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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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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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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

发布时间:2020-01-11 阅读数:581

摘 要:案例指导制度以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和实现司法公平公正,做到“同案同判”为出发点,在借鉴英美法系判例制度基础上,为适应我国特有的国情和司法制度应用而生。随着我国司法改革和法治社会的发展,案例指导制度也有相应的完善。从而更好的服务于我国的司法制度。

关键词:案例指导制度;效力;行政法指导性案例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197-01

作者简介:冯雪莲(1997-),女,汉族,甘肃定西人,新疆大学,硕士,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对案例指导制度的探索始于2005年,时隔五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文件①中再次明确规定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内容,与此同时,司法机关也同步公布指导性案例,标志者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的探索取得阶段性成果。司法工作者和学者对案例指导制度的理论和司法实践运行的探索也进入白炽化阶段。随着法治社会和依法治国的推进,案例指导制度的制度不断成熟,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也越来越符合我国国家法治建设的需要。案例指导制度的目的在于三个方面:一是解决纠纷、疑难杂案;二是实现司法公平公正,做到同案同判;三是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一、指导性案例的基本内容

规定的第2条要求指导性案例首先需满足必须是具有既判力的案例,其次还要求所选的案例是有社会影响力的,受广泛关注、法律无明确的规定、具有代表性、疑难杂案或新类型案件、具有其他指导作用的案例。②所以选取符合上述要求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案例,来指导本机关或下级机关的司法活动。这样既可以解决疑难案件也可以很好的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时有些初学者会认为“案例指导制度”和“指导性案例”有所差异,其实二者只是称谓不同,都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指导性案例选编工作的重视和理论的完善。

二、指导性案例的效力

(一)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基本概况

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指导性案例制度的确立是为了促进司法制度的完善,最大限度的实现司法公平公正,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疑难案件。所以在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制度的基础上,弥补成文法的落后性和僵硬性的特点的基础上应用而生的一种制度。但案例指导制度的确定并不会改变成文法的性质,它是以成文法为主,指导性案例是一种补充。我国的指导案例制度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制度不同。判例制度是法官“以法造法”、判例在英美法系国家属于法的的正式渊源、司法判例有法律效力、英美法系国家判例的核心价值在于法律制定。案例指导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法的适用、并非法的正式渊源。判例制度赋予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案例指导制度是为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规范司法权的行使。所以案例指导制度是对英美法系判例制度的灵活性和对遵循先例制度的借鉴,再者结合我国司法制度的特色而形成的司法适用制度。此制度类似于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但和判例制度存在巨大差异。

(二)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变迁

人民法院相继公布的文件③中均对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做了明确规定。第14条规定指导性案件的效力为“参考”,指导性案例的规定为“指导”,“应当参照”④,法院所规定的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应不断加强,本级或下级机关应更重视指导性案例的导向。但是,对于指导性案例应如何在裁判文书中体现,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学者和司法实践中观点各异:有学者主张完全否定的观点,有学者主张不完全肯定的观点,认为可以引用其中一部分,如:裁判依据和裁判理由。从目前司法实践的实际看,裁判文书的裁判说理部分可以引用和参考。

三、最高法院公布的行政指导性案例的效力

关于行政指导案例的效力,学界的代表性观点有实际的拘束力、强制拘束力、参照适用效力、无效力,仅具有指导作用等等。有些学者主张最高法院公布的行政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分类分为:解释型类、判例类、强指导、弱指导类、创制型类等,经对裁判要点、基本案情、判决结果的分析,指导案例5号属于创制型案例、指导案例6号、40号属于解释型案例,指导案例20号、38号、39号、76号、属于强指导类。其余案例多属于弱指导类的案例。综合比对最高法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前期公布的案例倾向于解释型和强指导的居多,后期公布的弱指导型的居多。同时也可以看出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是对判例制度和我国的司法制度相结合的适应我国法律发展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适用制度。

[ 注 释 ]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

②王惠敏,孙朋飞.我国案例指导制度之梳理与整合[J].法治与社会,2016.10(上).

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

[ 参 考 文 献 ]

[1]刘作翔.案例指导制度的定位及相关问题[J].苏州大学学报,2011.4.

[2]张志铭.中国法院案例指导制度价值功能之认知[J].学习与探索,2012.3.

[3]王惠敏,孙朋飞.我国案例指导制度之梳理与整合[J].法治与社会,2016.10(上).

[4]朱順.案例指导制度的中国特色问题[J].法学研究,2015.11.

[5]李红梅.案例指导制度的未来与司法治理能力[J].中外法学,2018.2.

[6]王卉.我国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定位[J].司法实务,2012.4.

[7]中国裁判文书网[EB/OL].http: // www. court. gov. cn/  zgcpws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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