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1-10 阅读数:526
摘 要:代孕作为一项人工生殖辅助技术,其一诞生就对各国伦理、法律产生了极大的冲击,随着代孕技术的不断成熟,代孕是否应允合法化依然争议不断,但很多拥有代孕技术的国家已经对代孕行为解禁,而就我国当前状况,对于代孕是持反对态度。
可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技术的成熟以及观念的变化,一味禁止已不符合目前社会生活的需要,这也是目前代孕市场供需两旺的状态。文章从无偿代孕角度出发,将代孕的可合法化限定在无偿的范围内,从法理的角度证明代孕具有实现合法化的法理基础。
关键词:代孕;无偿代孕;公序良俗;身体权;生育权
中图分类号:D922.16;R1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200-01
作者简介:李琦铭(1995-),男,黑龙江人,黑龙江大学,法律(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法理学。
一、代孕的基本问题概述
代孕是由人工生殖技术衍生出来的一种表现形式,就是由代理孕母或者说代孕妈妈在人工生殖技术的辅助下,替委托人怀孕并分娩子女,代孕母亲在分娩后将所生子女交付委托人抚养的过程。
代孕作为人工生殖技术的衍生技术包括基因型代孕与非基因型代孕(完全代孕)。基因型代孕,代孕母亲与所生子女存在基因关系,与“借腹生子”的含义有重叠之处,这种代孕方式无论从伦理还是法律道德层面都是必须反对的,因此不多赘述。而非基因型代孕也就是完全代孕,指受委托方通过人工生殖技术辅助使代孕母亲怀孕分娩,其所分娩子女与代孕母亲没有任何血缘关系。
二、目前中国阻碍代孕合法化的法理因素
目前对于中国来说对代孕的态度依然是持反对的,而反对的声音中最严重的问题就是代孕违背公序良俗的问题。代孕作为一种非自然的生育方式,冲击了传统的家庭观和人伦观。代孕存在婚生子女的父母有血缘关系的情况,虽然需要根据精子库和卵子库情况综合分析概率很低,但是代孕的出现大大加大了这种可能的几率。
学界亦认为代孕侵害代孕母亲的身体权。女性怀孕期间对身体的消耗是巨大的,孕妇怀孕期间还要承担着巨大的风险。其次,孕妇在产后需要调理保健,原因就在于分娩的过程对于产妇有着极大的负担,对身体有很大的损耗。从这个角度来说,学界相关学者认为代孕是委托夫妻和相关当事人对代孕母亲身体权的侵害。
生育权是属于委托双方的,委托方行使自己的生育权的同时本身已经对受托方的身体权造成损害,这就看上去构成了行使合法权利造成他人权利损害的权利滥用。
三、无偿代孕合法化的法理基础
关于代孕破坏传统的家庭、人伦观方面。每一项科学技术的诞生必然伴随着否定的声音,但这也是人类进步的一种体现,人们的思想目前对于代孕已经逐渐宽容,新的技术将带来新的思想,家庭伦理内容也会有所變化。
我们不能害怕改变而不去改变,代孕并不是第一个受到质疑的科学技术,甚至人工生殖技术、胚胎移植(试管婴儿)技术的诞生也同样遭到否定和质疑,但为人类带来的贡献现在是有目共睹的。而且不容小觑的是代孕技术在不断的完善、不断的成熟,完全代孕的出现显然使代孕子女与代孕母亲没有任何的血缘关系,所以二者终适应。
无偿代孕是代孕母亲身体权的实现。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身体权的内容也在不断的丰富。公民享有身体权的意义在于可以支配自己的身体,目前社会上捐精、捐肝、捐肾、献血等法律行为都是受法律规制的,也正是公民享有并行使身体权的表现。那我们不禁要问,以上这些行为被舆论、道德歌功颂德,为何代孕要受到此种待遇。
再则无偿代孕也是夫妻生育权的实现。正如前文所述,生育权同样是一项基本人权,生育权无法保障就更不要说身体权如何实现。公民有生或不生的权利,生育时间的自由,生育间隔的自由,那么就有由谁生的自由。
生育权作为一项合法的权利,这点毋庸置疑。但是不孕不育夫妻双方并无滥用权利的故意。不孕不育夫妻生育权的行使对于代理孕母来说并没有造成任何损害,所谓承受的痛苦只不过是正常妊娠过程中的生理过程,不孕不育夫妻只是使用了代理孕母子宫的妊娠功能,并无侵犯身体权之嫌。因此不孕不育夫妻生育权的实现不存在对代孕母亲身体权利的滥用。
四、结语
一项新兴技术的诞生,社会各界应关注的是对其监管的跟进和同步使之一致,而不仅仅是在伦理上的指责以及对法律失范的抱怨。我们既要反对非法代孕行为所带来的种种危害,又应考虑到具有生育障碍的患者渴望拥有下一代的心愿,进而从法律监管程序上予以分别对待。
从法理基础角度,无偿代孕实质是实现了不孕不育夫妻的生育权,更是从真正意义上落实自由人权。伦理方面,人类社会的善良风俗而衍生的伦理道德必定会随着社会的进步也逐渐进步,二者终将适应,使新思想融入新技术。
如果技术的发展完全摆脱道德标准以及法律的控制自行其是,其将带来的必然是毁灭与沦丧,因此才要尽快出台法律以及相关规定规范代孕行为,使代孕行为正规化规范化,使代孕家庭得以安心。
[ 参 考 文 献 ]
[1]刘长秋.代孕的合法化之争及其立法规制研究[J].伦理学研究,2016-01-15.
[2]胡月月.完全代孕合同合法化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5(32):7.
[3]李思华.我国代孕行为的合法性研究[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06-20:15.
[4]孙思雨,钟艳.代孕合法化研究[J].法制博览,2015(10):57.
[5]余静.从我国首例胚胎继承权案看代孕合法化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4(32):37.
[6]陈秀萍.代孕行为合法化探析——由全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案引发的思考[J].金田,2015(4):17.
[7]李宗录.从美国Baby-M案看中国代孕合法化[J].社科纵横,2015(4):21.
编辑整理:法制博览杂志社编辑部 官方网站:www.fzblzz.com
上一篇:关于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学研究
下一篇:跨境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