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2-16 阅读数:468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经济在不断深入发展,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地进行改革建设和完善。近年来,社会以及审判司法界对于诉讼方法以及审判方式的关注度也在不断升温,人们也逐渐意识到公正司法审判的重要性。随着相关方面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开展,诉讼法当中的证明标准也逐渐开始崭露头角。建立完善合理的证明标准,不仅能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能够进一步完善诉讼法律体制。本文就诉讼法中证明标准以及存在的一些问题展开论述。希望可以指导相关人员更好的开展工作。
关键词:证明标准;诉讼;分析;探讨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236-01
作者简介:李美贤(1989-),女,汉族,广东中山人,法学研究生在读,任职于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从事质量管理工作。
证明标准从实际意义角度上来说就是当事人在进入具体的诉讼程序时,需要向法庭提供一定量的证明材料来证明自己的权益合法性,如果当事人收集到的证据足够多,累积到一定的程度可以达到证明标准时,就可以表明当事人已经成功完成了属于自己的证明责任。当事人的证明材料达到证明标准时,可以认为当事人在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能够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对诉讼法中的相关问题开展讨论,希望可以有效地指导法律工作。
一、对于诉讼过程中证明标准的简单论述
在具体的诉讼实践中,证明标准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特点,就是证明标准的主观性和确定性。因为证明标准只是一个人为制定的具体标准,是基于诉讼实践以及具体的工作经验总结出来的一个执行标准,但并不是一项准确的法律条例,因此就会存在一定程度的人为主观意识的影响。比如堕胎现象,在中国虽然不被社会大众所认可,但是仍被默认为一种合理的现象,但是在一些欧美发达国家,堕胎行为甚至是一种犯罪行为。产生这种认知误差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各个国家地区的社会体系不同,人们形成的价值观念也不一样。因此,诉讼过程中的证明标准也不可避免地会存在这种现象,这就是证明标准的主观性。
另一个方面的特性就是确定性。虽然证明标准存在一定主观性的影响,但这并不影响它作为一个判定标准的使用功能。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证明标准也不断展现出自己的现实意义,比如证明标准的具体规范了哪些行为是不受中国法律体系保护的,哪些行为是需要受到法律制裁的,这种评判标准也是证明标准确定性的具体表现。
二、具体诉讼过程中的证明标准问题分析
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通过提交相对应的材料来证明自己权益的合法性,当材料累积到一定程度,达到可以足够证明当事人的证明标准时,就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完成了属于自己那部分证明责任。
但是目前为止,我国诉讼过程中的证明标准在具体的诉讼实践过程中的认定模糊,并没有对证明标准进行深入的研究认识,这样不仅会在无形中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且也会影响正确的司法审判,造成社会不公等现象,会严重危害社会健康的法制环境。另外在通过对具体诉讼案件中证明标准的实践得知,许多当事人虽然能提供一部分证明材料和证据,数量也足够,但是证据本身内容模糊,不够明确,并不能足以证明当事人行为权益的合法性。由于证据内容不够准确,以至于混淆相关司法机关对于案件的正确判断和审判处理,最终的结果可能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除此之外,在一些具体的案件中,证明标准并没有被准确地采用和执行。在一小部分案件当中,最终的审判决定表明,法官并没有具体提及到证明标准审核认证过程,只是用了概括性的字样,比如“优势证据”等,这些用词显然不符合正规的审判法律规定。由此可以看出,证明标准并没有在诉讼过程中得到正确合理的应用,也可以从侧面反映我国证明标准内部理论体系还不够完善,实践过程也有待进一步的规范和提高。
由上述内容可知,目前我国的证明标准体系内容还不够完善,在具体的诉讼实践中并没有具体的规则和依托执行起来还有一定的困难。虽然证明标准的制定会受一部分人为主观因素的影响,但是也是社会客观要求的具体反映,即使是法官在审理判决案件时,也会存在本人的主观判断的影响,这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我们能做的就是完善证明标准的制定,将证明标准的重点放在证据的客观因素上面,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来完善证明标准的实施过程。
三、总结
根据具体的诉讼实践证明,无论是在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证明标准都是经常被采用的一种审判手段和依据,虽然两种诉讼案件的受理内部完全不同,但是在进行诉讼证明时,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证据必须达到证明标准所规定的数量,也要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这样不仅可以使当事人权益最大限度不受侵害,而且能够保证证明标准在诉讼过程中的合理应用,有利于证明标准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 参 考 文 献 ]
[1]吴泽勇.中国法上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J].清华法学,2013(1).
[2]沈志伟.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析辨[J].法制与社会,2010(6).
[3]赵森,王新法.证据——正确认定违法事实的关键[J].案例沙龙,2010(9).
[4]林基文.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完善[D].辽宁大学,20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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