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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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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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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物的认定与类型化分析

发布时间:2020-01-06 阅读数:930

摘 要:人格物是指与人格利益紧密相连,体现人的深厚情感与意志,其毁损、灭失造成的痛苦无法通过替代物补救的特定物。判断一物是否为人格物可以通过时间因素,物之来源,珍稀程度,物之用途或物之价值内涵来判断,其典型形态包括源自生命周期仪式的物品,代表荣誉的物品,身体物质,蕴含情感的物品。

关键词:人格物;人格利益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065-03

作者简介:王炎(1991-),女,汉族,山东聊城人,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助教,吉林大学,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

人格物之所以具有区別其他普通物的价值,乃是由于其包含的人格利益,人格利益的认定也是人格物认定中最为关键的部分。然而,人格利益具有抽象性和个体性的特点,不仅难以用一个普适性的概念来描述,而且难以用具体的标准来衡量。种类繁多的人格物中,每一种人格物所包涵的人格利益价值,一般只体现在该人格物的所有者处,对于不知情的第三人来说,该物与普通物是一样的,若不对他人事先告知,他人根本无法判断该物就是人格物。虽然人格物具有多种表现形式,但我们依然可以通过了解人格物的形成过程,来确定其判断标准。人格物受侵害时,其当时的状态表现为人格物,而此物之前或之后能否认定为人格物则无法确定,所以我们必须以发展的眼光对人格物有一种动态的认知。以笔者检索到的关于人格物的案例来看,人格物的形成主要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该物品象征了特定人的人格或者寄托了所有者的情感;另一种是该物本身源自人的身体或者本身就是所有者的智慧成果。一般的物品转变为人格物的原因多种多样,但通常都是因为以下因素:

第一,时间因素。以物品拥有时间的长短来判断人格利益的大小,这符合人类最朴素的价值观。许多物品的价值确实是因时间的流逝而愈加珍贵。人作为一种情感动物,对其财产完全可以通过拥有时间的增加而寄托更多的感情。人格利益较为重大的人格物,往往是因拥有时间较长,其所体现的物与人格之间的关系往往更密切。一双主人穿着多年的草鞋虽然破旧不堪,但该草鞋因为伴随主人多年,与主人共同度过了人生中的艰难岁月,人格利益价值才得以彰显。因此,在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宠物犬“莎莉”丢失案中,主审法官认为“之所以支持蔡先生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蔡先生饲养该宠物狗达12年之久。由于蔡先生是一位独居老人,亲人常年不在身边,在12年的独居生活中,是宠物狗带给了蔡先生精神上的陪伴与慰藉,同时在饲养过程中,蔡先生也对宠物狗付出了许多精力与心血。12年的相处使蔡先生与宠物狗之间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宠物狗对蔡先生而言早已成为了生活中不可或缺之物,其丢失给蔡先生带来的精神打击不可谓不严重,故而支持蔡先生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①这就正是体现了时间对于累积人与物的特殊情感的重要作用。②对于此种情况大多数人都表示认同,这也是许多古宅、旧物等留存时间很长的东西被人们所珍视的原因。

第二,珍惜程度。这是通过观察物品持有人的物品保存状况来对人格物进行认定。假设某件物品象征了特定的人格或者寄托了所有者强烈的情感,那么持有人势必会对物品小心保存、多加爱护,以免物品毁损灭失,这就是物品持有人对物的珍惜。并且,持有人对于物品的珍惜程度能通过持有人的行为来判断。比如,某幅书画作品的持有人将该书画作品摆放在靠近火源的位置,随时有可能毁损灭失,或者任意堆放在杂物间,此时持有人主张该书画作品包涵了重大人格利益,想必是很难让人信服的。珍惜程度的高低反映了该物在持有人心中的地位,同样能看出该物对持有人的精神价值。但仅珍惜程度依旧并不足以表明某物的人格价值属性,因为每个人的生活习惯、认知程度以及情感的处理方式均存在差异,判断珍惜程度时,也存在主观上的模糊地带。所以珍惜程度可以作为认定物认定中的参考标准之一,需结合其他因素综合考量。

第三,物之来源。人类情感的抽象性决定了人类需要借助物品来寄托情感,以此使情感拥有具象的表现形式。而某物之所以成为寄情的对象,大多由于物品的出处与情感相关。并且,也可以通过考察物品的出处,来衡量其所包涵的人格利益重大程度。亲友所赠之物往往寄托着我们与赠送人之间的情感关系,较市场上的同质同价的物品来说对受赠人的意义更为特殊。又如一只祖上世代相传的瓷碗对于后辈来说,代表了后代对于祖辈的怀念,而瓷碗所具有的文物价值财产价值居于次要的地位,其作为整个家族的精神寄托意义更大。同样,人体器官、遗体、骨灰、基因等也因来源于人体而具有了人格利益。

第四,物之用途。物品虽然具有物质属性,但并非每个物品均为了满足所有人的物质层面需求,因为可通过所有人对该物的使用情况来判断其是否将该物作为寄托感情之物。当物用于满足实际生活需要而作为一种日常消耗品,那么其实用价值远胜过其情感意义。而如果该物用于满足持有人的精神需求时,则往往寄托了持有人的情感。同样以戒指为例,当一枚戒指被销售时,它只是销售商所拥有的众多待出售的商品之一,毫无情感价值可言,戒指此时只是销售者获利的工具。但如果此枚戒指被一个男人买来用于向其爱人求婚,戒指作为爱情的象征就具有了唯一性,如果受到侵害,情感上的损失相较于物质上的损失更让当事人感到痛苦。

第五,物之价值内涵。这里主要是指物所蕴含的历史、文化等价值,比如祖传物品代表着整个家族的变迁,某历史文物可能寄托了国家或民族的情感。③这种价值内涵往往超越了个体的感情范围,代表了某集体或群体的价值取向。不只是物的所有权人,与该物有情感上的亲近或者属于集体成员之人均对该人格物享有人格利益,以至于这些物品的损毁会造成权利人精神受损,乃至使国家和民族的感情受到伤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对于人格物表述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笔者认为,人格物,是指一种与人格利益紧密相连,体现人的深厚感情与意志,其毁损灭失造成的痛苦无法通过替代物补救的特定物。人格物除了包括“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之外,还包括寄托特定人情感的财产、源于特定人身体的财产以及源于特定人智慧的知识产权等④。简言之,人格物中需包涵有人格利益。但通常人格物中蕴含的人格精神利益只对所有人而言具有重要价值且具有隐秘性,从证明的角度来说比较困难,而判断人格物的标准虽然很多但都较为抽象,对此,笔者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人格物的典型形态做出如下的类型化分析:

第一,源自生命周期仪式的物品。英国曼城学派的人类学代表人物维克多·特纳在其名著《仪式的过程:结构与反结构》一书中集中讨论了在个人生命周期的几个重要转折点上举行的仪式,如出生礼、成年礼、结婚礼、丧葬礼等,并将其称为“生命周期仪式”。⑤仪式的虚拟性并不代表仪式行为者的情感和心态的虚拟性,恰恰相反,与虚拟的仪式对应的是仪式人的真实感受。所以,在仪式举行过程中形成的特定物或者纪念该仪式的特定物也就对仪式人而言有了特殊的意义。另由于生命周期仪式具有公开而非隐秘的特点,为社会公众认知并公开举行,源自该仪式的物品的人格纪念意义也为公众所接收和认可,所以在行为人对生命周期仪式以及仪式相关物品构成破坏,仪式人内心的感受受到影响时,认定行为人对人格物构成侵犯就具有了社会基础。⑥

第二,证明荣誉、特定经历的物品。某些证书、奖状不仅仅是一个荣誉称号,是对获得者的认可,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获得者的个人能力,更有利于获得者得到社会的认可。现如今,一个人拥有的证书越多,从一个层面来说越能证明其拥有较强的能力。另外,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奖章、证书等物品由于其带有或多或少的权威性,对个人的经历以及成就具有一定的证明力,从而降低了判定一个人能力的成本,所以这类物品也变相给所有人带来了经济价值。不仅在人格物层面,在民事执行时,这类物品也得到了特殊的对待⑦。

第三,身体物质。这类物主要有人体器官、基因、遗体、遗骨、骨灰等。需要注意的是,作为人体有机组成部分的器官当然属于自然人,为自然人的身体所吸收,不能独立作为物看待。⑧但当器官与人体脱离时,由于器官已经不再服务于人体而因分离成为了独立的物,其存在或者灭失对人体不再产生影响。⑨此时器官的人格属性被其物的属性所淹没,从而转化为一种特殊的物,这就是理论上所说的人的物化以及从而引发的主客体次序的转变。⑩将与活体脱离的器官作为一种独立物并不是将其与普通物同等对待,而是将其归类于人格物并加以保护,并在处分方面对其作出一定的限制。这并不是对人格尊严以及生命价值的减损,事实上是对人体物质的特殊保护,在兼顾了其物之属性的同时,充分关注了其承载的人格利益,体现了对生命的敬畏。

第四,寄托感情的物品。人类是一种情感动物,通过自我的记忆功能,外部世界进入人的观念之中。当某物与特定主体的某段回忆相关时,往往会寄托该主体特定的情感。这类物品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并不完全相同,后者的范围很有限。比如在中国人的观念中,说宠物具有人格象征意义往往具有侮辱的色彩,用动物象征人格不被传统文化所允许。但是,实际生活中将宠物视作生活伴侣乃至家庭成员的例子比比皆是,主人与宠物之间有着很深厚的感情。

另外,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虚拟财产的财产价值不论在实践中还是在理论上已经得到了肯定,但虚拟物品所蕴含的人格利益却鲜少有人关注。对于网络游戏爱好者而言,游戏中的道具、装备等虚拟物品是通过付出时间以及精力得到的,不仅反应了个人的喜好,而且寄托了个人的感情,为其所支付的金钱倒不是玩家所首先考虑的,这样的物品符合人格物的内涵和属性。然而在首例涉及虚拟财产的案件中,北京朝阳法院没有支持原告李某晨的精神损害请求。笔者认为,“互联网+”的风潮正在席卷各个行业各个领域,对虚拟物品等互联网产物的保护应纳入司法的视野,并应在立法中有所体现。

[ 注 释 ]

①龚滔绘,陈轶珺.沪首例宠物丢失精神损失赔偿案件[J].青年报,2006-8-13.

②尹田.论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典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J].法学研究,2003(4):23.

③《西安晚报》2010年1月10日第13版《“最美丽王后”雕像要回家?》报道:近日,埃及将要求德国正式归还古代埃及王后纳费提提的彩色半身像.埃及最高文物委员会秘书长哈瓦斯发表声明说,委员会将召开特别会议,确定正式索回文物的具体步骤.纳费提提是古埃及第18王朝的著名法老阿克赫纳登的妻子,被认为是古代埃及“最美丽王后”。纳费提提的彩色半身像由石灰雕刻而成,高50厘米,距今已有3300多年历史.1912年,德国考古学家在埃及尼罗河畔发现了这尊雕像,并于次年将它带回德国,如今保存在柏林新博物馆内.

④易继明,周琼.论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J].法学研究,2008(1):3.

⑤薛艺兴.对仪式现象的人类学解释(上)[J].广西民族研究,2003(2):11.

⑥李岩.一般人格权的類型化分析[J].法学,2014(4):43.

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要求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八种财(下转第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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