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1-02 阅读数:560
摘 要:我国现行《刑法》经过九次修改后,在定罪、处刑、行刑等方面不断加强对于企业产权的保护,在促进其法治化发展,维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发挥重要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重公有、轻私有”等历史因素以及司法“过罪化”等现实因素,公私领域同类行为不同定性、同类犯罪不同刑罚的不平等现象仍旧突出。本文在对刑法平等原则及其在企业产权保护制度的体现的基础上,根据刑法平等原则在企业产权的法律保护上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以期对理论和实践层面有所启发。
关键词:刑法保护;平等原则;企业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092-02
作者简介:郭啸虎(1998-),男,汉族,河北石家庄人,吉林大学法学院,2017级6班,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一、刑法平等原则的概述
(一)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刑法作为保障宪法和其它部门法确立的国家法律制度正常运行的基本法,必须在内容和制定原则上与宪法保持一致。所以,从法源角度考虑,“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人人平等平等地适用刑法”、“‘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罪刑平等原则”是我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并要求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刑法平等原则的阐述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主要内容为“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要求公民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规范自己,不允许任何法外特权的存在,任何人享有合法权利时,也同样受到刑法的保护,与此同时,任何人违反刑法规定的义务时,也要受到同样的制裁。刑法平等原则强调刑法与行为人之间的关系,对于“人人”的解释为:一方面不允许任何人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另一方面不允许法律对任何人的歧视。
第一,从适用对象来看,“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中的行为主体与宪法不同,宪法中是指“任何公民”,而刑法中是指“享有刑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人”。除此之外,因为刑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禁止性义务,所以刑法平等原则的适用对象,主要是指违反刑法禁止性义务的人,即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
第二,从刑法适用的过程来看,可分为“定罪平等”、“量刑平等”和“行刑平等”三个步骤。
第三,从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来看,从强调罪行与行为的关系转向罪行与主体的关系,可以表述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对任何犯罪的人进行定罪处刑,没有例外;而对于任何没有犯罪的人,不得进行定罪处刑”。
第四,从刑法的功能来看,重点在于“一视同仁”,不因任何原因区别对待,可表述为:对任何犯罪分子,必须一视同仁地依法惩处;必须一视同仁地保护所有公民免受犯罪的侵害。
二、刑法平等原则在产权保护制度上的体现
(一)立法层面
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对物权法律制度构建了产权制度的基本框架,确认了平等保护原则,奠定了企业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初步建立。2016年出台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指出“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表明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具有平等地位,不存在高低贵贱之分,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要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又要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受到平等保护,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2015年8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刑法保护企业市场运营环境的合法权益上进行重新调整,体现在第二编的分则内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涉及①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②走私罪;③妨害对公司、④企业的管理秩序罪;⑤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⑥危害税收征管罪;⑦侵犯知识产权罪;⑧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八项具体细则,这些罪责对所有类型的企业均适用。
(二)司法层面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发布了《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以司法指导意见的形式,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的利益,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拥有和公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其次,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2月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其核心内容就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坚持平等保护原则,让非公经济和非公经济在案件中保持平等地位。
三、刑法平等原则在企业产权的法律保护上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一)问题
新中国建立之初,为实现工业化快速发展,大力发展公有制经济,因此,对公有制经济的产权保护一直是我国经济工作的重点,而非公有制经济长期受到忽视,对不同所有制经济采取区别对待的态度,“重公有”“轻私有”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非公有制经济的企业产权在刑法上未能得到平等、充分的保护。
第一,在立法保护上,侵犯国有经济利益为罪、侵犯非国有经济利益不为罪,侵犯国有经济利益入罪门槛低、侵犯非国有经济利益入罪门槛高,侵害国有经济利益罪重、侵害非国有经济利益罪轻,侵害国有经济利益从重量刑、侵害非国有经济利益从宽量刑。
由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至上的传统思想的影响,刑法立法过程中,对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进行区别对待。如《刑法》第167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看出,这里的对象只限于“国有”,只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构成本罪,而集体、私营、中外合资等均不在其列,这就在立法上体现了不平等。
第二,在市场准入上,民营企业的设立受到限制。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改为认缴登记制。虽然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但由于刑法未对抽逃出资罪与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罪进行修改,使得在进行登记时易因此承担刑事法律风险,影响企业的正常成立。
第三,在企业经营和融资上,非公有制企业的刑事构罪风险加大。首先,产权保护政策不平等使民营企业家易被错误定罪,非法经营罪的开放式入罪设置增加了民营企业的构罪风险;其次,我国《刑法》第176条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予以犯罪化处理。”这一规定只是突出对传统金融监管体制的维护,但没有遵循现代金融市场的基本规律,如“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由于入罪门檻低,非公有制企业一旦采用这种形式进行融资,将受到刑法的制裁。
(二)对策
第一,建构系统的罪刑体系。非公有制企业在财产权的刑法保护方面,存在罪名零散、同行为不同罪、同罪不同罚等缺陷,不能享受与公有制企业平等的财产权的刑法保护。因此,需要修改、调整甚至删除刑法中的相关条款,建构更为系统的企业产权的法律保护体系。首先,对“公私财产”进行重新解释,以市场的角度明确保护企业财产权的内容;其次,将①为亲友非法牟利;②失职行为;③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④私分公司资产等行为进行犯罪化处理,不因企业的性质而在构罪方面进行区别对待。
第二,保证同类犯罪量刑的均衡。为改变公有财产与非公企业财产刑事保护的差别对待,必须在立法上实现同类行为的对应,实现罪行规范的平等化。首先,关于集体私分资产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的财产权,而且破坏了企业资产的分配原则,是非法行为,但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只有关于私分国有企业财产的相应的规定,即私分国有资产罪。其次,实现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等在量刑上的对应与均衡。应将主体范围扩展至所有类型的企业,消弭公有与非公有财产在刑法上的评价意义,实现立法保护的平等化。
第三,明确出罪标准,规范非公有制企业中财产犯罪的出罪路径。例如,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人员的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在论罪上,应有轻重等级上的差别。对于轻罪犯,在考察构成要件的实质该当性后,可从刑事政策上为行为人寻求免刑的途径。根据司法解释对涉民事纠纷案件无罪化的倾向“当法律政策界限不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时,不作为犯罪处理”,对非公有制企业财产权案件等民事经济纠纷的出罪标准进行进一步明确。
四、小结
目前,企业产权保护的问题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瓶颈,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短板和制约因素,如果保护不力,会出现资金的大规模外流等问题。我国刑法中在理念上已经表现出平等化倾向,但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不足,尤其是对于非公有制企业保护不充分。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提到的“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在立法、司法、执法层面贯彻落实,让刑法的平等原则更好地保护企业产权。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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