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2-18 阅读数:481
刘一含
摘 要:农村文化遗产属于乡村文化当中一个极其重要的部分,它对于乡村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我国农村历史文化遗产由于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对于农村历史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不足,因此,我国农村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不容乐观。面对当前我国新农村建设当中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问题,需要从法律制定与具体实施两个方面进行。
关键词:农村文化遗产;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2;G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229-01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重要部署,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应有之意,也是我国处理建设新农村的核心戰略。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矛盾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经过4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在经济发展上取得了重大的成就,距离我国的百年目标也越来越近。但是,农村的全面发展仍然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从新农村建设的视角下来看,农村发展不仅仅包括经济问题,还包括乡村文化建设的相关问题。乡村文化的缺失与保护不足,将会让乡村振兴战略缺少内在的活力。因此乡村文化的保护是乡村振兴战略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而本文所讨论的农村文化遗产就是我国乡村文化当中一个极其重要的版块,农村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将维护我国传统文化的传承。
一、我国农村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所遇到的问题
(一)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依据不足
对于我国农村文化遗产的保护,目前缺乏完整的法律保护制度。从目前来看,我国对于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数量有限,在保护农村历史文化遗产这个问题上,大部分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对于农村历史文化遗产很难形成直接的法律保护。由于上位法无法形成对于下位法具体的立法指导,因此在地方上并没有一部完整的专门保护农村历史文化遗产的法规,地方在进行农村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上,所依据的也主要是《文物保护法》等几部法律法规。但是,这个是远远不够的。对于农村文化遗产的保护上,法律规定没有完整的体系,对于农村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还需要完善。实质上,法律的规定与具体实施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而这个差距将会导致对于农村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远远达不到预期的目标。
(二)法律保护意识缺乏
在社会上对于农村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意识没有形成。尽管有关部门对农村文化遗产的保护进行了一定的宣传,旨在增强社会对于农村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农村的法律意识培养还要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在新农村建设当中,很多基层干部只注重“开发”,却没有注重“保护”,并没有真正理解开发与保护的关系,甚至在很多情况下把文化遗产当作是落后的、被淘汰的东西,认为文化遗产是乡村发展的阻碍。因此在乡村建设过程中,只要“新”不要“旧”。却不知这样下去将会导致原有的民族文化灭失。另外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村民也并没有重视传承下来的文化遗产,农村文化遗产面临着传承断裂的危机。在当下农村里,真正了解传统文化的农民往往年龄偏大。而随着经济的发展,新一代的村民出于生活的考虑,往往不愿花时间去了解学习传统文化,因此与文化遗产的联系也越来越浅。一旦农民与具有地域特色、民族特色的文化遗产的感情越来越淡化,自然也无法理解文化遗产的真正价值所在。
二、农村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完善路径
(一)确保保护工作有法可依
保护农村文化遗产不仅仅是农村自己的事情,它应该是整个社会的事业,需要多方的关注与参与,因此需要具有针对性地制定保护农村文化遗产的政策与法律法规,从而确保农村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有法可依。
要明确具体责任,注重惩罚措施。当前破坏文化遗产的现象屡见不鲜,为遏止违法行为进一步扩大,必须在适当范围内加大惩罚力度。对于民事责任,要确定诉讼主体、赔偿方式等,同时要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行政处罚,要增加处罚种类和罚款数额的上限;对于刑事责任,要扩大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增加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与幅度。
(二)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
不同乡村情况不一样,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自然也不同,因此对于保护农村文化遗产必须要发挥当地政府的主导作用。要建立政府为主导,公安、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据具体法律法规履行自己相应的职责,相互合作一起保护农村文化遗产。要落实有关部门的具体责任,将文化遗产的保护列入到公共部门的重点工作当中,要将表现列到领导干部考核当中。因为执法人员的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政府工作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要采取实地调查的方法了解管辖区域内文化遗产的具体情况,从而制定调查报告以作为今后工作的依据之一。根据调查报告制定农村文化遗产保护方案,根据不同的保护措施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要明确保护要求和责任要件,将具体方案完整实施。
[ 参 考 文 献 ]
[1]单霁翔.保护文化遗产建设和谐新农村[N].人民日报,2006-11-03.
[2]黄玉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权保护[J].中国法学,2008(5).
[3]张耕.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法保护模式研究——以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例[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8).
编辑整理:法制博览杂志社编辑部 官方网站:www.fzblzz.com
下一篇:论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规定之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