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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4379

国内统一刊号:CN 14-118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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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山西省太原市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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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以审判为中心”理念的分析与解读

发布时间:2019-12-21 阅读数:572

摘 要:目前国内的诉讼制度正处于改革阶段,并且引入了“以审判为中心”理念,强调了证据裁判原则,旨在提升诉讼证据質量,保障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可靠性。本文主要以刑事诉讼中的“以审判为中心”理念为研究内容,阐述其理念解读的一些误区,并站在刑事诉讼视角对“以审判为中心”理念进行解析。

关键词:刑事诉讼;诉讼制度;以审判为中心;诉讼证据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220-01

作者简介:陈晓霞(1984-),女,汉族,甘肃兰州人,法学学士,任职于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以审判为中心”理念实际上代表着整个诉讼制度会围绕着“审判”来进行建构,同时整个诉讼活动也会围绕着“审判”来展开。在审判过程中,涵括了控诉、辩护以及审判等三个诉讼中心结构。在“以审判为中心”理念指引下展开审判活动,实际上就是要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避免出现冤假错案,以保障司法公正。这是尊重司法规律的体现,也是提高司法公信力和革除诉讼制度弊端的重要举措。

一、走出“以审判为中心”理念解读的误区

在党的十八大会议上,完善“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这一建议被提了出来,如今已经成为国内刑事司法改革的主线之一,要求国内要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高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整体效能。但是在“以审判为中心”这一理念的解读过程中,也容易存在一些误区,影响着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成效。

首先,“以审判为中心”被解读成为“以审判阶段为中心”。实际上这一解读方式是存在明显偏差的,以审判为中心实际上就是根据审判逻辑、审判架构等等进行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而以审判阶段为中心,却体现了以刑事诉讼为重心的特征。“以审判为中心”和“以审判阶段”为中心并不能划上等号,实际上,“以审判为中心”理念的立足点就在于反对诉讼阶段论这一观点,其最有力量的部分就是着重强调了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这一全过程都要充分体现权利的制衡和阶段这一特性并不存在联系[1]。

其次,在理解“以审判为中心”理念时,不能单纯认为刑事诉讼的定罪证据必须经过审判才能确定。实际上不仅是定罪,没有受到司法控制的出罪也应该经过审判才能确定。就比如在康菲漏油事件的刑事诉讼案件中,并没有人承担相应的刑责,而是让该公司给予渔民2亿元人民币的损失补偿,并且给予10亿人民币来充当环境补偿基金。这体现了出罪控制方面的诉讼制度弊端。定罪和入罪实际上都应该受到司法控制,才能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理念的内涵。

二、正确解读刑事诉讼“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理念

于2012年修改之后的刑事诉讼法为国内的刑事诉讼制度的修改与完善提供了许多的参考,这主要是因为要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就需要引入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并且要保证以审判为中心这个理念被真正运用在刑事诉讼之中。若是从诉讼理念来看,原有的侦查中心需要朝着审判中心进行转变,而侦查本位也需要朝着服务审判这个方向进行转变,同时侦查终结朝着审判终局进行转变[2]。而要彻底实现这些转变,还需要法院能够转变传统诉讼理念,要树立起人权意识和人权保障,在审判程序方面,也要坚持公正优先原则,并采用无罪推定、证据裁判、程序法治以及特殊保护等等一系列的司法理念,可以突显“以审判为中心”理念下的司法理念,并且将审判权对侦查权的引导作用与制约功能都充分发挥出来。

三、正确解读刑事诉讼“以审判为中心”的检察工作理念

在新时期的司法改革过程中,原有的以侦查为中心的理念已经朝着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进行转变,从诉讼文化、诉讼理念以及诉讼制度等等方面来看,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具有全方位转变的特点,体现了深刻性的观念变革。这主要是因为某些司法人员仍旧具有注重实体、配合、侦查而轻视程序、制约和审判的传统理念,这一理念会直接影响到司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也会影响着司法改革的进程。若是要让“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变革获得理想的成效,则要正确认识刑事诉讼中以审判为中心的检察工作理念。首先是“以审判为中心”理念,在这一理念下构建新型的侦诉关系,可保障刑事诉讼案件审查质量。其次是人权保障理念,这一理念可以让政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等两个价值目标相互统一,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然后是程序公正理念。法律的核心价值就在于“公正”,需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部分,贯彻落实“看得见的正义”。再者是证据裁判理念,强调证据在审判过程中的重要性,注重让证据来说话,让证据为无罪的人做主,同时也让有罪的人受到追究,甚至得到应有的惩罚。最后是控辩平等理念,可保证公权力和私权力之间的平等对抗,让被告人可以有充分的辩解机会,保护自身的诉讼权利。在以往的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都处于原始薄弱状态,控辩力量也很薄弱,而“以审判为中心”理念显然克服了这一弊端,能够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来审查刑事案件,以不偏不倚的态度来降低冤假错案的发生率。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刑事诉讼“以审判为中心”理念的解读过程中,有些人难免出现认识误区。在新时期,我国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理念,就需要走出认识误区,并且正确解读其理念内容,为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供有效的支持。

[ 参 考 文 献 ]

[1]刘计划.刑事诉讼法总则检讨——基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分析[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7,34(1):77-77.

[2]郭华.“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解析[J].人民检察,2017(15):3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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