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2-22 阅读数:626
摘 要:以“井喷式”发展的互联网经济带来了繁荣的同时,还带来了一系列新型竞争关系。传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不足以有效规制濒临失控的互联网竞争秩序。2017年11月,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及时弥补了这方面的经济法规制空白,但也不可避免的存留着一些立法的缺憾。只有坚持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才能更好地规制互联网竞争秩序。
关键词:互联网竞争秩序;反不正当竞争法;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217-01
作者简介:管心竹(1998-),女,汉族,江苏连云港人,江南大学,本科在读。
一、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通过,是其自颁布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并在其中新增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即《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增的第十二条。
随着高新技术产业的光速发展,与20世纪90年代初相比,中国无论是在经济规模、经济态势,发展前景、发展模式还是竞争状态、竞争方式等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互联网也从原先的只在某方面的“一心一意”专业开发,到从“端口”到“窗口”的全方位服务,再到如今的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开放式自由平台,运行方式也从原来的PC端“复制”到了手机端。同时,技术的发展也促进了法律的进化,互联网领域中也同样十分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条款的规制,而经济法正是解决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这一问题的重要思维高度。
二、传统《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理念
传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是以现在经济法所强调的“社会利益本位”为原则——强调整体性与公益性为理念,而是理念单一,思想保守,似乎将“目光”集中于具有竞争关系的商户,或者说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的行为。与此同时,还有一个隐晦的前提——只有受到损害的经营者才能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
但随着市场元素逐步迈向多元化发展时期,与之同时的产生的,还有“屡禁不止、频频侵害消费者利益、导致消费者运动此起彼伏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1]。直到消费者强烈的呼声和在全球弥漫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四起,各国立法者才逐步意识到在经济竞争法中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性。
由此而言,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有必要被提出来让众人广而知之: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措施及理念能否适用到新型商业竞争关系——诸如互联网中的不正当竞争关系的行为规制体系中来?
三、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市场的必要性
从互联网这样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来看,能够使得认定平台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核心要素应当是竞争利益。有些互联网平台企业在拓展业务的同时“不甘寂寞”、“不甘落后”,疯狂地攫取资源,尤其是老牌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对资源的争夺更是日趋激烈。再加之互联网从业人员技术性强、互联网行为轨迹隐蔽性高、互联网不良行为危害后果网络效应明显、潜在危险程度高且负面效应难以估量。受此影响剧增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不正当竞争诉讼案件,也正拷问着司法审判结果的合理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刺激着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经济法规制市场竞争秩序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的需求。
四、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互联网市场规制的修订缺憾
作为一个创新性的、经济法第一次踏足互联网市场竞争规制的法律规则,反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在适用上还存在着一定难度。
首先,最基础的一点,就是关于如何判斷是否属于竞争关系,即竞争关系的认定。互联网这种新型的商业关系的不正当竞争具有十足的潜在性、危险性、特殊性和隐蔽性。即使经营范围南辕北辙,但由于受众群体的一致性、可限性、数量有限性,在实际的案例中,也很有可能出现实质竞争关系。
其次,在实际审理案件中,也需要考虑如何分断管辖权,即案件管辖权的认定。网络是虚拟的,不是存在于现实世界中可触及的事务,由于网络的延展性,互联网案件的管辖范围往往难以认定,甚至出现跨国纠纷,由于网络和现实的时空差异性,同样会产生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最后,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行为法,所以对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性也存在了极大的挑战。法官在实际的裁判过程中对于互联网案件性质的认定,一定要充分考虑创新的空间和各种可能产生的法益冲突,发挥司法机关的能动性。
五、《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经济法规制市场竞争秩序的启示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是在考虑到现行法律对于规制新型市场竞争关系的相对滞后性以及互联网领域市场竞争行为的特殊性的背景下,针对互联网竞争带来的病毒式爆发、瞬息传播危害的巨大负面效应提出的一项立法改制。
以“保护社会整体利益”作为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根本规制理念,一方面可以为经济法的整体框架和具体制度构建提供价值取向,另一方面,确有助于维护社会市场关系中,占最大多数比例、最需要权利保障的群体的利益,维护经济市场的秩序稳定,达到经济法规制市场竞争秩序的目的。
[ 参 考 文 献 ]
[1]陈耿华.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理念的实证考察及比较分析[J].广东财经大学学报,2017,32(5):102-112.
[2]张莉.《反不正当竞争法》首修增加涉互联网条款[J].中国对外贸易,2017(7):40-41.
[3]顾正平,向文磊.终结互联网竞争的丛林法则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下的竞争规制[J].中国律师,2018(5).
编辑整理:法制博览杂志社编辑部 官方网站:www.fzblz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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