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稿邮箱:fzbl@fzblzz.com
  • 在线编辑QQ:1541328756
法制博览版权信息

主管单位:共青团山西省委

主办单位:共青团山西省委

编辑出版:《法制博览》编辑部

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邮发代号:22-80

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投稿邮箱 :fzbl@fzblzz.com

在线编辑QQ :1541328756

论文鉴赏 当前位置:首页 > 论文鉴赏 > 正文

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发布时间:2019-12-24 阅读数:510

摘 要:仅从法条来看,我国现行行政诉讼非法证据在排除方面的规定过于概括和凌乱,落实到具体的行政诉讼程序时,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实用性不可控、存在制度漏洞和管理盲区。具体问题表现为我国法律规定的非法获取言词证据的手段过于简单、缺乏信息手段有效监控、缺乏对搜查扣押的司法监督措施、行政机关执法监管不够、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监督非法取证行为的障碍重重等。针对这些现状我们进行分析并列出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中图分类号:D92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212-01

作者简介:付琳(1995-),女,黑龙江长春人,黑龙江大学,硕士。

针对我国行政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不系统和不完善的现状,我建议应采取“原则加特殊规定加惩罚措施”三位一体的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完善原则性的规定

(一)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做出明确详细的具体说明。建议对行政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有三条想法,一是由国家最高法律机构牵头,[1]综合以往规则的适用情况,综合各部门对此方面的好的做法及规范规定,制定统一的规则,使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原则性规定更加完善,更具有针对性;二是采取全民网络征集建议的方式,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对规则进行完善补充,使其更具有实际意义和具体操作价值;三是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结合自身国情实际,具体分析。全面完善的规则会使行政机关人员非法手段及行为更具约束力,进而达到非法证据排除的高效。

(二)对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做出明确详细的解释。行政诉讼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没有具体细化,只是将一些非法取证或者诉讼程序中不良行为归为一类或者一种,不具有可操作性,法律解释有很大的自由度。特提出三条建议:一是将规定划分种类,每个种类具体化,细化为可操作的条款;二是扩大“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解释范围。同时根据“公民合法权益”对公民的重要程度进行相应的分类,用来确认当公民的权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相冲突时该如何取舍。三是具体根据该权益对公民的重要程度进行相应的分类,用来确认当公民的权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相冲突时该如何取舍。

(三)加大信息化和专业技术的融入与推进。作者认为,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一些技术实现了对原始证据的证明价值,甚至可以还原事件真相,我们应该在这方面加入信息技术要素,比如在取证过程中实行技术监控、多方录像或者是远程监管等;同时还建议加大对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技术软件的开发,比如像网页、APP、报纸客户端等,通过平台的展现让更多的群众了解这一规则,实现对自我的保护。

二、增设特殊规定

我国现行的《规定》只规定了哪些行政非法证据要予以排除,但是没有从反面规定哪些证据可以保留。结合目前《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情况以及我国司法现状,建议可以增设以下几个特殊规定。

(一)建议一般违反法定程序而收集到的证据可免遭排除。以收集证据的违法程度作为划分标准,可以将违法行为分为一般违法行为与严重违法行为。[2]轻微违反法定程序收集到的证据,建议保留其修补的权利,具体可由法院进行裁定,经过修补的瑕疵证据,可采纳为合法证据。

(二)建议在一定情况下因诱惑等方式取得的证据可免遭排除。《规定》将利诱方式与威逼利诱、欺诈暴力方式全部纳入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之内,有点过于严格。适当的诱惑手段和方式虽有损当事人的权益,但如果不这样又取得不了真实的信息。此时行政机关应该采用可以快速获取到真实可靠证据的执法方式例如利益收买等,这种取得证据的执法方式可以做到在不过大的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又可以极大的提高行政行为的执行效率。

(三)建议适当秘密侦查手段取得的证据的例外规定。一部分证据,无论采用什么手段都无法保证真实性,但是以窃听等方式,可以保证证据真实性的实现。行政相对人或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通过采用偷拍、窃听、偷录等方式取得的行政机关违法的证据可以作为法院证明行政机关违法执政的证据。但是若让这些秘密手段成为合法的手段,会造成不良的社会风气,对国家法制建設也不是很有利,建议针对一些具体的秘密行为,按照不同程度、条件等进行区分,使其具有部分合法效力及使用价值,单独设置例外规定,明确具体内容和具体标准。

三、对非法取证行为人的惩罚措施

我们在研究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不仅要具体研究哪些证据应予以排除,其研究的根本还是要规范行政人员的取证过程、减少甚至杜绝非法取证行为。对非法取证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处罚以及否定通过非法行政行为取得的证据的效力,这些惩罚行为的后果不痛不痒,无法触及到行政执法人员的痛处,所以建议制定一个具有针对性的奖惩制度。奖惩制度不仅可以规定在公务员法中,还可以根据公务人员不同程度的暴力取证手段以及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同层次上的侵害,设置不同档次的行政惩罚制度。[3]而且这种制度坚持从严设置,从严惩处,让行政执法人员明白其做法的严重后果;同时还建议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落实主管的责任制。

四、结语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使行政诉讼充分发挥其限制公权、保护私权的作用的最有效的方式和手段。我们坚信,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法律的不断完善,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会不断地得到重视、不断地趋于完善,最终走向成熟。

[ 参 考 文 献 ]

[1]冯丽芳.论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D]江苏:南京师范大学,2011.23.

[2]徐继敏.行政证据通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85.

[3]尹婷婷.论非法行政证据的排除[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4.74.


编辑整理:法制博览杂志社编辑部 官方网站:www.fzblzz.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