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2-27 阅读数:3525
摘 要:現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不可抗力、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众多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防止权利人因为各种障碍影响权利的行使。但在实践中,因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被限制、剥夺人身自由时,权利行使存在障碍,此时该情形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事由存在争议。下文笔者根据当前法律规定,从实践出发,结合学术观点,对被刑事羁押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事由进行分析。
关键词:刑事羁押;诉讼时效;中止;中断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147-01
作者简介:陈颖(1995-),福建宁德人,吉林大学,法学学士,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司法实践经验
(一)被刑事羁押构成诉讼时效中止事由
笔者检索123个案例,仅3个案例①认为被刑事羁押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中止事由。实务中,法院倾向于认定权利人因涉嫌犯罪被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符合导致权利人不能正常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诉讼时效应中止。
以刘某萍、刘某珍等继承纠纷②为例,法院认为,权利人因刑事案件,被剥夺人身自由,构成导致权利人不能正常主张权利,属客观情形,诉讼时效中止。
二、学术观点
与实践中大部分的法院观点相区别,学术界对于被刑事羁押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中止事由的问题倾向于采取以下观点:
(一)权利人因被他人非法控制,丧失人身自由,造成无法主张或委托他人主张权利的,属于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③
(二)一般而言,尽管权利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但仍可依法委托代理人主张民事权利,此时不应认定属于诉讼时效中止的客观事由。但如果其被非法控制或被非法剥夺上述委托权、自身无法也无法委托他人主张权利的,则应属于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④。
三、总结
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对权利人被采取刑事羁押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中止事由并未明确规定,但司法审判实践和学术观点存在区别。
实务中,权利人以因刑事案件被限制、剥夺人身自由而无法正常主张权利为由,主张诉讼时效中止的,法院一般予以认可。
学术上,一般而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纵使权利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仍可依法委托代理人主张自身合法权利,因而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但如果其被非法控制或被非法剥夺上述委托权、造成权利人无法主张权利的,则构成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笔者认为,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⑤,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有三:
第一,发生的时间点。时效中止只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中,时效中断可发生在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
第二,法定事由。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可以决定的事实;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实。
第三,法律后果。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去的时效期间将不再计算,法定事由发生后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前后实际是两个时效;时效中止是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暂停计算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
被刑事羁押多属于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实,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权利人被刑事羁押,不能行使请求权,该情形符合《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中止事由,但不符合诉讼时效中断事由,诉讼时效应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则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但,若权利人虽被刑事羁押,但民事权利的行使并未受限,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止事由,因权利人怠于行使请求权的造成诉讼时效超过的,该不利后果由权利人自行承担。
[ 注 释 ]
①三案案号分别为:(2018)粤民再11号、(2018)津0115民初2781号、(2018)沪02民终3834号.
②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11民终250号.
③刘竹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民事诉讼时效中止事由之探析.商事审判指导(总第26辑)[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92-94.
④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段晓娟.我国诉讼时效中止若干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2008(11):26-28.
⑤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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