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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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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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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职务发明专利权属分配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1-07 阅读数:554

摘 要:职务发明专利权属分配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不仅能协调好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关系,还能有效调动员工的创造积极性,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的可持续发展,但目前我国职务发明专利权属分配制度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制度还有待完善。因此,本文主要对我国的职务发明专利权属分配制度进行了研究,希望能够为专利权属的分配制度的完善提供一点参考。

关键词:职务发明;专利权属;分配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3.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201-01

作者简介:李菁(1978-),女,陕西西安人,本科,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五研究所,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法律。

一、我国职务发明专利权属分配制度的现状

(一)对职务发明划分

所谓职务发明就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等当中的工作人员在进行相关的任务或者利用工作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相关职务发明创造。目前我国对职务发明的划分主要有三种,第一是在本职工作中创造出的发明;第二是完成了本职工作之后,在单位布置的其他任务中创造出的发明;第三是单位退休人员以及调离原单位的人员在一年之内只用单位物质条件创造出的发明。

(二)对职务发明权属的主要认定标准

在对职务发明以及非职务发明进行认定时,其标准是不一样的,因为职务发明必须是要在员工在单位内受雇的时间之内完成的创造,由于雇佣双方都签订了相应的劳动合同,因此单位对员工的发明拥有一定的权利,所以法律不能将职务发明的权利完全赋予发明职工。对职务发明权属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员工在任职期间产生的发明,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并不属于个人,而是单位根据意志對其进行处理,单位可以依照法律申请专利,也可以依照法律对专利权进行转让;第二是当申请的专利得到批准之后,单位就拥有该项发明的专利权,具有明确的主张权;第三是对于使用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的发明创造者,单位与发明创造者之间可以依据法律签订相关的合同,对发明的专利权属进行规定,有效避免发生权属纠纷。

(三)目前我国职务发明专利权属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

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类,其中包括(1)对执行本单位的任务的规定太笼统,没有明确规定执行本单位任务的工作人员界限,导致一些临时的员工被归入了单位的本职员工的类别;(2)对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界定不明确;(3)没有完善的职务发明人的奖酬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创造发明工作人员的创造积极性,阻碍了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同时还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二、如何完善我国的职务发明专利权属分配制度

(一)明确界定“本单位”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单位的种类在不断增多其形式也发生了多种变化,所以要对“本单位”做出更加明确的定义和解释,因此在实际的工作当中,如果雇佣双方签订了雇佣合同就要将其作为证明的标准,但是如果没有签订相关的雇佣合同,在单位申请发明专利权时,就要通过举证证明双方的雇佣关系,如果没有有效的证据,那么单位将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并且所属的职务发明权利应该以构思发生所完成的时间为界点,分成在原单位构思以及在新单位的构思,如果发明人是在原单位完成了对发明的构思,那么专利权就应属于原单位,反之则属于新单位,如果创造发明者的构思一半来自原单位一半来自新单位,则应该综合考虑两个单位是否都将享有相应的专利权。

(二)限制好“本职工作”

通过借鉴其他发达国家中对本职工作的规定,可以让本职工作的界定更加明确,所以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的分配制度当中,应该对“本职工作”进行限制,即本职工作是工作人员在受雇的过程中完成相关工作,并且在雇佣双方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时,应对发明创造工作的具体内容进行规定,让雇佣双方在产生纠纷时能做到有法可依,保证整个工作的公平性。

(三)对离职一年后创造的发明进行重新归属

对离职一年后创造的发明的重新归属大概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员工离职之后在单位内完成的发明创造物具有实质性的突破可以属于职务发明,单位能够在员工离职后的若干年内拥有对发明创造的主张权利,而另一类是员工在离职后在单位内完成的发明没有实质性的突破,则不属于职务发明,将其进行综合,就是将创造发明能否获得实质性的突破的时间与员工离职的时间相对比,确定其是否为职务发明。明确发明创造的归属权可以有效保障雇佣双方的权利以及既得利益。

(四)建立和完善职务发明者的奖酬制度

尽管现行的专利法中规定了单位应给予发明人最低限额的奖金以及通过专利获得的利润中发明人所拥有的报酬最低比例,但是却没有明确报酬的数额以及相关的参照依据,因此要完善职务发明者的奖酬制度,首先让雇佣双方对其进行协商,并且保证整个过程公开公平,积极听取员工的意见,使构建的奖酬制度更加科学、合理,切实保证员工的利益,提高发明人所获得的相应报酬的最低比例,有效调动发明人的创造积极性。

三、结束语

将职务发明专利权属分配制度进行完善,明确其中本单位、本职工作等的界定条件,使员工与工作单位之间的权益能得到平衡,才能有效调动单位和工作人员对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并通过完善职务发明者的奖酬制度,保障他们的奖酬权利,才能让我国的发明创造事业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使我国的综合实力得到不断地提高。

[ 参 考 文 献 ]

[1]谢地.试析我国职务发明构成要件的再修改思路[J].电子知识产权,2018(02):48-59.

[2]王冰洁.企业控制权安排及控制权效率改进机制研究[D].重庆大学,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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