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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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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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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的刑法保护研究

发布时间:2020-01-06 阅读数:477

摘 要:新世纪以来与此相伴随的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我们己经进入了一个全新的信息网络时代,但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日益猖撅,本文主要探讨刑法对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缺失问题,并提出完善网络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对策建议。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刑事保护问题是近几年来逐步兴起的一项交叉性和边缘性的研究领域。本文在分析中國现有著作权刑事法律保护体系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著作权刑事立法的几点设想。

关键词:著作产权;网络犯罪刑事保护;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204-01

作者简介:苏文燕(1994-),女,汉族,海南东方人,海南师范大学法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一、网络著作权概述

(一)网络著作权的概念

网络著作权不是一种新的著作权形式,它只是网络环境产生的一种特殊形式的著作权。网络著作权的狭隘概念是指网络环境下作品享有的着作权,更注重网络环境下传统著作权所创造的新权利,即传播信息网络的权利。网络著作权是网络作品权利人享有的著作权。

(二)网络著作权的权利内容

1.关于发表权和发行权

发布权是指决定是否公开的权利。分发权是指通过销售或礼品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利。就传统作品而言,发布权与发布权之间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但在网络环境中,两者之间的界限相当模糊,版权所有者出版的行为也在互联网上发挥作用。

2.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网络背景下的一种新型权利,国家对此权利的处理立法大致可分为两种:一是权利具体规定为新权利,如日本立法其次,它包括在现有类型的权利中传播信息网络的权利,并没有增加新的权利,例如美国的立法。应该注意的是,对于在线作品,信息网络通信的方式已经集成了各种通信模式,例如传统作品的表演、发行、展览和广播。传播作品的传播者在作品传播中享有一定的版权邻接权,包括出版商对其出版的书籍的权利,表演者的表演权,音像制作者对其视听产品的权利,以及广播和组织。但是,在网络环境中,版权所有者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他们的作品。这种通信方式的建立使得版权所有者无需使用其他人来传播他们的作品。

二、刑法对网络著作权保护之不足

从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来看,中国的“版权”概念采用了大陆法系的模式,其重点是保护作者的权利。其权利内容包括产权和版权所有者的精神权利(例如,中国版权法规定的版权包括出版,签署,修改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性等权利,不同于普通法国家的“着作权”概念,着重于保护作品的财产权。刑法第217条只保护版权所有者的复制和分配权。我在前一篇文章中已经提到过这一点。事实上,虽然“着作权法”第48条规定了对版权所有者及其相关利益的产权的全面保护持有人,不仅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筛选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拍摄权、翻译权和集会权等一般财产权,以及数字工作权和反解密权的权利。

三、完善网络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改变立法模式,发挥附属刑法应有功能

现行刑法无法为网络版权提供充分保护的主要原因在于刑法滞后,为了弥补“刑法”与“着作权法”中刑事责任条款的差距,至高无上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可能不会重复司法解释,但由于司法解释本身的有效性和性质,这种修复不仅难以真正满足网络版权的保护需要,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相关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之间的矛盾。没有特别规定或严厉惩罚,仅限制或预防某些或某些严重或严重的犯罪行为是不够的。他认为,新出现的犯罪可以及时,灵活地制定和修订附属刑法,是完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制度的合理选择。

(二)完善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构成

只要有足够的社会危害,任何行为都应被视为纳入刑法范围,不得以此为借口放纵此类违法行为的持续扩散。就作者而言,互联网上的大量免费信息确实为他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增添了极大的便利和丰富的元素。虽然在现阶段,似乎仍然难以接受将非营利性侵犯网民纳入刑法的做法,但从版权法发展的趋势来看,这是不可避免的。出售侵权复制品时,单独出售侵权复制品是不恰当的。虽然应该追究侵犯侵权复制罪的刑事责任,但没有必要单独列出。此类行为可归类为侵犯版权。

(三)调整侵犯著作权犯罪刑罚方式

对于寻求经济利益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罚款和财产没收等财产处罚。另外,我建议增加版权侵权罪的资格处罚申请。例如,如果自然人侵犯了网络的版权,他或她可能会被剥夺自然人的资格,以根据网络的实名制进行网络活动,单位犯罪可以根据网站侵犯着作权犯罪的双重处罚制度予以取消。该单元适用于所有在线业务活动,并且可能不会申请在一段时间内从事相关网络活动的许可。

四、结语

本文讨论了如何在数字时代提高网络版权的刑法保护。立法者应该考虑到法律“稳定”和“适应”的两个主要因素。版权法不仅要在调整社会关系,确保社会有序发展,及时调整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维护相对稳定是维护法律本身权威的前提和基本要求,否则将难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基于此,中国的版权法也必须保持一定的可预测性和活力。

[ 参 考 文 献 ]

[1]宗艳霞.网络著作权行政法保护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7.

[2]任意鑫.多边条约知识产权执法规则发展趋势及其应对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6.

[3]王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刑法保护[D].吉林大学,2016.

[4]周荣荣.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刑法保护研究[D].安徽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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