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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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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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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稽模仿作品理论研究

发布时间:2020-01-03 阅读数:651

摘 要: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滑稽模仿作品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我们的生活当中,这种独特的艺术创造形式以及其对于原作作品的冲击,使得人们对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产生了众多的质疑。本文从理论层面以及比较法的层面论证了滑稽模仿的合法性。同时对于我国《著作权法》应当如何对于滑稽模仿作品加以保护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滑稽模仿;合法性;合理使用

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086-02

作者简介:黄发波(1993-),男,汉族,甘肃民勤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16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一、滑稽模仿的定义及其特点

(一)滑稽模仿的定义

滑稽模仿,又称“戏仿”,它是一种艺术表现形式,流传至今。作为一种艺术创作手法,滑稽模仿一般是對于某一作者的思想内容进行阐释,表现形式一般为诗歌或者文章等。它比较多的用于有些荒诞的主题时,更加具备了讽刺意味。滑稽模仿它作为一种兼具讽刺意味和批判目的的创作方式,艺术家们在进行文学、艺术创作的时候广泛应用。它保留了原作品的实质性内容和主要精神,在把握大概框架的基础上,通过夸张、荒谬、幽默方式创作出新的作品,意图是对原作品进行批判和升华。从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滑稽模仿作品同原作之间密切相关,滑稽模仿作品来源于原作品,又有自己的独特的特点,与原作品相似,又区别于原作品。

(二)滑稽模仿作品的特点

1.独创性

滑稽模仿的作品,最重要的特点便是其具有作品本身在著作权法上最本质的特征即独创性。如果滑稽模仿作品本身并不具有独创性,如果不能让人们对其和原作进行区分,那么只能认为它是对于原作的复制品、替代品,侵犯了原作者的复制权。

2.模仿性

滑稽模仿的作品,除了具有作品最本质的特征独创性外,其最重要的特征便是模仿性。包括对原作品的内容和风格进行模仿,它都和原作品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二者之间存在着高度的相似性。滑稽模仿作品通过对原作品进行内容和风格上的改变,使得其和原作品之间体现出一种互文关系。①

3.批判性

在自媒体发达的当代网络,各种各样的表情包以及各种各样对于影视、综艺作品中形象的恶搞同滑稽模仿之间最大的区别即在于其批判性上。滑稽模仿作品不仅仅是一种喜剧表现形式,大多数情况下,滑稽模仿的目的是对原作品进行批判性创作,滑稽模仿通常就是对原作品进行批判后进行创作的一种全新的方式,是一种通过荒诞的方式对原作品进行的批评,无论是粗俗还是细腻,新颖还是寡淡。②在喜剧和滑稽的基础上又附之以严肃性的批评,这也是滑稽模仿作品本质的特征之一。

二、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分析同合理使用制度的衔接

在我国,滑稽模仿作品已成为影视产业中坚定的新生力量,如《谷阿莫让你X分钟看完x电影》、《暴走看啥片》等一系列人气爆棚的滑稽模仿作品在我国文化市场上立足并成为我国文化产业中不可小觑的部分。但在我国当前著作权立法体系下,滑稽模仿尚未被明确进行界定,这样一来,好多模仿作品就无法对其进行清晰的追究。这意味着,未经许可对原作的滑稽模仿可能构成侵权。此时,涉嫌侵权一方往往会引用合理使用进行抗辩。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而滑稽模仿作品本身其实就是一种思想表达自由的体现,而著作权本身则又体现着对于自由表达之限制,如著作权人的复制、出租等权利因其保护范围的过宽往往会和思想表达自由之间产生一定的冲突。即著作权本身赋予著作权人的受控权利同滑稽模仿作品中对于原作情节内容的大量保留会产生一定的冲突,因滑稽作品本身在保持其独创性的基础上是以原作的观点情节等为基础而加入新的批判观点对原作使受众产生颠覆性的认知,因此对于滑稽模仿作品我们要将其同合理使用制度相衔接,赋予其在满足合理使用的前提上能够不受著作权受控权利的限制的待遇。

滑稽模仿作品往往会保留原作中大量的内容,而在我们用合理使用制度去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时,同时也要考虑到建立一定的合理使用标准去规范滑稽模仿作品以防合理使用制度被滥用。例如在滑稽模仿作品中如果原作的内容保留的过多使得受众无法将其视为一个独立的含有原创性的作品时,我们只能认定其只是原作的替代品,超过了滑稽模仿作品所能借鉴的界限,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滑稽模仿作品的这种表现形式决定了它必须大量引用原作品的内容或者风格进行创作,但是,它对原作品的引用并不是没有限度的,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通过许可制度,可以对原作品进行一定的批判性改编,但是它毕竟是对原作品的批判使用,必须遵循一定的限度。

(一)滑稽模仿作品与著作人身权

一般来说,著作人身权中包括发表、署名、修改、保护作品完整等权利,而合理使用制度更着重于保护的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方面。因此在分析滑稽模仿作品合法性时,也要考虑滑稽模仿作品是否构成了对于著作人身权的侵犯。通过前文我们可知,滑稽模仿作品由于其模仿性、批评性的特点,必定是要在其作品中加入大量的原作内容,甚至是原作中的相当数量的核心内容,并辅以滑稽的表现方式和批评性的观点。因此在理论上,滑稽模仿作品处在合理使用和侵权的边界之间,因此我们要明确滑稽模仿作品的标准,例如对原作部分内容的引用,需要标明材料的来源,不能故意以滑稽模仿的形式,对原作者的人身进行攻击,对表演者形象进行扭曲等超越边界的行为。

因此,我们可以说,滑稽模仿作品本身是不会对著作人身权造成侵害的,如产生了某种超越滑稽模仿作品界限的行为,那么则应当就其侵权性予以确认,因此应当对于合理使用的标准予以明确,在限度范围内的滑稽模仿作品不会构成对于原作作者著作人身权的侵犯,而限度之外的滑稽模仿作品则属于侵权作品。

(二)滑稽模仿作品與利益平衡

现代意义的著作权制度并没有拘泥于18世纪那种绝对的、放任的“个人本位”,而是在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和限制作者的著作权中寻求平衡,即合理的消除作品创造者、作品传播者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冲突,力图实现在维护作者权益基础上的三者利益的均衡保护。

总的来说,正是因为著作权法即对于作品本身的创造者的创造成果加以保护,又对于作品的使用者的利益加以兼顾,决定了著作权法是以利益平衡为基础的法,而合理使用制度正是兼顾了原作品作者的利益和滑稽模仿等作品创作者利益的体现。因此,从利益平衡的角度上来讲,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是确定无疑的。

(三)滑稽模仿作品与市场规律

滑稽模仿作品在性质上属于改编作品,但它与一般的改编作品又有所不同。滑稽模仿作品如果需要以许可的形式才能被允许,那将导致滑稽模仿作品本身的消逝,而作为文学创作形式之一的滑稽模仿也将无从生存,这从本质上是违反了著作权法鼓励优秀作品的宗旨的。因此滑稽模仿需要与合理使用制度相衔接,这才是兼顾市场规律和著作权法宗旨的解决之道。

另一方面,滑稽模仿作品是否会对原作品的市场价值以及原作者的市场利益产生冲击呢?笔者认为这也是完全不会的。合理的滑稽模仿作品虽然保留有大量的原作核心内容,但究其本质,滑稽模仿本身还是以批评性的评论为核心。正如《费加罗的婚礼》中那句经典的台词“倘若批评不自由,则赞美亦无意义。”,滑稽模仿作品本身是能够让受众区分原作和模仿作品本身的,而滑稽模仿作品更多是针对于已经知悉原作的人才能够更好的理解滑稽模仿作品所表达的意思,而这部分人往往已经对原作形成了消费,原作的收益已基本实现。又如受众并没有消费原作,滑稽模仿作品对原作的抨击和批评也仅仅是为受众提供了一种消费的导向,而受众本身也是有着自己的理性判断的,笔者认为这是原作作者所能够接受的,并不会对高质量的作品在市场收益上产生多大的影响。

因此,就滑稽模仿作品对市场规律的影响上看,其合法性也是值得肯定的。

三、我国有关滑稽模仿作品合法性制度的构建

(一)当前我国对于滑稽模仿作品的法律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的提及滑稽模仿作品,而对于合理使用的相关规定,见于《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中“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针对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的第一、二款这两款规定,我们可以发现著作权法对滑稽模仿作品规定的不足。可见,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并没有直接对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作出明确规定,且“合理使用制度”对滑稽模仿作品合法性认定的适用有显得过于宽泛和模糊,第22条完全列举的方式必然会导致事务当中的机械教条,而赋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又会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结果以及权利配置的失衡。不利于我国司法的稳定和公信力。

(二)完善滑稽模仿作品相关法律规定的建议

滑稽模仿作品广泛的存在于我们的生活当中,因此,有必要对于滑稽模仿作品加以保护并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笔者有如下建议:

1.可以在有关的司法解释中明确有关的滑稽模仿作品的概念外延。有关部门应当在司法解释中明确滑稽模仿作品的概念。首先,对滑稽模仿作品的明确的概念及外延进行界定,区别于改编作品和合理使用制度中的规定。

2.其次,并非所有的滑稽模仿作品都有被保护的意义,不利于社会和谐发展的滑稽模仿作品不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确定合理使用的标准,将滑稽模仿作为合理使用的一种特殊形式,我们可以参照美国《著作权法》中107条关于合理使用标准的界定,从四个方面来考虑: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2.有著作权作品的性质。3.同整个有著作权作品相比所使用部分的数量和内容的实质性。4.这种使用对原著作权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所产生的影响。

四、结束语

倘若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毫无意义。滑稽模仿作品无疑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其合法性是毫无疑问的,但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滑稽模仿作品也应当对其限度予以明确,滑稽模仿作品对于原作品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合法,应当规定以明确的标准,使得司法实践中法官能够有法可依的同时发挥适度的自由裁量权,从而维护司法的稳定。

[ 注 释 ]

①张首映.西方二十世纪文论史[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442.

②[美]威廉,兰德斯,理查德,A,波斯纳.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M].金海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89.

[ 参 考 文 献 ]

[1]刘淑华.论滑稽模仿对我国著作权法的挑战[J].电子知识产权,2006(10).

[2]王迁.论认定“模仿讽刺作品”构成“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则——兼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涉及的著作权问题[J].科技与法律,2006(1).

[3]张耕.商业标志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

[4]武敏.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初探[J].中华商标,2002(7).

[5]魏小毛.谁来为“馒头血案”负责?[N].知识产权报,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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