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1-08 阅读数:543
摘 要:避税是每个国家普遍存在的问题,而且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开展,避税方法多种多样,这对一个国家的反避税工作来说无疑是一大挑战。本文从加强反避税立法层级、加强国际间的反避税合作、建立专门的反避税机构、提高税务人员的执法质量等四个方面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为我国接下来的一系列反避税工作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反避税;缺陷;避税经验;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2.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209-01
作者简介:余孟先(1993-),男,汉族,安徽寿县人,上海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一、反避税的概念
反避税是指国家税务机关以政治权利为基础,依据税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通过采取一些措施进行规制避税行为,一般包括预防避税行为以及惩治已经实现避税的行为。
二、我国反避税法律制度的缺陷
(一)反避税立法权限及层次不明
我国《立法法》规定了税收法定原则。但是在现实中除了《企业所得税法》之外,其他两部都是国务院制定的单行性条例,只具有行政法规性质,而且我国关于税收的相关法律解释都是以国税局和财政部做出的解释为主。这就表明,我国以行政主导型的方式制定反避税法律,违背了税收的最高法律原则,而且也同现代法治中关于分权制衡的理念不符。
(二)反避税国际间合作缺乏
随着全球经济化不断深入开展,国际间的合作变得越来越重要,在反避税方面尤为如此。避税方式越来越多样化,跨国公司之间的国际避税也越来越常见,如果我国不开展国家合作,国内的税务机关难以查出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更不利于反避税活动的开展,因此我国应加大反避税国际间的合作。
三、国外反避税制度的比较
(一)美国的反避税制度
1.报告公司制度。在美国《国民收入法典》中规定,凡是直接控股或是间接控股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公司,其就有义务向美国的税务机关报告它的公司经营情况,如果符合条件的公司违反法律,美国境内的关联企业罚款一万美元,并责令其在三十日之内继续向税务机关提供其经营材料,若该公司逾期不提供的,再加罚一万美元。
2.美国规定纳税人在从事涉外活动时须履行申报手续。美国联邦政府为了有效地反避税,其进行了一系列的申报制度,美国政府规定纳税人活动须得到本国政府的同意。
3.加强国际反避税合作。由于在国际避税行为中,通常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国家,因为美国就与大多数的国家缔约了有关纳税人信息交换的协定。通过这个协议,两个税务机关更加有利于掌握纳税人的本人信息以及在国外的经营信息,从而防止纳税人通过跨国行为达到逃避税收的目的。
(二)德国反避税制度
德国是非常重视与其他国家进行反避税合作的国家之一,为了打击国际间的避税行为,其通过与欧盟内部的一些国家签署税收协定进行合作,互相交换避税人的信息和情报从而各国之间协调行动,这种手段有效地规制了避税行为。
四、完善我国反避税制度的建议
(一)提高反避税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立法阶级
在我国,关于税收的立法大部分来自于国务院或者财政部的有关条例和通知,其文件较多且内容不具有统一性。对避税的法律规定,不应散落在各层次的税收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之中,而是应该深入贯彻税收法定原则,将那些执行起来较为成熟的法规和规章加以修订、完善,对它们进行立法,使之上升到法律层面,从而提高反避税法规的法律效力,增加反避税法律的威慑力。
(二)加强国际间的反避税合作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跨国企业通过转移资产各种方式进行避税,这种跨国间的避税行为,如果仅仅单纯依靠税务机关单独查处是非常困难的,因此我国可以通过与其他国家签署税收协定,通过各国之间的协同努力之下,进行纳税人的信息相互交换,做到充分了解纳税人的国内和外国的有效信息,当发现其有避税嫌疑时,能够及时有效的了解到其在国外的动态,从而达到有效地规制跨国避税行为,保护国家利益不受损失。
(三)建立专门的反避税机构,提高税务人员的执法素质
我国应当集中建立专职的反避税机构,避免在避税行为出现之后各税务机关互相推诿、不作为的现象,建立专门的反避税机构职责明确,不会出现责权归属不明的情况,有利于反避税工作的有效进行。在反避税过程中,还必须有一群高素质的执法人员,具有丰富的反避税工作经验。
五、结论
从本文的研究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反避税制度至今没有形成一个完整具体的反避税立法体系,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的反避税工作还应要围绕立法和制度进行展开,只有健全的反避税法律制度,才能为我国接下来的一系列反避税工作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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