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2-20 阅读数:549
摘 要:人类已经迈进了以AI技术引领的新一轮工业革命时代,新生的社会关系下,必须使用法律手段来规制人工智能机器人与人类的关系是全世界的共识,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坚持我国“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着重从情感层面考量这一立法难题,建议给予其独立序列的人格身份。
关键词:人工智能;情感计算;共情;拟制人格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224-01
作者简介:敬江晴(1980-),女,汉族,陕西西安人,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法。
“为人类服务”是人工智能机器人诞生的意义,人机和谐相处是愿景,用法律调整二者的关系,从民法角度,即是否让其拥有独立的人格地位。
一、社会关系颠覆性变革下的立法争议
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决定上层建筑,当人工智能机器人这种新型生产力逐渐进入人类生活,人类社会现存的各种关系也必将发生颠覆性的变革。
民法对市民社会各种关系的调整,一直以来,是人就用主体的规则,是物就用客体的规则。人工智能机器人到底是人还是物?机器人伴侣已经出现,那么在虐待、侵害机器人伴侣的情形下,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侵害人格权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呢?但这样一来,是不是需要先考虑赋予人工智能机器人主体资格,或者至少具有部分权利能力呢?[1]
从现阶段国内外学者就相关领域的立法思考来看,存在的根本争议即在于是否将半机器人、独立机器人当作与人类平等的“人”来看待。通过总结前人的研究我们发现,不管从哪个角度来考虑人工智能机器人“涉法”,均并未走出将其当作“机器”看待的思维定式,将其放在“客体”的角度讨论。
二、人机“共情”的现实需要
人本主义创始人罗杰斯这么定义“共情”:站在别人的角度考虑问题,它意味着进入他人的私人认知世界。在电影《机器姬》中,一名电脑程序员与机器人坠入了爱河。2018年11月,日本35岁青年近藤显彦把电影桥段变成了现实,他和虚拟偶像“初音未来”举办了婚礼,并邀请了39名亲友当场见证这份“跨次元的幸福”。
如果仅是人类对机器人产生情感还有点类似“单相思”的话,机器人同样也能产生情感会使得人机间的关系更具黏性,也才能使人机和谐相处成为可能。人工智能之父马文·明斯基说过,“问题不在于智能机器能否拥有任何情感,而在于机器实现智能时怎么能够没有情感?”他指出,解决机器人产生情感难题的办法是“情感计算”,即赋予计算机像人一样的观察、理解和表达各种情感特征的能力,最终使计算机能与人进行自然、亲切和生动的交互。[2]目前,国内外的相关研究已经在情感识别和情感合成与表达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
欧盟在讨论机器人相关立法时就指出,应特别注意人类和机器人之间情感联系的可能发展,特别是在脆弱群体(儿童、老人和残疾人)中,并强调这种情感依恋对人类产生的严重情感或生理影响所引起的问题。[3]因此,笔者认为,随着机器人智能性越来越强,人机共情普遍化很难避免,那么再将其看作是“物”就不足以满足现实社会的需要。
三、赋予人工智能机器人独立人格
有学者认为,人工智能动摇了我国“以人为本”法律体系的整体框架[4],但笔者认为,相反我们更应在“以人为本”的立法指导思想下,扩展其适应时代发展的新外延。其实,从民法进化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可以看出,民事主体资格是一种开放的概念体系。比如我国现在除自然人有主体资格,还承认法人、非法人组织也有主体资格。
法律拟制不再纠结于机器人是否存在意识,而是强制性地要求人们之间达成“机器人拥有权利”的基本共识,并保证人们按照对待同类的方式处理人机关系。[5]特别是如果“用机器人制造机器人”,具有独立思维能力的机器人会将自己的意志赋予他所制造的机器人,在这种情况下,就很难将责任再由设计研发生产者负责。
四、结语
未来已来。霍金曾说,未来是在日益崛起的科技力量与我们试图掌控它们之间的一场竞赛。机器人法律地位是法治国家对机器人社会化应用的一种制度回应,更是掌控这场竞赛主动权的一大维度。霍金还曾警告,计算机具备的人工智能将会在未来100年中的某个时点超越人类智能,当这种情形发生时,我们必须确保计算机是站在人类这边的。也许,唯有将机器人看作是和人类平行的个体,给予他们和人类平等的权利,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独立与人格平等,才是避免机器人与人类对立的根本方法。一旦以“威震天”为首的“霸天虎”发动战争,也才可能有“擎天柱”率领“汽车人”帮助人类维护地球秩序,给我们一个和平安宁的生存空间!
[ 参 考 文 献 ]
[1]王利明.人工智能对民法的挑战[N].中国城市报,2017(09).
[2]马爱平.人类情感难量化,机器人能成为“闺蜜”吗?[N].科技日报,2017-03-02.
[3]《就机器人民事法律规则向欧盟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的报告草案》(Draft Report with Recommendations to the Commission on Civil Law Rules on Robotics).歐盟法律事务委员会,2016.5.
[4]刘小璇,张虎.论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J].南京社会科学,2018(09).
[5]张玉洁.论人工智能时代的机器人权利及其风险规制[J].东方法学,2017(06).
编辑整理:法制博览杂志社编辑部 官方网站:www.fzblzz.com
上一篇:音响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因素
下一篇: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问题及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