


编辑整理:法制博览杂志社编辑部 官方网站:www.fzblzz.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