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2-22 阅读数:566
摘 要:在对债务人及债权人法定权益进行保护时,合同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合同法中隐含的诸多法定连带责任致使司法界和立法界存在相关争议。本文先就现在施行的合同法涵盖的连带责任进行作用分析,并将之与侵权法进行对比,最后分析总结大多数人的债体系对于法定连带责任的依据。
关键词:法定连带责任;合同法;多数人之债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218-01
作者简介:黄顺舟(1992-),男,汉族,福建漳州人,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在读,任职于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民商法。
连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政策的一种,主要强调责任,当责任人是大多数人时,连带的效应就体现出来,连带关系的存在使偿还所有债务成为一种可能。连带的实质是债务人全体共同担负责任的一种制度,主要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对于契约合同来讲,它其实属于一种私法的自治体制,连带责任靠约定负起责任。由此可知,在合同范畴与侵权范畴中,法律的作用是不同的,合同法中极少见到根据法定责任范式制约连带责任的现象,并且,当事人的私法权益在法律强制介入时也是难以令人接受的。所以,对法定的连带责任制度进行较为深刻地探究是极其必要的。
一、法定连带责任在合同中的作用
合同一经签署,便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对当事人的权益起到保障作用,不管哪一方违背了契约,都会受到相应的惩罚以及付出代价。由于债权人通常是两个或者更多,所以为了保障这些人的利益,必须制定相应法律以及条例作为保护牌。相对债权人而言,应当选择具备还债能力的人员借出债务,这对于债权人以及债务人之间的合作关系都有益处,可以确保正常运行合同。其次,签订合同需要遵照公平公正的规则进行,这也是关系合同风险以及利益分配的直接要素。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连带责任制度,在债权人以及债务人之外,第三方也应当负起责任,或者债务人为他人担负相应风险,或者他人为债务人担负起相应风险。因为在当事人签署契约时,总不免产生纰漏,抑或产生一些变数。由于考虑不够全面或者契约双方有一方故意这样做,在考虑方面同成本费用成正比的情况下,容易导致人们忽视意外风险的存在。合同法规定的连带责任制度可以对这些现象进行指引与规范,可以帮助解决民事纠纷事件,规范合同的运行。
二、合同法和侵权法中的法定连带责任比较
中国民事立法中的连带责任制度,具备清偿债务,减少责权人经济损失的作用。合同之债是民事立法中连带责任制度建立的基础,因此为了确保合同能够顺利执行,必须保障责任的客体具备能够实際执行的属性,如果责任客体不能够履行,则必须给予赔偿。但是侵权法跟合同法在对连带责任的阐述中存在差异。根据侵权法,侵权事实客观存在是侵权责任成立基本条件,与合同法不同的是,从侵权法角度连带责任人具备惩罚功能,因此并不具备能否履行的问题。虽然合同法和侵权法的连带责任都能够补救损失,但是两者的差异性导致合同法中连带责任人义务范围的不确定性,但是国内现今的立法以及司法原则往往将违背合同条约造成的损失作为连带责任的主要范围,并不考虑其他方面的连带性,从而限制了合同相对性范围。然而实际世界中的合同都与其他合同存在一定的义务连带性,合同执行人如果不能够履行义务,则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无法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合同责任将会导致侵权责任的扩张。因此具备法定连带责任的合同法在侵权责任方面更加完善。
三、多数人之债体系中的法定连带责任分析
(一)连带责任现状分析
目前中国的债权法体系并不健全,尤其在多数人之债的处理中明显存在纰漏,导致司法在行使处理连带责任问题时出现不统一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增强对中国多数人之债中的连带责任制进行深入探究,进一步充实中国民法制度。法律的理论与实践之间存在差异和不同情况,连带责任的形态也是千奇百怪,对于准确界定连带责任应用范畴存在一定难度。目前中国在处理多数人债务问题时,法律的实行者通常按照法律条文处理问题,立法机关则依据相同契约关系解决相关法律疑难。对于连带责任,在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中缺乏相应的明文规范,当实际问题摆在眼前时,往往求助于法律学理论知识,导致用法实践的断层。
(二)立法司法处理
共同之债、按份之债以及连带之债三者相互并列是多数人之债能够成立的基础。连带债权是连带之债的核心所在,并且连带之债内部的债务形态具备多样性,因此在立法时应当慎重全面的考虑。民法典能够有效的保护私权利,在颁布之前,需要司法机关以连带责任法定性原则为判定方针,约束连带责任扩张。对于多数人之债的处理,应当多方面考虑,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以及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以按份责任为第一优先级。此外,需要清楚的认知债务人相互之间的责任的范围以及主次关系,并能够对连带责任的不同形态进行区分。
总而言之,合同是一种需要法律保障的民事契约行为,生活中连带责任问题是极其常见的,人们往往难以接受这种现实,就现如今的情况而言,连带责任于合同法来讲是不可或缺的,应当进行更加完善的补充。特别在今天,有利于推动中国法制建设的进步发展。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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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整理:法制博览杂志社编辑部 官方网站:www.fzblz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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